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營造廠分等與評鑑因素分析
5.4 營造廠分等與評鑑問題分析
表5.1 營造廠商與保稅工廠在制度面比較表 行業別
項目
營造廠 保稅工廠
1.企業類別 營造業 製造業
2.法源依據 營造業法 關稅法
3.主管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財政部關稅局 4.起初設立級別 由丙等開始 由乙級開始 5.級別劃分 綜合營造:甲、乙、丙 優、甲、乙、丙 6.專責人員 技師及建築師 保稅專責人員
7.執照期限 5 年 5 年
8.公司名稱 ‘‘營造”字樣 “保稅工廠”字樣 9.作業手冊 工程手冊 海關帳冊
10.設立資本額 甲等:2250 萬 乙等:1000 萬 丙等:300 萬
優級、甲級、乙級、丙級:
均為5000 萬 11.變更事項 以原等級登記 以原等級登記 12.分等標準 以資本及工程累計為分
等依據
以評鑑分數結果決定級 別
在各方期盼下評鑑制度營建署已委託民間單位(台灣營建研究院) 研究中,預計 93 年 8 月上旬發布[51],據此推算丙等升乙等需兩次評 鑑,乙等升甲等需三次評鑑約有三至四年之過度空窗期。評鑑制度對 於營造業之升級及分等將產生重大影響,故其評鑑的內容、項目及計 分權重分配將會影響營造廠的升級。
5.4.1 營造業評鑑辦法草案架構介紹
營造業評鑑辦法[10]共分五章 17 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評 鑑機構,第三章:評鑑程序,第四章:評鑑結果,第五章:附則,其 架構內容介紹如下:
一、法源依據:根據營造業法第33 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二、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三、組織型態:設立評鑑委員會除主任委員由內政部營建署署長兼任 外,副主委由委員互選產生,其餘代表委員為主管機關、工程主 辦機關、工會、學會團體、財務或營建管理相關專家學者推薦由 內政部營建署遴選適當員額報部核定產生,總共成員為31-39 人。
四、評鑑對象:各等級之營造業。
五、評鑑方法:依營造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進行評鑑。
六、評鑑方式:分定期評鑑及不定期評鑑。
七、評鑑項目:財務狀況、公司組織管理、工地執行績效及工程實績 等項目。
八、評鑑原則:以公正、公平、公開為原則。
九、評定等級:區分為三等九級,三等所對應之級別為丙等1-2 級,乙 等3-5 級,甲等 6-9 級以第九級為最高。
十、申訴制度:營造業對評鑑機構評鑑結果如有異議,可向評鑑委員 會進行申訴,由評鑑委員會作最終裁決。
十一、其他:舉凡營造評鑑相關事項皆屬之。
5.4.2 營造廠分等與評鑑項目分析
在營造業評鑑項目中:財務狀況、公司組織管理、工地執行績效、
及工程實績及加分項目等。根據以上之指標依權重依細項分別給分再 依所得分數評定級別(1-9 級),詳細項目請參閱(圖 5.1)。
經由營造業分等因素分析中所得十大因素是營造業分等的主要項 目中,其中最基本的三項要求資本、工程竣工金額累積及專任工程人 員,在審核分等資料中其資料可以根據以往之實績完整的呈現,其他 主要因素的七項因素公司品質政策、勞工安全衛生、營收成長、經理 人之管理能力、訓練制度、過去完成之工程項目及承攬國內外重大工 程經驗。其中過去完成之工程項目及承攬國內外重大工程經驗兩項應 可從過去的資料呈現,在分等資料審核時應可直接納入做為分等的依 據。其餘五項因素公司品質政策、勞工安全衛生、營收成長、經理人 之管理能力、訓練制度是公司運作中的營運要項,是評估一家公司平 時運作的績效指標,故在營造評鑑時制度中可根據以上因素增加評分 權重計分。以鑑定營造廠的經營體質做為以後升等的依據,藉由過去 的完成績效紀錄及平時公司運作指標,做為衡量分等準則使整個營造 分等制度更加健全。
圖5.1 營造業評鑑項目圖[10]
營造業評 鑑項目
財務狀況公司組織管理工地執行績效工程實績優良事蹟
自有資本、負債比率、稅後 純益/實收資本比率、流動 比率、長期資金/固定資產 比率、資本額
人力配置、公司人數、員工 平均生產力、管理制度、研 發訓練
品質管理 環境管理 安全衛生 工地管理
最近三年承攬工程業績
其他加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