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華美日對琉球歸屬問題之不同立場

第三章 美國託管期(1951-1972)

第二節 華美日對琉球歸屬問題之不同立場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4

月美國尼可森總統正式表明希望訪問北京政府,並且7 月和 10 月美國季辛吉國家 安全顧問秘密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安排尼克森總統訪中。於是,1971 年 10 月 25 日在聯合國大會通過阿爾巴尼亞案,決定中華民國失去了中國代表權,中華民 國政府就聲明退出聯合國,也完全失去了聯合國的席位。1972 年 2 月 21 日至 28 日尼克森總統正式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見毛澤東,發佈美中上海公報,引起 所謂的「尼克森震撼」(戴天昭2004:頁 543-548)。日本政府敏銳反應其美國政府 對中國政策之變化,7 月田中角榮內閣成立後,為了與北京政府建立邦交,中日兩 國政府開始談判,9 月 29 日日本政府與北京政府簽署共同聲明,而達成中日關係 的「正常化」。因此,同一天中華民國政府決定與日本斷交,發佈「對日斷交聲明」, 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斷絕了外交關係(戴天昭2004:頁 589)。

中華民國與日本斷交之四個月前,依據美日共同聲明,1972 年 5 月 15 日美國 將琉球的施政權還給日本政府,琉球終於達成了回歸日本,琉球重新編入日本行 政機構,成為沖繩縣,同時,琉球政府稱為沖繩縣廳,完全脫離美國統治體制下,

然而,依照美日安保,駐琉美軍仍然留在沖繩各地,沖繩縣民不僅得擔負龐大的 美軍基地,且苦惱基地問題(中野好夫、新崎盛暉1976:頁 214-217)。

第二節 華美日對琉球歸屬問題之不同立場

戰後期初,中華民國政府以達成統治琉球群島為目的,研討其對琉球政策,

此時,政府的對琉政策即是為解決琉球領土問題進行的,特別重視聯合國憲章的 國際託管制度,探索合法統治琉球群島之可行性。然而,國共內戰敗北撤退來台 後,於政府內部反攻大陸成為最重要目標,因此,以後政府的對琉球政策明顯變 化其性質,相當受到反共抗俄政策之影響,關於對琉球政策,中華民國政府以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5

止共產勢力侵入琉球群島為主研討該如何進行其政策。針對對日和約不僅外交部 經由駐日代表團搜集日方對媾和要求之情報2,且研討如何排除日本對琉球歸屬問 題的影響,在對日和約時,各方面建議政府該將琉球歸屬問題列入對日和會議程,

實際上政府經由琉球革命同志會及台灣省琉球人民協會得到關於琉球內情之情 報,根據中琉歷史關係和琉球人民情緒,於對日和會主張中國必須介入琉球歸屬 問題,也該享有對琉球之權利3。但是國民黨政府在中國大陸完全失去了其勢力之 後,由於國力衰退且國際地位下滑,中華民國已經沒有達成單獨統治琉球群島之 力量4,無法以原來的方式繼續進行對琉球政策,雖然國際情勢改變相當大,但要 求政府收回琉球之聲音在台灣仍然存在,據1951 年時蔡璋以琉人會名義依然籲請 政府將琉球歸還中國,可以認為在中華民國政府方面仍不放棄中國單獨統治琉球 群島,因此,政府表面上不能明顯變更對琉球政策,檯面下繼續追求於琉球歸屬 問題之談判過程如何保持其最大影響力5

遷台後,對中華民國政府而言,如何迅速建立反共防禦體制就是必要解決的 最主要問題(許金彥:頁95),由於國共內戰結果,中華民國相當消耗了其國力,

以一國無法對抗中國共產黨勢力,無論如何必要不斷獲得從美國援助以及其支 持,故美國支持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政府作為中國代表可以主張其政權之正當性,

能夠保持其政體,尤其是韓戰尚未結束前,決不得採取美國不准許的任何行為。

韓戰爆發後,美國政府隨著變更對東亞政策,以具體政策開始處理琉球群島 地位,將琉球群島視為於東亞重要的戰略軍事據點之一,決定為順利運用駐琉美 軍單獨管轄琉球群島,因此,為了避免由聯合國共同統治琉球群島,採取戰略託

2 「日本對和約要求的秘密文件」,『外交部檔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

019/0001。

3 中華民國政府對琉球,主張宗主權、管理權、發言權等,有關能夠統治琉球群島各種權利(「反 對奄美交與日本」,『外交部檔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019.1/0001)。

