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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官方組織在琉球問題上之角色

第四章 復歸日本期(1972-2011)

第二節 半官方組織在琉球問題上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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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處理釣魚台問題,但政府給台灣人民深刻印象在台日間依然爭奪釣魚台歸屬之 問題。對沖繩縣民而言,釣魚台(日方稱尖閣諸島)屬於石垣市,沖繩縣民認為 釣魚台是屬於自己的領土,因此沖繩漁民一直要求日本政府許可在釣魚台近海從 業,加強釣魚台近海警備,讓沖繩漁民安心從事漁業活動。

如上所述,沖繩縣內外存在兩種威脅,沖繩縣民被置於相當複雜情況。美日 兩國認為沖繩安全等於東亞安全,若美軍完全撤退沖繩,可能造成軍事空白地域,

就吸引外來威脅。並進而使東亞的權力平衡崩潰,台灣、韓國、菲律賓及日本等 東亞國家都將受到外來威脅。為避免引起東亞混亂,在沖繩需要一定程度的軍事 力量,沖繩基地的存在對東亞安全來說不可缺乏的。然而,沖繩縣民大部分都反 對美軍基地繼續駐屯在沖繩,要求基地撤退,而且 2008 年成立的日本鳩山政權一 直主張將普天間美軍基地2移到沖繩縣外或者美國國內3,更加強了沖繩縣民反對美 軍基地之聲音。若沖繩輿論不斷主張美軍基地之撤離,將可能限制美日安全體制,

並威脅東亞安全。美日兩國政府為獲得沖繩縣民之理解,必需表示更明顯的安全 指針,儘量削減沖繩縣民之負擔。台灣政府也瞭解駐沖繩美軍基地之重要性,本 來台美日三國政府可以互相合作,但現在美日間,台日間都各有安全上問題,妨 礙三國共同堅固確立保障東亞安全之體制。

第二節 半官方組織在琉球問題上之角色

1972 年 9 月 29 日,由於日本政府和北京政府正式建立邦交,中華民國政府因 此宣佈與日本斷絕外交關係,但是台灣與日本之間經濟及民間交流仍然非常頻

2 普天間基地在住宅區中間存在,因此危險性非常高,美日兩國政府本來擬定以到沖繩縣名護 市海邊,但遭到沖繩縣民反對,目前幾乎沒有什麼進展。

3 2010 年 6 月 4 日鳩山內閣總辭職,鳩山首相不能解決普天間基地問題,但沖繩縣民仍強烈 主張撤退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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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為避免損害兩國人民利益,因此,為維持實質的台日經貿關係,台灣與日本 兩國政府都決定互相設置半官方機關作為交涉窗口,台灣政府設立「亞東關係協 會」,日本政府則設立「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於 1972 年 12 月 26 日雙方正式簽訂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與亞東關係協會相互設立駐外辦事處之有關協定」並開始運 作,此協定總有十四條條文,其內容如下:(一)旅居對方之本國人民的身體、生 命、法人之財產及權益之保護;(二)本國人民之子女教育;(三)入境、居留再 入境業務等;(四)涉外事項之調查、斡旋;(五)貿易推展;(六)各種調查、介 紹;(七)民間各種協定之簽訂;(八)貸款之履行;(九)技術合作;(十)漁船 之安全作業;(十一)船舶、飛機之出入境;(十二)海空旅客貨物之運輸;(十三)

學術、文化、體育等之交流;(十四)其他必要之調查及提供協助等。亞東關係協 會及交流協會處理所有台日間尚有邦交關係時大使館的任何業務,雖然這些機關 名義是民間,但事實上扮演著領事館以上的角色(戴天昭 2002:頁 589-590)。台 日雙方的半官方機關保證兩國國民之身分,和斷交前相同,台日兩國國民都可以 享受與此之前的任何權利。然而,亞東關係協會管轄領域不包含沖繩縣,只能負 責管理日本本土之相關業務。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對琉球政策,避免同一個機關負 責琉球(沖繩)與其他日本地區,維持不承認琉球歸屬日本之立場。

