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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工地主任技術者與監理技術者與台灣工程人員之分析 台灣與日本之相同處是工程之施作,都設有專業之工程人來督導

第四章 分等相關法規分析

4.1 國內營建法規與其他國家營建法規之比較

4.1.3 日本工地主任技術者與監理技術者與台灣工程人員之分析 台灣與日本之相同處是工程之施作,都設有專業之工程人來督導

工程作業。其不同處是在制度面上,台灣營造業工程人員是公司設立 之基本成員,日本是以個別承攬工程金額來考慮是否配置專任技術者 或是監督技術者。

台灣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配置是以申請綜合營造設立時基本設 置人員之一,也是設置綜合營造之基本門檻,其資格依營造業法新規 定需具備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水土保持技師或 建築師證書,考取技師前兩年以上之建築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

在我們鄰近國家工程技術及管理能力較完善者以日本為最,日本 在工地施工過程中依建設業別分許可業、特定業及一般許可業,設置 有主任技術者及監理技術者。指定建設業(土木、建築、電氣、配管、

鋼構、舖裝、造園等)及指定外之 21 種建設業。(一)、在特定之承攬

或經建設部長特別認定者。(二)、特定之承攬金額再3000 萬以下及一 般建設業設置主任技術者,其資格為一級國家資格人員、二級國家資 格人員及有實務經驗者。(三)、承攬金額再 2500 萬日圓(一式建築工 程在 5000 萬日圓)以上具有公共性之重大建設工程需設置專任之技術 者 [32] 詳細請參閱表 4.3。

表4.1各國營造業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之規定比較表[32]

項目 國別

類別 等級 設置人數 設置

時機

丙等 1 人以上 乙等 1 人以上 營 造業

管 理規

未分類

甲等 1 人以上

申請 設立

丙等 1 人以上 乙等 1 人以上

第三級 1 人以上 第二級 2 人以上 綜合營造業

甲等

第一級 3 人以上 營 造業

法草案

專業營造業 未分等級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申請 設立

綜合營造業 甲、乙、丙等 1 人以上

營造業

專業營造業 未分等級 設置符合專業工程項目規定 1 人以上

申請 設立

一般建設業 指 定建 設業 日本 依其可從事之建設工程內

容分為二十八類

特 定 建 設

其餘特 定建設

每個營業所均應設置 1 人以上 申請 設立

G1 經核可之技術人員 1 人以上 新加坡 營建工程類

G2 經核可之技術人員 1 人以上

申請 註冊

表4.1 各國營造業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之規定比較表(續)[32]

項目 國別

類別 等級 設置人數 設置

時機

G3 經核可之技術人員2 人以上 G4 經核可之技術人員2 人以上 G5 經核可之技術人員2 人以上 G6 經核可之專業人員l 人以上,

或經核可之技術人員2 人以上 G7 經核可之專業人員2 人以上 G8 經核可之專業人員4 人以上 L1 經核可之技術人員1 人以上 L2 經核可之技術人員1 人以上 L3 經核可之技術人員2 人以上 L4 經核可之技術人員2 人以上 L5 經核可之專業人員1 人以上,

或經核可之技術人員2 人以上 營建相關類、機電

類、維護工程類

L6 經核可之專業人員2 人以上 其他

工程

供應類 L1- L6 無規定 無規

綜合工程承包商

綜合建築承包商 美國(加州)

專業承包商(四十一個類 別)

未分等級 無規定 無規

表4.2 各國營造業之申請設立條件與相關人員資格要求之比較表[32]

國別

項目 我國 日本 新加坡 美國(加州)

設立條件 ˙資本額

˙專任工程人 員之資格

˙管理負責人之 資格

˙各營業所專任 技術者之資格

˙財力基礎

˙登記有案廠商

˙相關工程實績

˙財務能力

˙專任技術人員

˙管理負責人之 資格

˙財務能力

對營造業 負責人之 資格要求

˙ 無 特 殊 資 格 要求

˙應具備五年以 上 經 營 業 務 管 理 負 責 人 之 經 驗,或

˙經建設部長認 定 具 有 上 項 同 等能力以上者

˙無特殊資格要

˙必須具備相當 經驗及通過相 關行業專業與 法律之考試

對專任技 術人員之 資格要求

˙ 應 為 具 備 相 當 經 驗 之 專 科技師、技副 或建築師;

˙ 或 為 具 備 一 定學經歷、並 經 受 訓 合 格 之工地主任

˙應具備相當之 學歷、經驗

˙具有一、二級國 家資格

˙經建設部長認 定 具 有 上 項 同 等能力以上者

˙ 必 須 僱 用 足 數、有經驗之 相關領域專任 工程人員

˙ 必 須 為 全 職、合格、且 經 核 可 之 技 術 人 員 或 專 業人員

˙無特殊資格要

*經核可之技術人員,係指具有建築、土木工程、結構工程之專科畢業 證書;或營建監工證書或其他由建築及營造署認可之資格。經核可之 專業人員,係指具有建築或建造、測量或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等營建 相關領域經認可之學位者;或其他由建築及營造署認可之資格。

表4.3 日本建設工地設置主任技術者及監理技術者之規定[32]

建設業別 基準項目

指定建設業

(土木、建築、電氣、配管、鋼構、舖 裝、造園等)

其他

(指定建設業以外之21 種建設業)

許可業者別 特定 一般 特定 一般

可承攬金額 3000 萬 日圓以上

3000 萬 日圓以下

3000 萬 日圓以下

3000 萬 日圓以上

3000 萬 日圓以下

3000 萬 日圓以下 需設置之技

術者別 監理技術者 主任技術者 主任技術者 監理技術者 主任技術者 主任技術者 技術者之資

格條件

(1)一級國家 資 格 人 員。

(2)經建設部 長 特 別 認 定者。

(1)一級國家資格人員。

(2)二級國家資格人員。

(3)實務經驗者。

(1)一級國家 資 格 人 員。

(2)經建設部 長 特 別 認 定者。

(1)一級國家資格人員。

(2)二級國家資格人員。

(3)實務經驗者。

專任與否 承攬金額在2500 萬日圓(一式建築工程承攬金額在 5000 萬日圓)以上具有公共 性之重大建設工程,需設置專任之技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