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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奄美群島歸還問題之政治作為

第三章 美國託管期(1951-1972)

第三節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奄美群島歸還問題之政治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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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李明峻2005:頁 63),政府採取的態度幾乎表示放棄對琉球政策一樣,若不 到這樣程度,就可以判斷政府得向美日兩國政府表示關於琉球歸屬問題相當讓 步。關於琉球歸屬問題,華美日都強烈的關心,自戰後三國都陸續對於琉球的將 來地位各表明意見,但兩次和會中,只有中華民國政府沒有表明其意見,到和會 前,政府的確維持收回或統治琉球群島之念頭,但問題是,政府為何突然不得不 改變其立場?一般來說,國際情勢變化讓政府採取這樣態度,尤其是失去大陸對 於中華民國在國際上的發言力量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雖然不能正確瞭解政府為 何無法干預處理琉球地位交涉,然而,可以斷言政府的反共抗俄體制影響到其對 琉球政策,也許政府從國防的角度來判斷保障琉球群島安全就是主要目的,保持 對於琉球群島之影響力則成為次要目的,當然亦可以認為政府為奠定牢固反共軍 事體制,需要美日兩國援助及支持,因此於和會時,避免採取刺激此兩國之所有 行為。關於對琉球政策之變遷,只要政府的對琉球政策成為了反共政策之一部分,

就不能懷疑此件事影響政府於和會時所採取的行為,即是優先反共政策之結果。

第三節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奄美群島歸還問題之政治作為

中華民國政府於和會時沒有表明關於琉球問題其意見,此意味著當時政府因 主要採取反共政策,而優先獲取資本主義各國援助及支持,迅速建立能夠對抗中 國共產黨勢力的軍事體制,解決琉球歸屬問題成為次要的目的,就向美日兩國表 示讓步之態度,改變對琉球問題之其立場。然而,韓戰結束後,美國政府突然向 日本政府表示美方有意將奄美群島交還於日本,其消息傳到台灣後,中華民國政 府就改變原來消極之態度,關於對琉球歸屬問題,又積極開始表明其立場,政府 的對琉球政策變成為較明確的(丘宏達2004:頁 26、許金彥 2007:頁 91),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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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含有反共政策的性質。

1953 年 8 月 8 日美國國務卿向日方表示希望將奄美群島9交還日本。美國認為 奄美群島已沒有戰略價值,在該島嶼幾乎沒有建設軍事基地,並且因為韓戰結束,

需要削減相關軍事費用,為削減維持經費,美國政府就決定將該島嶼交還日本(比 嘉幹郎1965:頁 72-73)。同時,美國政府判斷透過交還該島嶼,不僅削減軍事費 用,且表示本國對琉球群島沒有永久統治之意,而能夠改善日本人民的對美國情 緒。對於奄美群島交還之事,中華民國政府陸續正式表明其意見和立場, 1953 年 11 月 24 日於立法院十二會期十二次會時,由立法委員李文齋等三十四人提出臨時 動議,請外交部當局對美表示反對將奄美群島交還日本。11 月 27 日於立法院十三 次會時通過該案,其全文如下:

「查奄美大島向為琉球群島之一部分,在歷史地理上,均與我國有悠久密切 之關係。現聞美國逕擬將其交與日本,顯與金山對日和約第三條之規定不合,且 事前未與我國政府洽商,更屬違背波茨坦宣言,我國自應反對。應函行政院迅採 有效措施,務使琉球群島包括奄美大島在內,仍照金山對日和約第三條之規定處 理」10

中華民國政府對國內表明對奄美群島交還問題之態度後,台灣省各地議會以 及民間機關陸續通過同樣動議案,而請外交部將決議書譯轉給美國相關單位,同 年11 月 27 日台灣省宜蘭縣議會將決議案送給外交部,請當局翻譯該會所通過的,

也就是反對奄美群島交還之案,而後轉送給美國國務院以及眾參兩議院,12 月 1

9 奄美群島位於沖繩諸島的北部,本來是琉球王國之領土,自 1609 年起由薩摩藩直接管轄,

日本明治政府所設的廢藩置縣制後,編入了日本鹿兒島縣,因此1609 年後,一直與琉球區別,

但中華民國政府將奄美群島依然視為琉球群島之一部份。日本政府主張奄美群島是南西諸島 的一部分,屬於薩南群島,並不屬於琉球群島(王海濱2000:頁 35)。

10 前揭「反對奄美交與日本」,019.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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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竹縣議會、2 日苗栗縣議會、3 日台中市議會、7 日雲林縣議會和彰化縣議會、