美國統治琉球時期,許多台灣人民為工作願意赴琉球。個人申請到渡琉球時,

可以透過中華民國政府向美國當局申請,以取得赴琉資格,當時中華民國政府與 美國政府有外交關係,因此執行相關外交業務沒有任何問題。然後,在琉球工作 的台灣人要經由琉球政府同意以取得居留資格,琉球政府也幾乎無條件賦予他們 有效兩年的簽證(鈴木明 1974:頁 163)。因 1969 年美日兩國政府決定將琉球群 島之行政權移到日本後,中華民國政府為管理在琉華僑,本來要重新設置駐「沖 繩」代表處,與日本政府協定相關外交事項,但中華民國政府依據對琉球政策,

無法採取承認日本對琉球之主權的任何措施,因此,中華民國政府保留關於在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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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地區的相關業務,沒有單位保證在琉華僑的身份,但這將可能發生嚴重的問題。

在琉華僑恐懼琉球歸還日本後,將被強迫退出琉球地域,或者陷入無國籍之狀態,

為了防止這種問題,以台灣人為主的在琉華僑於 1971 年 3 月 21 日主動設立在琉 球華僑團體的「琉球華僑總會」4,開始與日本政府交涉琉球歸還後保證在琉華僑 身份,以及許可繼續居留琉球地區。自戰後,台灣人民陸續赴琉球從事農林產業 或者有關駐琉美軍基地之工作,1972 年 5 月琉球歸還日本時,大約有兩萬名華僑 在琉球地區。此時,琉球華僑總會已經成立,而中華民國政府委託該會相關業務,

並派遣一名外交官,該會具有如領事館同樣機能5,辦理發行及更新護照業務,並 有向沖繩縣民(琉球人民)代理發行簽證之權力,如此,中華民國政府透過總會 對待沖繩縣民作為琉球人民,能夠與其他日本國民區別。或許,中華民國政府推 動在琉華僑設立華僑團體負責領事館業務,試圖避免發生與對琉球政策矛盾的問 題,但實際上運用琉球華僑總會與亞東關係協會之兩個機關,將沖繩縣民(琉球 人民)與其他日本國民區別處理,中華民政府因此能夠維持不承認日本對琉球之 主權之立場。後來,1987 年夏初中琉文化經濟協會駐琉球辦事處設立,而在駐琉 球辦事處內部設置外交單位,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因為中琉文經協會之請求,

派遣一名外交官張仁文,作為中琉文經協會駐琉球代表,除辦理政府委託相關外 交業務之外,也負責有關中琉交流的一切業務(中琉文化經濟協會 1993:頁 12)。

因此,中琉文經協會駐琉球辦事處正式成為外交部直轄機關,扮演著如領事館相 同之角色。此時,中琉文經協會駐琉球辦事處亦完全承繼琉球華僑總會所負責的 窗口業務,所以總會以後就成為完全民間交流機關。

之後,中琉文經協會駐琉球辦事處負責琉球地區(沖繩縣)窗口業務,亞東 關係協會則負責其他日本各地窗口業務,由於運用兩個半官方機關,因此台灣政 府不僅沒有改變對琉球之立場,也同時保持與日本之間關係。

4 琉球華僑總會官方網頁:http://www.ryuhua.org/ [瀏覽日期 2011 年 3 月 8 日]

5 琉球華僑總會成立前,遠東貿易中心駐琉代表處負責這種相關業務。

http://www.taiwanembassy.org/JP/lp.asp?ctNode=3509&CtUnit=48&BaseDSD=7&mp=202、

沖繩縣廳觀光商工部交流推進課,

http://www3.pref.okinawa.jp/site/view/contview.jsp?cateid=65&id=16299&page=1、

教育部公告「琉球大學獎學金甄試簡章」,

http://www.edu.tw/files/bulletin/B0003/%E7%B0%A1%E7%AB%A0.pdf

[瀏覽日期 2011 年 3 月 8 日])。

8 琉球新報(電子報),2007 年 2 月 11 日。資料來源:

http://ryukyushimpo.jp/news/storyid-21214-storytopic-1.html [瀏覽日期 201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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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中國國民黨又再度成為執政黨後,對此件事亦沒有加以任何變更措施,這 暗示著馬英九政府追認民進黨政權過去對沖繩(琉球)所採取的措施。

表二:對日琉(沖)官方及半官方組織的變遷

成立日期 日本地區 琉球(沖繩)地區

1952

1971.3 1972.12 1987.8 1992 2007.2

中華民國駐日大使館

亞東關係協會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

遠東貿易中心駐琉球辦事處 琉球華僑總會

中琉文化經濟協會駐琉球辦事處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那霸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