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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反對台灣性交易合法化的一般論述

第一節 主張性交易非法的相關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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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學者認為,性交易本質上是一種剝削和物化,是必須該從根本禁止的行為,

政府開的這道窄門將等同於支持性交易的合法化,主張應重新修法,完全地禁止 這項活動在台灣出現,並應加強取締及掃黃的工作,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

3。因此現階段不論是學者論述上或實務立法上,都還有相當大的議論空間,對 現狀的法制亦有許多的意見與批評,因此,本文以下就整理台灣各個學者或立場 下,對於性交易究竟是何種看法,並且試圖勾勒出他們真正對於性交易的核心爭 議,以接續討論若從馬克思的角度來看,性交易究竟是什麼樣的工作,與一般工 作是否有其他特殊性,而現今大多數討論對「性」的理解,是否是一種意識型態 下的產物。

第一節 主張性交易非法的相關論述

第一款 台灣廢娼簡史及其相關討論(釋字 666 號之前)

一、台灣廢娼歷程

在台灣並非從一開始就是採取禁娼制度的,相反的,從清領時代的台灣到民 國 70 年代,娼妓業都是在自由放任和嚴格管制兩個光譜間擺盪,第一次正式管 理娼妓業的紀載是在清康熙年間,清廷將台灣納入版圖之後,才開始討論各種管 理娼妓的方式,而且禁止官妓的存在,僅允許私人的娼館在合法的情況下營業,

以免遭人閒話,認為朝廷帶頭敗壞風俗、包娼包賭,在民間的私娼也針對販賣人 口或逼良為娼這樣的事嚴格禁止,所以即使對於娼妓站在貶抑的立場,甚至因此 認為台灣島的居民素愛錢財、忝不知恥,但基本上對此仍是採取管理代替嚴禁的 方式來處理性產業4。到了日治時期,日本政府將其母國所實施的公娼與風化專 區制度引進台灣,不但針對私娼的集中管理、檢驗,在公娼的制度下,形同以公 權力經營娼妓業,並且設置了專門的機構和法規來管理,除了監控與管制外,日

3 關於反對性交易合法化的論述,可參照沈美真(1990)《台灣被害娼妓與娼妓政策》,本文於本 章節亦對於沈美真老師的見解有較詳細的說明。

4 見洪婉琦(2001)<台北市娼妓管理辦法之研究(1967-1999)>,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研 究所碩士論文,頁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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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府還設計了一些不定期的活動來針對特種行業的女性給予生活上會話教導 和學習,算是台灣娼妓業最蓬勃發達且於法有據的時候5

到了國民政府初期,因為在統治初期,這樣的性產業對於政府來說不但是容 易藏污納垢之處,亦生社會問題,且對於國際形象也有所損傷,因此不但對於娼 妓業嚴格掃蕩、取締,對於酒家、舞廳或是日治時期開始流行的藝旦等特種行業,

都以敗壞風俗、妨害社會治安穩定且有合法掩護非法之情形為由,一併取締肅清,

但因為人口結構男女偏差極大的問題及國民政府在之後大陸戰亂而無暇顧及等 因素,不但公娼沒能好好管理,在私娼的取締上亦是成效不彰,到 1960 年代政 府局勢也較為穩定之後,為避免在性產業過度氾濫下造成「春城無處不飛花」的 情形,開始採取「寓禁於管」的措施,逐步消滅台灣的私娼,在頒布《台灣省管 理娼妓辦法》、《台北市管理娼妓辦法》後,也希望透過管理的方式,讓公娼也能 一步步走入歷史6。到了民國 75 年,因為媒體大量報導雛妓被押賣從娼的悲慘案 例,在民國 76 年各個婦女、人權、宗教等社會團體發動大遊行之情形下,以及 被警方援救出的從娼婦女和雛妓們的論述下,許多立法委員也開始質疑娼妓制度 有合法掩護非法的問題,逼迫政府開始重新思考娼妓制度以及性交易的存廢問題,

到了民國 86 年,開始了一連串廢娼與公娼制度保留的討論,在政治壓力以及當 初陳水扁市長於選前有掃黃的承諾之下,開始停發公娼執照、廢除公娼,並且大 力掃除娼妓,而原本要讓公娼有兩年緩衝期的落日條款,也在台北市政府以窒礙 難行為由提出覆議案,公娼團體為了此事不但向地方法院提起國賠訴訟,敗訴後 更向大法官提請解釋但並未獲受理,既台北市之後,各地有公娼制度的地方自治 團體也都相繼暫停發放執照7,讓公娼慢慢走入歷史,且在早先的違警罰法和現 今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適用下,娼妓業也就成為在台灣歷史上非法的產業了。

而在當時所激起的一連串討論,由於是在議會和政治角力所討論的,所以不 免在意見上會有較多政治性且亦留於淺薄,惟這些終究是影響台灣將娼妓業從

5 同第三章註 4,頁 37-42。

6 同前註,頁 57-60。

7 見王芳萍、周佳君(2000)<台北市廢公娼事件>《公娼與妓權運動》,頁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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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禁於管」道完全禁止過程的主要因素,也因為在民意代表們的發聲下,這些 理由仍是不可忽視,因此本文在此整理出當初廢娼時所持的論點,並分析期是否 有內在的矛盾或衝突性,其次再針對其價值性的陳述分析,了解其討論真正的核 心為何?以了解背後是否有馬克思所說的意識形態在作祟。

