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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的資格及任用

第四章 分等相關法規分析

4.1 國內營建法規與其他國家營建法規之比較

4.1.4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的資格及任用

表4.3 日本建設工地設置主任技術者及監理技術者之規定[32]

建設業別 基準項目

指定建設業

(土木、建築、電氣、配管、鋼構、舖 裝、造園等)

其他

(指定建設業以外之21 種建設業)

許可業者別 特定 一般 特定 一般

可承攬金額 3000 萬 日圓以上

3000 萬 日圓以下

3000 萬 日圓以下

3000 萬 日圓以上

3000 萬 日圓以下

3000 萬 日圓以下 需設置之技

術者別 監理技術者 主任技術者 主任技術者 監理技術者 主任技術者 主任技術者 技術者之資

格條件

(1)一級國家 資 格 人 員。

(2)經建設部 長 特 別 認 定者。

(1)一級國家資格人員。

(2)二級國家資格人員。

(3)實務經驗者。

(1)一級國家 資 格 人 員。

(2)經建設部 長 特 別 認 定者。

(1)一級國家資格人員。

(2)二級國家資格人員。

(3)實務經驗者。

專任與否 承攬金額在2500 萬日圓(一式建築工程承攬金額在 5000 萬日圓)以上具有公共 性之重大建設工程,需設置專任之技術者

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技師證書 或建築師證書等八類。對於專任工程人以技師或建築師,在施行細則 中環工技師又可分為: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環境工程技師、

機械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工程技師、化學 工程技師、工業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應用地質 技師、工礦衛生技師、都市計劃技師、大地工程技師及建築師等共十 六種[12]。

依「技師法」規定,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 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 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33]。技師法第六條規定,技師 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單獨設立或與其它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受聘或組織技術顧問機構

三、受聘於依規定必須聘用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簡單地說,就是

「應聘」或「開業」,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格及職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 之。本研究從技師之基本條件、技師資格取得、從事之業務範圍、各 級政府管理機關作以下之整理與說明:

表4.4 技師資格條件及業務範圍說明表

技師名稱 業務範圍 技師條件 主管機關

土木工程技師 從事混凝土、鋼架、隧道、涵渠、

橋樑、道路、鐵路、碼頭、堤岸、

港灣、機場、土石方、土壤、岩 石、基礎、建築物結構、土地開 發、防洪、灌溉等工程以及其他 有關土木工程之調查、規劃、設 計、研究、分析、試驗、評價、

鑑定、施工、監造、養護、計畫 及營建管理等業務。但建築物結 構之規劃、設計、研究、分析業 務限於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水利工程技師 從事防洪、禦潮、灌溉、排水、

堰、壩、堤防、涵渠、下水道、

給水、水力發電、築港、河川橋 樑、水資源開發、水工結構、山 坡地開發、河川地開發、海浦地 開發等工程及其他有關水利工 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

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

養護、檢驗及計劃管理等業務。

環境工程技師 從事處理及防治水污染、空氣污 染、土壤污染、噪音、震動、廢 棄物、毒性物質等工程及水處理 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

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

養護、檢驗監測、評估及計畫管 理等業務。

結構工程技師 從事橋樑、壩、建築及道路系統 等結構物及基礎等之調查、規 劃、設計、研究、分析、評價、

鑑定、施工、監造及養護等業 務。

1.依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十 四條規定。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試規則第五條 免試條件:

依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七條規定,具有下列 資格者,得申請部分 科目免試。

1. 具 有 附 表 一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或第二款之資格,並 曾 任 該 科 技 術 工 作,成績優良;其服 務 年 資 研 究 所 畢 業 者三年,大學畢業者 四年,專科畢業者五 年,有證明文件者。

2.具有附表一各類科 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 二款之資格,並曾任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 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 以上、助理教授或副 教授二年以上、教授 一年以上,講授該類 科應考資格第二款所 列學科至少二科,有

1.考試院: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試。經筆 試 及 格 者,由考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該 科 技 師 考 試 及 格 證書。

2. 經濟部:

考 試 院 技 師 及 格 證 書 函 經 濟 部查照,據 以 向 經 濟 不 請 領 該 科 技 師 證 書,取得該 科 技 師 執 業資格。

3.內政部:技 師 受 雇 於 營 造業,營造業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技師組工 會 並 加 入 公 會 後 始 得 受 雇 於 營 造 業,工會主管 機 關 亦 為 內 政部。直轄市

表4.4 技師資格條件及業務範圍說明表(續)