4 據當時中華民國的軍事以及經濟能力,可以認為連以單獨託管方式也無法統治琉球群島,並 鑒於其國力衰退,也許被聯合國判斷沒有當成管理當局之資格。

5 「籲請收回琉球」,『外交部檔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019.12/0019。

琉球保留「剩餘主權」,由美國單獨託管琉球群島。(the ryukyu-okinawa history and culture website ‘Archive-John Foster Dulles on the status of Okinawa 8th September, 1951’。資料來源:

http://www.niraikanai.wwma.net/pages/archive/dulles.html [瀏覽日期 2011 年 3 月 8 日])。

然而,宮里則指出美國政府為確保自己利益,提出「剩餘主權」。韓戰爆發後,美國政府認

7 原文於 Wikipeaia‘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資料來源:

http://en.wikisource.org/wiki/Treaty_of_San_Francisco [瀏覽日期 2011 年 3 月 8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7

關於日本交給美國之領土,於和會中日本代表吉田茂表示:「日本希望琉球及 小笠原群島,能於不遠之將來,當世界之安全尤其亞洲之安全重行建立時,交還 日本」(中日外交史料叢編(八):頁92),並且美國代表杜勒斯則表示其領土將來 地位,對於約稿第三條的規定,他解釋如下:「條約第三條規定琉球及日本南方及 東南各島,此等島嶼自投降後即在美國單獨管理下。有些盟國主張條約應規定日 本放棄對此等島嶼的主權給美國,其他則建議此等島嶼應完全歸還日本。由於盟 國間意見的不同,美國覺得最好的解決方式是准許日本保留剩餘主權,同時使這 些島嶼可能帶入聯合國託管制度下,而以美國為管理當局」(丘宏達2004:頁 23)

8。如此第三條之解釋,美國政府從日本不完全剝奪該島嶼之主權,同時承認日本 對該島嶼有剩餘主權,美國成功只與日本政府之間談判,才能獲得單獨統治琉球 群島之正當性。因此,此時中華民國政府無法干預確定琉球地位之過程,也沒有 提出任何意見(丘宏達2004:頁 24)。

由於美英兩國之間對於中國代表存在嚴重意見差異,中華民國政府沒被邀請 參加對日和會,所以政府必須與日本政府兩國之間簽訂雙邊和約。華日雙方自1952 年2 月在台北開始談判,日本代表於同年 3 月 5 日在會議中,關於琉球歸屬問題,

詢問中華民國政府代表:「貴方約稿,未將金山和約第三條關於琉球等地之條文列 入,願聞其說」,中華民國代表胡慶育答稱:「我方對此問題之立場一如前所提及 者,即該地區為美國與日本國間之問題,中國政府不擬表示意見」(中日外交史料 叢編(九):頁54),政府對琉球問題無發言,於是同年 4 月 28 日華日兩國政府簽 訂雙邊和約。如此,對日和會談判之整個過程中,中華民國政府完全沒有正式對 外表示對琉球問題之立場,只表明追認美日兩國談判以及金山和會結果之態度。

對於政府於會議中沒有表明任何意見之事,丘宏達評估「實為不智之舉」(丘宏達 2004:頁 24),李明峻則認為中華民國政府對於琉球主權歸屬問題「實無權再提爭

8 原文於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1950-1955, Basic Documents, Vol.1, Washington, D.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7,p.45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8

議」(李明峻2005:頁 63),政府採取的態度幾乎表示放棄對琉球政策一樣,若不 到這樣程度,就可以判斷政府得向美日兩國政府表示關於琉球歸屬問題相當讓 步。關於琉球歸屬問題,華美日都強烈的關心,自戰後三國都陸續對於琉球的將 來地位各表明意見,但兩次和會中,只有中華民國政府沒有表明其意見,到和會 前,政府的確維持收回或統治琉球群島之念頭,但問題是,政府為何突然不得不 改變其立場?一般來說,國際情勢變化讓政府採取這樣態度,尤其是失去大陸對 於中華民國在國際上的發言力量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雖然不能正確瞭解政府為 何無法干預處理琉球地位交涉,然而,可以斷言政府的反共抗俄體制影響到其對 琉球政策,也許政府從國防的角度來判斷保障琉球群島安全就是主要目的,保持 對於琉球群島之影響力則成為次要目的,當然亦可以認為政府為奠定牢固反共軍 事體制,需要美日兩國援助及支持,因此於和會時,避免採取刺激此兩國之所有 行為。關於對琉球政策之變遷,只要政府的對琉球政策成為了反共政策之一部分,

就不能懷疑此件事影響政府於和會時所採取的行為,即是優先反共政策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