二、台灣廢娼者所持的政治性主張 1、 實際政策面和執行面的考量

在民國 80 年代,台灣經濟起飛之後致力於站穩國際社會,因此對於外國看待 本國的形象極為重視,而我國又有簽訂《禁止人口買賣及剝削他人賣淫公約》之 情形下,許多民意代表皆認為,在世界各國大多廢除娼妓之際,台灣不應該仍堂 而皇之般存在著公娼,並且在登記制的制度下形同公開宣告我們國家是世界著名 的色情觀光地,甚至有段期間,台灣人出國遊玩或留學時,仍有外國人認為台灣 女子大多都有從事這樣的工作有損國家聲譽,因此應追隨各國腳步走向廢娼一途,

也表達我國力圖邁向先進文明國家,維護人權的決心8

其次,在政策執行面上,性產業一直都有合法掩護非法的問題存在,亦即雖 然表面上拿的是政府合法發放的執照,但私底下卻從事非法的人口販賣、雛妓或 是逼迫不願意從事性工作的女子從事之,不僅僅是一般的八大行業有此問題,向 政府辦理登記的公娼業,更容易有這樣的問題存在,性交易市場帶來龐大的商機 以及合法牌照掩蓋下所造成的壟斷,使得黑道或其他不肖人士更可能利用這樣的 管道掩護,在其經營的性產業中剝削性工作者、雛妓,或是用不法手段威脅逼迫 女性賣淫,行政機關根本防不勝防,無法確定合法和非法的界限,甚者可說性產 業所必然伴隨的就是藏污納垢,即使政府宣示掃蕩非法的性產業,但合法公娼業 者與非法私娼實際上難以區分也無從執行,並且在有性交易或公娼的地方也特別

8 沈美真老師於《台灣被害娼妓與娼妓政策》一書中,在頁 193 是這樣說的:「大部分文明國家 均採禁娼制,如美、英、日、法、意、荷蘭…,亞洲各國的韓、菲、泰、新加坡、香港亦均禁娼,

因此,我國採禁娼政策才是符合世界潮流的作法。」「台灣實施登記管理制,承認公娼存在,為 世界著名之色情觀光地。如同一個人的家人從娼,使得此人在社會上抬不起頭來一般,對國家聲 譽有不良影響,如我國女子前往日本求學,常被誤認為前往賣淫,似乎台灣女子均是妓女,使人 有作為台灣人是種恥辱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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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作的行為若有一方受損,法律理應不介入其中,但若是侵害本質上人格尊嚴或 生命自由的底線時,法律基於保護得立場仍應管制之,而性交易在本質上的討論 就係屬於後者。

因此,在當時主張應該全面廢除性交易的重要說法便是性交易本質上是一種 出賣自己身體、糟蹋自尊尊嚴的活動,而且在性工作者是女性多於男性的情形下,

將會加深男女不平等的現象,男性會認為女性的身體甚至是整個人都可以用金錢 就可以買的到,根本是物化女性的產業,因此即使是男女雙方妳情我願的交易,

也不能給予合法化,就如同我國立法上禁止蓄奴或自願為奴是一樣的12。此外,

性交易合法化下,也形同政府軟性地宣布婚外的性關係是合法的,性關係不只可 以發生於親密關係或婚姻關係底下,也可以透過金錢交易的方式獲得,對於整體 社會價值觀、善良風俗和婚姻家庭制度的維繫將有重大的衝擊,所以在當時看待 性交易活動便會認為,其本質上就是錯的,就是一種害人害己與毒品交易等非法 行為一樣的交易13。同時,根據當時討論的論述也可知,反對性交易者多認為,

性工作者一定都是迫於無奈甚至是被逼良從娼才會從事這樣的工作,所以性產業 整體而言就是被視為人口販賣和罪惡的根源,而性工作者則同時被當成犯罪者和 被害者,所以在這種氛圍下,不管是對於投入該產業的工作者來說或是與該產業 無關連的一般大眾,都認為性交易是一種「損人不利己」且妨害社會風化的產業,

又是貶低女性、侵害人性尊嚴的活動,與當時的國際趨勢亦不甚相符而有礙國際 觀感,又在當初正值選舉之際,政府企圖大力掃黃掃黑以拉抬政績,因此皆在台 北市廢公娼之後,其他縣市也紛紛跟進,台灣的性交易產業也就轉入地下化而成 為非法產業了。

第二款 性道德觀下的反娼說法

在前述所提的皆係指在當初民國 70、80 年代廢娼之際,所舉行的各種公聽

12 見蔡宗儒(2006)<論道德的立法:從針對性交易的責難開始>,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

12 見蔡宗儒(2006)<論道德的立法:從針對性交易的責難開始>,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