技師名稱 業務範圍 技師條件 主管機關

證明文件者。3.領有

外 國 政 府 相 等 之 該 類科技師證書,經考 選部認可者。

為 直 轄 市 政 府,再縣(市) 為 縣( 市 ) 政 府。

測量工程技師 從事大地測量、航空測量、地形 測量、河海測量及工程測量等之 規劃、研究、分析、評價、鑑定、

實測及製圖等業務。

機械工程技師 從事機械設備之規劃、設計、監 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

鑑定、製造、安裝、保養、修護、

檢驗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電機工程技師 從事電機設備之規劃、設計、監 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

鑑定、製造、安裝、保養、修護、

檢驗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電子工程技師 從事電子、電信、電子計算機等 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

分析、試驗、評價、鑑定、製造、

安裝、保養、修護、檢驗及計畫 管理等業務。

資訊技師 從事資訊軟體系統之規劃、設 計、研究、分析、建置、組合、

測試、維護等業務。

化學工程技師 從事化工產品之規劃、設計、研 究、分析、試驗、監製;化工製 程之研究、設計;化工設備之規 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

試驗、評價、鑑定、安裝、保養、

修護、檢驗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工業工程技師 從事工業廠區規劃、工廠佈置、

物料搬運及有關生產、銷售、庫 存、成本、動作、時間、效率、

品質、自動化等之規劃、設計、

研究、分析、試驗、調查、鑑定、

評價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工業安全技師 從事有關工業安全之規劃、設 計、研究、分析、檢驗、鑑定、

評估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依 技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八條規定,具有下列 資格者,得申請全部 科目免試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附 表 一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或 第 二款之資格,並經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同 類 科 及 格,分發任用後,於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擔 任 該 類 科 技 術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 成 績 優 良,有證明文件者,

得 申 請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經 核 定 准 予 部 分 科 目免試者,由考選部 通知申請人,並依規 定參加本考試。

4. 公 共 工 程 委員會:技 師 法 之 實 行 歸 及 規 範 至 於 公 共 工 程 委 員會。

5.勞委會:技 師 受 雇 於 營 造 廠 或 其 他 公 司,勞工之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均 受 勞 基 法 的 保障,勞基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勞 委會。

表4.4 技師資格條件及業務範圍說明表(續)

技師名稱 業務範圍 技師條件 主管機關

水土保持技師 從事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設 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

評價、鑑定、施工及養護等業 務。

應用地質技師 從事地質調查及測繪;礦床探勘 及蘊藏量評估、礦藏評價、礦物 鑑定、地球化學分析;工程地質 調查及測繪、地質鑽探、土層與 岩心鑑定、岩石與土壤性質試 驗;地球物理探勘及分析;水文 地質調查及測繪;環境地質調查 及測繪;古生物鑑定、地層鑑定 等業務。

工礦衛生技師 從 事 有 關 工 業 礦 業 衛 生 之 規 劃、設計、研究、分析、測定、

檢驗、評估、鑑定及計畫管理等 業務。

都市計劃技師 從事有關都市計畫之規劃、設 計、檢驗、分析、評估、調查及 計畫管理等業務。

大地工程技師 從事有關大地工程(包含土壤工 程、岩石工程及工程地質)之調 查、規劃、設計、研究、分析、

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規劃、

施工設計及其資料提供等業務。

建築師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 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 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

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 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 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 程上之接洽事項。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經 建 築師考試及格者,得 充任建築師。

具 有 左 列 資 格 之 一 者,前條考試得以檢 覈行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 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專科以上學校,修 習 建 築 工 程 學 系 、 科、所畢業,並具有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而 成 績優良者,其服務年 資,研究所及大學五 年畢業者為三年,大

建築師之主 管機關,在中 央為內政 部;在省為建 設廳;在直轄 市、(縣)

(市)(局)

為工務局或 建設局;未設 工務局或 建設局者為 (市)(局)

政府。

表4.4 技師資格條件及業務範圍說明表(續)

技師名稱 業務範圍 技師條件 主管機關

學 四 年 畢 業 者 為 四 年,專科學校畢業者 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 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專科以上學校,修 習 建 築 工 程 學 系 、 科、所畢業,並曾任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授、副教授、助理教 授、講師,經教育部 審查合格,講授建築 學科三年以上,有證 明文件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 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專科以上學校,修 習土木工程、營建工 程 技 術 學 系 、 科 畢 業,修滿建築設計二 十二學分以上,並具 有 建 築 工 程 經 驗 而 成績優良者,其服務 年資,大學四年畢業 者為五年,專科學校 畢業者為六年。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 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專科以上學校,修 習土木工程、營建工 程 技 術 學 系 、 科 肄 業,修滿建築設計二 十二學分以上,並曾 任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授、副教授、助理教 授、講師,經教育部 審查合格,講授建築 學科四年以上,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