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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營造業分等概況 (1)日本

第三章 我國營造業分等現況與問題分析

3.3 其他國家營造業分等概況 (1)日本

日 本 營 造 業 的 營 業 範 圍 則 可 以 從 開 發 、 規 劃 、 設 計 、 施 工 乃 至 於 維 修、營 運[25]。日 本 營 造 業 並 沒 有 分 等 之 制 度,其 分 類 分 為 總 包 型 態 之 營 造 業 , 包 括 土 木 工 程 業 與 建 築 工 程 業 , 及 其 他 二 十 六 項 之 專 業 分 類 。 視 工 程 規 模 大 小 再 視 分 辨 廠 商 之 工 程 能 力,所 以 日 本 政 府 對 欲 承 攬 工 程 之 廠 商 進 行「 經 營 事 項 審 查 」 的 制 度[26]。

日 本 營 造 業 設 立 登 記、區 分 等 級 是 分 開 進 行 的,「 建 設 業 法 」 中 建 設 業 設 立 登 記 是 針 對 設 立 條 件 加 以 規 範 , 所 以 並 不 對 營 造 業 進 行 分 等 , 然 而 區 分 等 級 目 的 是 基 於 公 共 工 程 的 發 包 , 而 對 營 造 業 的 能 力 加 以 分 辨 區 隔 , 因 「 建 設 業 法 」 中 政 府 委 託 單 位 對 參 加 公 共 工 程 投 標 之 建 設 業 進 行 工 程 能 力 之 評 鑑 , 此 乃 分 等 之 依 據 。 日 本 營 造 業 與 公 共 工 程 之 管 理 由 中 央 工 程 主 管 機 關 建 設 省 有 一 完 整 而 細 密 之 管 理 辦 法 與 分 工 體 系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對 廠 商 進 行 經 營 狀 況 評 鑑,地 方 政 府 依 此 評 鑑 成 績 即 可 發 包 工 程。

依 據 行 政 院 的 調 查 , 從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至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 外 國 營 造 廠 承 攬 國 內 工 程 的 總 金 額 高 達 一 , ○ 一 二 億 元 , 其 中 以 日 本 營 造 廠 為 主 。 七 年 之 間 , 日 本 營 造 廠 的 承 攬 總 額 六 八 一 億 元 , 佔 六 七 % 。 互 助 營 造 董 事 長 林 清 波 指 出 :「 外 商 來 台 爭 食 公 共 工 程 市 場 大 餅 已 有 十 多 年 , 以 高 鐵 土 建 工 程 來 說 , 一 千 五

百 億 元 總 經 費 就 有 70% 是 由 外 商 營 造 廠 和 本 國 營 造 業 以 聯 合 承 攬 團 隊 得 標 。 以 平 均 利 潤 10% 推 估 , 至 少 有 一 百 億 元 跑 到 外 商 的 口 袋 裡[26]。

(2)美國

美國係聯邦體制國家各州對營造管理方式並不一致,有些採登記 制,有些採許可制,有些州只要廠商進行商業登記即可。所謂登記制 是指欲承攬公共工程者須先向州政府登記,許可制是設立時向州政府 申請設立許可即可在本州承攬工程,但聯邦政府工程除外。有些州對 營造業進行分等分成一般營造和專業營造,而大部份的州都不分等,

由工程主辦機關進行資格審查並發行執照,有效期一年至十六個月不 等[27]。

(3)新加坡

營造業在新加坡採商業登記方式。如欲承攬公共工程之廠商須向 營造業發展局註冊其期限只有一年,一般未向營造業發展局註冊者並 不影響承攬工程,而公共工程依工程金額大小劃分八個資金等級,營 造業因應此等級在營造業發展局登記時亦分八個等級。但基本上新加 坡營造業並不劃分等級,有等級的區分是為了公共工程的品質的維護 [27]。

(4)韓國

韓國營造業分為三類,綜合類、特殊類、專門類在登記時不分等。

綜合類指建築工程與土木工程,特殊類分舖路、鐵與鋼結構工程、疏 濬及景觀等工程。專門類分九十種不同種類專業工程,韓國營造業之

分類類似日本但對總包的分類有明顯差異[27]。為輔導中小企業對於單 一工程承包有上下限之規定,其標準為中小企業過去兩年之承攬金額 及現有之財務狀況承攬其金額大小之工程。

韓國營造業在六十年代前,無論在其規模、技術、海外市場的表 現均較台灣遜色,然而,從七十年代開始,政府大力投入資源建立技 術研發與移轉機制,透過政府培植的研究單位(Government Funded Research Institutes, GRIs)、大學與產業界結合,重點扶植大型營造商,

將歐美日先進工程技術轉移至國內,使其營建產業之技術能力提昇,

國際競爭力大幅進步。1983 年,韓國營造商共計佔有海外市場的 11%,

並有 25 家營造商名列世界 250 大國際廠商[28]。雖然近年來韓國營造 商的海外市場佔有率已不若八○年代,但其技術能力與國際競爭力在 亞洲地區仍屬先進。

表3.1 各國營造業分等制度之比較表[27]

國別 設立制度 等級區分 工程發包區分

中華民國 依 「 營造業 管 理 規 則」設立之特許行 業,許可後進行商業 登記。

分等級設立登記,工 程依等級區分發包。

公共工程不區分等 級,但營造業區分為 三等,金額大者另訂 資格。

日本 依「建設業法」設立 取得許可進行商業 登記。

建設業不分等級公 共工程區分發包等 級,建設業一工程發 包區分等級。

工程分等並分類,建 設業欲參加工程總 類區分等級,依等級 類別指明競標。

美國 依各州管理規則設 立或只進行商業登 記。

各州不一,有分等也 有不分等。

各州不一,視業主自 己需求進行管理。

新加坡 一般商業登記,承攬 政府工程需至營造 業發展局註冊。

營造業不分等,公共 工程分八個資金等 級,欲承攬工程時亦 分八等級。

工程分五大類,八個 等級,廠商需再劃分 等級內承攬公共工 程。

韓國 依「建設業法」設 立,取得許可後進行 商業登記。

建設業不分等,另訂 辦法區分為五等級。

工程分等,但依建設 業區分之等級區分 為五等級。

3.4 營造分等與工程承攬契約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