8 日南投縣議會,以及 22 日桃園縣議會都通過同樣決議案,對於奄美群島交還問 題,請外交部採取同樣措施。除了市縣議會之外,12 月 3 日桃園縣雍興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紡織機器廠產業工會,7 日雲林縣婦女會,以及 11 日軍人之友社南投縣 分社都送給外交部其決議案,請轉給美國政府,並且同月 7 日新竹縣竹東各界反 共抗俄文化宣傳委員會經由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要求政府阻止美國奄美群島交還日 本,15 日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將「臺灣區省級人民團體第八次動員月會第三十三次 工作報告」送給外交部,傳達不少社會團體都希望美國政府取消將奄美群島交還 日本之事。受到各方面反應,外交部將各縣議會以及民間機關所提出的每個決議 案都交給駐美大使館,令大使館轉送美方的關聯單位11。基於台灣各市縣議會以及 民間機關都採取同樣行為,政府也許形成台灣輿論,利用其力量直接呼籲美國政 府,而試圖阻止美國將奄美群島交還日本。但是台灣輿論並無法影響到奄美群島 交還的動向,美日兩國政府順利進行交還談判。在台灣形成反對奄美群島交還的 言論之後,12 月 22 日行政院表示經由外交部於 11 月 24 日將備忘錄一件轉送美駐 華大使館,以此文件闡明中華民國政府對琉球問題之基本立場,其備忘錄內容如 下:

「一、中國政府雖非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金山所簽訂之對日本和平條約之 締約國,然對該約第三條之規定,則在原則上曾表示同意。…但在該約中,並無 任何規定,足以解釋為授權美國得在該約第三條明文規定之辦法以外另行擬訂關 於琉球群島之處置辦法。因此,中國政府對於美國所作金山和約並未使琉球群島 脫離日本主權之解釋不能同意。蓋此種解釋將予日本以要求歸還此等島嶼之一項 根據。此與一九四五年七月廿六日之波茨坦宣言之文字及精神相悖,亦決非金山

11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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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約之本旨。

二、更應注意者,奄美群島直至其為日本武力侵併以前,向為琉球群島完整 之一部。近據報告,美國政府業已承諾將奄美群島歸還日本。美國政府此項行動 業已引起中國人民之深切關懷與焦慮。彼等尤恐美國政府在日本壓力之下,殆將 作更進一層之讓步。在此種情形之下,中國政府認為重申其對於琉球群島之基本 立場,實有必要。

三、自公元一三七二年至一八七九年之五百餘年之期間,中國在琉球群島享 有宗主權。此種宗主關係僅因日本將其侵併始告中斷。中國政府對於琉球群島並 無領土要求,亦無重建其宗主權之任何意圖,惟願見琉球居民之真實願望完全受 到尊重。彼等必需獲得選擇其自身前途之機會。在依金山和約第三條所規定之將 琉球群島置於託管制度下之建議尚未提出以前,此等島嶼之現狀,包括其領土之 完整在內,應予維持。

四、鑒於中國與琉球群島之歷史關係及地理上之接近,中國政府對於此等島 嶼之最後處置,有發表其意見之權利與責任。關於此項問題之任何解決,如未經 與中國政府事前磋商,將視為不能接受,爰請美國政府就上述各項意見,對此事 重加考慮。」12

這中華民國政府對琉球問題之立場,規範了以後的對琉球政策,第二項內容 之外,政府主張對琉球之權利時,陸續使用這種邏輯。此備忘錄之所有內容並不 是突然出現的,對日和約後,政府內部逐漸形成對琉球政策之共識,1952 年 6 月 14 日台灣省主席吳國禎函告外交部丘念台所撰的對琉球政策之意見書,而主張政 府該從精神上建立對琉球的宗主權,且給予在台琉僑經濟文化上與台灣人同樣待 遇,於是 7 月 2 日外交部葉公超部長答應此意見建議目前不應該採用這種措施,

12 同上註。

請收回琉球」,019.1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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奄美群島歸還日本,即意味著將來琉球群島也可能會歸還日本,因此,為了阻止 形成不利的前例,政府必要阻止奄美群島歸還日本。然後,韓戰期間美國決心在 東亞建立以美國為中心的反共抗俄體制,因此美國政府開始放棄原本的台灣海峽 中立化政策後,並決定要開始積極介入台灣海峽,加強與中華民國關係,並 1951 年2 月華美締結「互相防衛協定」,1952 年 3 月美國政府表明台灣將列入美國太平 洋防衛體制,這意味著美國將繼續防衛台灣,如此在美國的主導之下,中華民國 已幾乎完全編入了其體制中。並且國際情勢比以前穩定,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在台 灣也能夠開始從容的執行反共政策。遷台以前中華民國政府以制定「動員戡亂時 期臨時條款」,而建立了長期內政統治基礎,隨後政府趁著國際情勢較為穩定後,

開始將其機構移植到台灣(若林正丈2008:頁 73-75)。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順利 建立牢固的政治基礎,因此能夠從容擴充反共體制。但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尚未完 全控制台灣,政治基礎仍顯薄弱,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必須儘量避免外來威脅,尤 其是中華民國政府因為琉球情況而直接影響到台灣內請,所亦相當恐懼琉球群島

開始將其機構移植到台灣(若林正丈2008:頁 73-75)。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順利 建立牢固的政治基礎,因此能夠從容擴充反共體制。但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尚未完 全控制台灣,政治基礎仍顯薄弱,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必須儘量避免外來威脅,尤 其是中華民國政府因為琉球情況而直接影響到台灣內請,所亦相當恐懼琉球群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