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

沒有所謂的天才,我只是把別人睡覺的時間用在工作上。-日本著名 AV 女優蒼 井空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第一款 研究動機

性工作是自人類社會久遠以來就一直存在的活動,自遠古的巫女以性作為 獻祭的神聖工作,到後來進入政治社會的家妓與官娼,以至民間的私娼,性工作 的歷史可說源遠流長,不管在東西方皆是如此1。然而在進入現代社會後,除了

「性」被當作是特別親密和私密性的行為而不容對外張揚、散布外,因為啟蒙時 代以來對身體權、自主權的重視,性交易被視為一種身體和人格的買賣2,除了 蓄奴的禁止外,也開始正式討論起禁娼的問題,尤其在 20 世紀女性主義昂揚後,

倡妓更被視為壓迫女性或加強這性別不平等現象的產物,因此許多女性主義者在 宣揚男女平等的同時,其中一個重要主張變是廢除合法娼妓,全面禁止賣淫和性 交易3。但在 20 世紀後半以後,因為後現代主義的解構和性解放聲音的抬頭4,即 使是女性主義者對於性交易的看法也出現紛歧,部分人士認為色情和性本身並無 關乎道德,真正使女性受到性別歧視和禁錮的,反而是家庭制度和倫理規範5, 因此應該勇於展現自己的身體,以無關乎道德的眼光來看到性,因此性交易就只 是與一般勞動一樣的工作,因此應該開放之,並主張在性交易合法化之情形下,

反而可以讓更多性工作者進入正常的職業市場中討論並得到合法管道的保護,甚 至,在性工作者因為這職業而取得較高的經濟收入後,可改變其弱勢的經濟和社

1 關於妓女或性交易的起源,詳見劉達臨《情色文化史》,頁 76-78。

2 Marshall, S. E. (1999) “Bodyshopping: The Case of Prostitution.”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16:2, pp.139-150.

3 詳見劉達臨《世界性史圖鑑》,頁 120-138。

4 關於後現代與性解放的論述,見何春蕤<解放大業仍需努力:二十世紀的性解放>,中國時報 1999/12/30 開卷版。

5 甯應斌老師於<性工作是否為工作?-馬克思的商品論與性工作的社會建構論>一文中,在社 會建構論的第十部份以下指出束縛女性不平等形象的,是傳統的婚姻而非賣淫。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

會地位6

而在台灣也持續有這兩股聲浪爭執不下,直到民國 80 年制定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八十條確立罰娼不罰嫖的原則後,台灣娼妓產業也就轉入地下化。民國 86 年台北市廢公娼之後,合法娼妓更正式走入歷史,雖然有許多妓權運動者和公娼 本身為性工作者爭取權利但皆未果,而且在修法後我國性交易採罰娼不罰嫖之制 度,認為娼者較可能與更多人從事性交易行為,為維護公序良俗,從根本降低性 交易發生的可能性而制定之,然如此不但無法禁絕性交易的發生,反而造成性工 作者處境更加艱難,遇到交易上的糾紛亦求助無門而只好尋求黑道勢力保護,又 陷入處境更糟的層層剝削中。直到民國 98 年才有人為此申請釋憲而請求大法官 對「罰娼不罰嫖」的規範表態,然而大法官並不正面回應性交易合法化之問題,

而僅針對該條文違反平等原則而宣告限期失效,並將性交易合法的問題再度交給 立法機關決定7

然而,性交易為什麼會從合法到非法,這是筆者始終百思不得其解的問題。

在筆者 26 年的人生中試圖用真心尋找愛情和人生伴侶卻未嘗得,但卻見生活周 遭和報章雜誌的經驗,有人可因為錢財、外表、口才等因素,而在情與慾的道路 上一路順遂,甚至不斷辜負其他有心人。而在情感上未能尋求互重互愛的伴侶而 轉求在肉體上了表慰藉時,社會卻又跳出來阻止,認為這是非法的,性應該是出 於婚姻和感情的互愛上的,但這社會卻又對上夜店或酒店灑錢,進而獲得他方肉 體,甚至是富商出錢包養的行為視而不見,充其量只是在道德上給予譴責而已,

但這行為難道沒有比性交易更剝削?沒有比性交易更物化人8?連帶地只會讓筆 者想到,許多與筆者一樣,可能是不擅於人際交往互動或身無分文的窮學生或藍 領階級,但不但在情愛的路上未能順遂,連唯一在肉體可了表安慰的出口都遭法

6 詳見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所編著的《公娼與妓權運動》一書,頁 26-30 敘述其遭遇與非法化 底下更危險的處境。

7 此部分法律相關的論述,詳見大法官釋字第 666 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以及台灣法學雜誌-公法 特刊,有各個法學者對於該號釋字之看法與評析。

8 同註 5,頁 108-110,甯老師指出許多現代性行為間的「交易」事實上是很難區分的,但主流 反娼論述企圖用「性工作普遍化」的方式「孤立」性工作,其策略反使優勢的性商品勞務不會視 為性工作,如包養,但在階級弱勢的性商品勞務則被視為性工作而制止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

明文禁止。而真正可能尋求性交易的人從來就不是上流社會的人,而是窮學生或 其他受薪階級,對上層階級的人來說,跟本不須透過這些管道尋求慰藉或抒發,

甚至還嫌性交易髒。但上層階級(不管是經濟上、地位上或外表上的上層階級)

從劈腿濫交、包養、上酒店等各種對性更不尊重、對人更踐踏的各種行為卻為法 律所容忍,難道不是另一種社會階級的意識灌輸到主流社會的壓迫嗎9

而有論者以為性交易必然帶來對性工作者的不尊重,然而真是如此嗎?這不 尊重究竟是因為主流社會對性工作不明究裡的歧視與排斥,還是在性交易非法化 的現狀下,因為無法尋求合法管道保護所造成被白嫖或傷害而求償無門的情形呢?

