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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因素適用於分等與評鑑之分析

第五章 營造廠分等與評鑑因素分析

5.5.6 主要因素適用於分等與評鑑之分析

素是否可直接適用於分等上或者可運用在評鑑項目中,就因素之特性 做以下之分析:

一、公司成立年資:依「營造業法」第七條之規定營造業之設立由丙 等開始,升等為乙等或由乙等升等為甲等必須要有三年業績,五 年內達到規定之承攬業績才符合升級條件,由此可知公司之成立 年資必須年滿三年以上,此項因素在法已明訂適用於分等。

二、承攬工程業績:在營造業第七條亦規定丙等升乙等五年內承攬業 績要達二億元以上,乙等升甲等五年內業績必須達三億以上方可 達升級標準。

三、公司品質政策:商品檢驗局指出目前營建業在CNS12680 系列亦 歸類於服務業。故營建業要引用 ISO9000 系列得參考 9004-2 來建 立品質模式,此項因素是注重日常的執行作業程序,在各營造廠 間無法統一作業標準品質政策制訂不一,在認定上有一定程度困 難故不能直接用於分等上,只能在評鑑中加以評定其執行狀況。

四、勞工安全衛生:各營造廠承攬之工程性質不同其施工危險程度不 一定相同,所必須注意之事項無法統一規定,此一因素之一致性 無法全體適用必須個案進行,故很難直接用於分等。

五、營收成長:各營造廠公司都有一定之組織型態,投入成本及投資 報酬的衡量有其比率,其營收成長投入除以產出有一定比率標 準,其營收成長率可由計算得知其績效,故此因素適用於分等上。

六、經理人之管理能力:對於一個人的管理能力好壞,要衡量很多客 觀因素,無法將其標準化或量化其標準界定相當困難,判別此項 因素只能就日常公司管理而定,適合用於評鑑中。

七、人員配置情況:此項因素以工程人員、有證照技術人員及專業人

士在公司所佔之比率來衡量,可以有明確之比率數據應可直接用 在分等上。

八、訓練制度:此因素是提升營造技術及研發新技術的措施之一,各 營造廠所施作之工程難易不一,所投入之訓練經費或人員並無一 定之標準,只能列入考察評鑑項目中。

九、過去完成之工程:營造廠承攬工程都必須向主管機關檢附工程手 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對於過去所完成之工程都有詳細之記載,對 於過去完成工程多寡都有數據可以明確顯示;但工程難易不一不 能以完成工程之多寡來計算,故此因素可列入評鑑參考之一。

十、承攬國際工程:營造廠承攬國際工程顯示此營造廠在技術水準或 其他方面受到國際肯定,在眾多營造廠中應屬優良者,在承攬合 約或工程施作方面都有書面證據可以提出,在廠商分等上應可列 為重要因素之一。

綜合以上各項因素之分析十項因素中,可由明確數據提出或統一 適用標準者,應可直接列入廠商的分等因素中分別為:一、公司成立 年資,依營造業法規定營造廠升等必須經評鑑三年評鑑結果被列為一 級者方可升等,所以營造廠要升等公司成立年資至少要三年以上。二、

承攬工程業績,依照法條規定丙等升乙等五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要 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乙等升甲等必須達三億元以上。三、人員配置情 況,綜合營造廠必須要有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 一人以上。四、營收成長,營造業自領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五 年應申請複查,複查項目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財務狀況等,

營收的成長是重要審查項目之一。五、承攬國際重大工程,在營造業 法第六十九條外國營造業之設立一營造業法規定辦理,我國營造業跨

國承攬工程必須遵守他國法令,其工程專業能力也必須得到認可方能 承包工程,故此五項有一定的標準可衡量。其餘五項其客觀標準認定 不易,應列入平時評鑑營造廠經營績效的因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