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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分等與生產事業(保稅工廠)分級制度的比較

第五章 營造廠分等與評鑑因素分析

5.3 營造業分等與生產事業(保稅工廠)分級制度的比較

在我國之特許行業中除了營造業外尚有一些為了產業政策所特別 賦予時代任務的產業,其運作模式及制度與營造業類似,茲列舉政府 為提昇國內之產業競爭力所設立之生產事業「保稅工廠」制度,茲就 其背景與制度面來和「營造業」做比較。

「保稅工廠」是政府為鼓勵工業產品外銷提昇國際競爭力為生產 事業特別制定一套辦法,其法源是根據「關稅法」第五十三條:外銷 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 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外銷者,得免徵關稅。保稅工廠業者應向所在 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設 備建置、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

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訂 之。

其作業要點則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保稅工廠之管理,

採分級管理共分四級其級別分為:優級、甲級、乙級、丙級與營造業 相同都有廠商分級制度。對於營造廠商與保稅工廠在制度面下有其相 似處,藉此來比較探討廠商分級制度作為營造業分等之參考。

依關稅總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台總保字第88104271 號函對保

稅工廠之分級頒佈一套分級考評計分標準「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 評計分標準」[34]依以下標準給予評分(一)、工廠規模(實收資本、廠房 機器設備及其使用率) 10%,(二)、銷售實績(內銷與外銷實績)10%,

(三)、財務狀況 30%(盈虧情形 10%、獲利能力 10%、償債能力 10%),

(四)、保稅物品管理情形 50% (詳細項目參閱附錄二),再根據「海關管 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於每年五月一日起兩個月內依上年度 (曆年制)資料填具「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考評表」並檢附有關文件 送交監管海關審核,以歸列等級(一)、優級:九十分以上者,(二)、甲 級: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三)、乙級: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級:未滿六十分;或有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五十一至五十 四條及五十七條規定情事,經海關認定其仍有繼續為保稅工廠之價 值,而處分停止其加工原料保稅進口者。並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評 定並發佈其等級作為海關分級管理之依據,海關再依據不同「級別」 依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級管理作業要點」分別管理及各項優惠獎勵。

營造業與製造業之最大不同在營造業是個案完成其製程產出非標 準化,依各案的不同施作方法與品質均有所差異,不因同樣建築一棟 房子或興建一件工程其作業程序完全相同,且因各案的設計人不同對 於施工的要求也不一樣,所以很難以同樣的標準來衡量營造業的績效 誰優誰劣。然而在製造業方面製造產品可以以同樣的製程、標準化作 業一貫生產做出標準化的製品,所以對廠商可以用一套標準的作業程 序及評鑑標準來加以評鑑,同時可以評出比較客觀的標準來斷定此企 業經營體質之好壞,再依其結果做適當之管理與輔導及獎勵,所以對 廠商之分級有積極的效果達到分級的目的。過去之營造業由於經驗累 積比較困難對於營造過程中的作業無標準程序,營造廠的施工程序無

法標準化對營造廠而言將是一大挑戰,不過此非常態在未來勢必要建 立經驗累積的資料,同時朝專業化與標準化的方向邁進。所以製造業 的經驗傳承與作業流程的標準化是營造廠所欠缺的,同時對於廠商的 評鑑後直接用於分等的作業方式也是值得參考。

在過去營造業也有一套「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35]但此辦 法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10083689-1 號令廢止,適用此評鑑方法是對已經分等好之營造業所為,是以外在 條件之個別認定,例如得獎之多寡,來衡量營造廠在此一等級中的優 劣,及在同業中營運績效之比較作為此營造廠的升級依據。過去優良 營造業評選辦法之項目與標準分為(一)、工程成效,(二)、經營財務 狀況,(三)、管理制度等三項為主要評鑑標準,只要達到規定的金額 及人員配置即是優良這種衡量標準是值得商榷的,但是事實上有些營 造廠雖未達到規定的金額但其他制度完整,工程製造能力沒有問題卻 不能列入優良廠商。營造廠接受外部的表揚及獎狀多寡來斷定是否為 好廠商,有些如未參加表揚及未得獎者就沒有辦法得到加分升等,除 此之外還有很多讓大家質疑的部份,無法真實反應廠商的優劣,政府 已認知到此評鑑辦法無法真實評鑑出廠商的好壞故與予廢止,在新的

「營造業法」也有新的營造業評鑑辦法規定但相關作業細節與標準尚 未公佈。經由上面的分析製造業的分等辦法是值得參考,只要公司的 制度完善營運正常符合作業程序及法令規定應該都是優良廠商,在未 來營造業評鑑制度中評鑑辦法應列入更多評鑑因素,以達到真正評鑑 之效果。

表5.1 營造廠商與保稅工廠在制度面比較表 行業別

項目

營造廠 保稅工廠

1.企業類別 營造業 製造業

2.法源依據 營造業法 關稅法

3.主管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財政部關稅局 4.起初設立級別 由丙等開始 由乙級開始 5.級別劃分 綜合營造:甲、乙、丙 優、甲、乙、丙 6.專責人員 技師及建築師 保稅專責人員

7.執照期限 5 年 5

8.公司名稱 ‘‘營造”字樣 “保稅工廠”字樣 9.作業手冊 工程手冊 海關帳冊

10.設立資本額 甲等:2250 萬 乙等:1000 萬 丙等:300 萬

優級、甲級、乙級、丙級:

均為5000 萬 11.變更事項 以原等級登記 以原等級登記 12.分等標準 以資本及工程累計為分

等依據

以評鑑分數結果決定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