此外,亦有女性主義者主張,因為女性的性需求不如男性強,因此性的交易必然 加深男女不平等和性剝削的情形,但確實是如此嗎10?究竟是性本質上對男性就 是一種優勢,還是是在社會性保守的觀念底下所造成對性理解上的偏見呢?因此 也造成近日有女性因為在事發當下亦想從事多人性行為,但事後卻因為這樣不道 德轉而提告男方的情形11。是否表示女性反而是在社會對性有某種預設的親密想 像,而非在性本身底下而被壓迫了呢?然而,對性關係真的該只有一種理解方式 嗎?而對於非親密關係或婚姻底下的性交往,就真的需用不道德甚至是法律上禁 止作為評價嗎?故筆者不諱言,想從事此研究,除了希望深切探討性交易非法化 背後的思考之外,也是希望藉由本文幫性工作者、有性交易需求的人和自己發聲,

除了非法化的不合理之外,更是對這主流社會下的制度在內部邏輯矛盾上的控訴。

這社會在經濟和情愛的場域上已經有一群佔優勢的人了,然而這群人卻因為某種 恐懼和不滿,透過立法的方式禁止了在經濟和情愛上弱勢的一群自我取暖的可能,

這難道不是另一種歧視和壓迫嗎?

9 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發表的《共產黨宣言》裡頭提到,「資產階級的婚姻實際上是公妻制。人們 至多只能責備共產黨人,說他們享用正式的、公開的公妻制來代替偽善地掩蔽著的公妻制。其實,

不言而喻,隨著生產關係的消滅,從這種關係中產生的公妻制,即正式和非正式的賣淫,也就消 失了。」可見資產階級包養、性愛派對等實質上與公妻無異。

10 見甯應斌《賣淫的倫理學探究》,頁 84-85。

11 見蘋果日報 2013/1/22<女進男舍「想要」嘿咻性侵不成立>,內文提到:「事後女學生坦承:

『我當時也是一時想要!』並非有意陷害三人,是因對自己一晚與三人嘿咻感到罪惡,姊姊得知 後堅持報警。」可見反而是社會對於性觀念的保守壓抑了女性對性自主的慾念。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

在這一連串問號底下,所令筆者最感興趣的問題卻亦可能是解答問題的關鍵便是,

「性」究竟是個什麼樣特別的存在,讓民眾和學者都以如此特殊的方式去看待其 本質,並導致出不同的結論?究竟是性太神聖了而不該被拿來交易,還是性太骯 髒了而不能接受她在市場上流通呢?以上都是筆者想討論的問題。

一、傳統性交易合法化或禁止的基本論述和價值

在談筆者自己理解性工作的方法與視角之前,因為性交易合法化的議題在近 年已有許多完整的論述,並且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因此仍必須釐清在傳統性交易 的相關討論中是如何看待性工作,對性又是什麼樣的看法,以此種觀點談性工作 會有什麼樣的得失,才能進一步從其不足之處發展出新的觀點去看待性工作。

如前述略為提及的,許多主張性交易合法化的人,係將性工作者的工作權、

個人性自主權等各種權利,拿來當作主張性工作者合法的的理由,然而性交易合 法化的主張是否真的純粹是價值選擇和倫理道德的問題?此外,以權利主張的背 後可能遇到的問題是,公共利益與各種權利考量的平衡問題,即使證明了性交易 行為確實有著性自主權和工作權的合法權利,卻還是可能因為各種管理政策.其 他權利的抗衡或是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原因而告終。而在這些論戰的背後,筆者 以為最關鍵的因素就在於「性」是否是給以出售或交易的,可說大多數性交易合 法化的問題都是圍繞著這個前提而來,一旦肯認其可交易性,許多公共政策上爭 執可能產生之問題,其實都可在管制制度上加以防範。因此,性交可否被拿來交 易一直是正反雙法主要論辯的戰場,然而,筆者一直有個疑惑,性究竟有著什麼

個人性自主權等各種權利,拿來當作主張性工作者合法的的理由,然而性交易合 法化的主張是否真的純粹是價值選擇和倫理道德的問題?此外,以權利主張的背 後可能遇到的問題是,公共利益與各種權利考量的平衡問題,即使證明了性交易 行為確實有著性自主權和工作權的合法權利,卻還是可能因為各種管理政策.其 他權利的抗衡或是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原因而告終。而在這些論戰的背後,筆者 以為最關鍵的因素就在於「性」是否是給以出售或交易的,可說大多數性交易合 法化的問題都是圍繞著這個前提而來,一旦肯認其可交易性,許多公共政策上爭 執可能產生之問題,其實都可在管制制度上加以防範。因此,性交可否被拿來交 易一直是正反雙法主要論辯的戰場,然而,筆者一直有個疑惑,性究竟有著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