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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背景、文獻檢討與研究架構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主題背景、文獻檢討與研究架構

在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的原則下,政府一方面在具體政策與作為上,進行對 於身心障礙者的各項權益之促進與保障,例如內政部持續出版的《台閩地區身心 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報告》以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資源手冊的印製與推廣

(內政部,2004),便是對身心障礙者的福利與權益問題進行定期的調查評估,

並據以提出改善或強化身心障礙者權益的做法。同樣的,其他各個政府部門也都 對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問題持續關注,例如教育部從教育機會與資源的問題上,給 予身心障礙者更多的協助,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由於本身任務與接觸對象緣故,

也從工作職場上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利與福利問題(勞委會,2000)。另一方 面,政府部門亦將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具體地行諸法律條文與施行細則,其 中最為重要者,當屬1980 年首次制定包含 26 條條文之〈殘障福利法〉,隨後幾 經修訂,在1994 年時期政府推動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與〈社會福利政策綱 領實施方案〉中,對〈殘障福利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實質的補充,於1997 年更 名為包含 75 條條文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2007 年並持續修正相關條文,更 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條文總數已達109 條(但部分修正條文尚未 生效),使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日趨完整。

檢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內容可以發現,其強調對身心障礙者的保 健醫療、教育權益、就業權益、支持服務、經濟安全、保護服務等,欲藉由政府 與民間各相關團體的參與,使其整體內容比早期的〈殘障福利法〉更為周延,尤 其在身心障礙者的條件認定,以及各種積極權利與福利的確認等方面,建構整體 台灣社會,包含政府與民間,對於身心障礙者更為積極的協助。從法律制度面來 講,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可算相當完整。但是,雖然法律 制度有其規範,但仔細檢視該法時,卻可以發現有關身心障礙者在政治上的權利 卻沒有著墨太多,與身心障礙者政治權利相關的條文見於第52 條規定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的服務當中,除了常見的休閒及文化活動與無障礙環境 的設置之外,也提到給於身心障礙者「公平之政治參與」(第52 條第 4 項),這 一部分直接點明了政府必須注意促進身心障礙者在政治參與上的需求,有別於以 往的討論範疇。

事實上,身心障礙者不僅在社會福利與生活救助問題上需要政府與民間的共 同關切,其參與政治的權利,不論是積極的參與選舉活動或僅是在選舉期間的投 票,都應當和其他非身心障礙者沒有差異,甚至更需要進一步的權利保障。換言 之,政府和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政治權利也如同對其所有的經濟、教育、福利 等方面一樣給於保障與協助,這也是身心障礙者的基本人權之一。這一部分在國 際社會中有更具體的發展。

依附在人權觀念的進步潮流中,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也隨之在世界各國受到更

多認同與保障,這些想法都可以在諸如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以及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等國際法的文獻被明文 落實,只是各國在一開始是從社會福利與救助的觀點切入,直到1960 年代風起 雲湧的民權運動,觸發了許多傳統弱勢的團體起而為自己發聲,同時也啟蒙了身 心障礙者的權利意識,強調身心障礙者所需要的不只是社會福利,同時要求機會 的平等,以滿足其在政治領域的權利。國際社會對此一問題的重視,顯示在聯合 國高舉1981 年為國際身心障礙者年、1982 年採納身心障礙者世界行動綱領(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s),該綱領將身心障礙者政 策重組成三個不同的領域:預防、復健和機會平等,以及在同年宣布1983 年至 1992 年為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United Nations Decade of Disabled Persons),

全力強化身心障礙者在各領域的權利,而近期(2006 年)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 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明文保障身心障 礙者的生命權、平等權、自由權、受教權、工作權、參政權等各種基本人權,可 說是目前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最為重要的全球性文件(林聰吉,2010)。

舉例而言,在公約的第二十九條的標題即是有關身心障礙者參與政治和公共 生活的問題,公約強調締約國家應保證身心障礙者享有政治權利,在與其他人平 等的基礎上享受這些權利的機會,具體來講,國家應當:

一、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直接或透過其自由選擇的代 表,有效充分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身心障礙者有權並有機會投票和當選,

具體做法包括:

(一)確保投票程序、設施和材料適當、無障礙、易懂和易用。

(二)保護身心障礙者在選舉或公投中不受威脅地採用無記名方式投票、參選、

實際擔任公職和履行各級政府公職的權利,並酌情提供方便,以採用輔助技術和 新技術。

(三)保證身心障礙者作為選民能自由表達意願,並為此在必要時根據身心障礙 者的要求,允許身心障礙者自行擇人協助投票。

二、積極促成一個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不受歧視地切實充分 參與處理公共事務的環境,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包括:

(一)參與涉及本國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組織和社團,參加政黨的活動和管 理。

(二)建立與加入身心障礙者組織,在國際、全國、地區和地方各級代表身心障 礙者。

簡要檢視我國與國際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在法制方面的保障過程,可以發現 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保障,逐漸從基本人權的角度將身心障礙者納入各項協助 的範疇當中。

二、影響身心障礙者投票與否的因素

有關我國身心障礙者的救助與福利問題,進行各種行動或是書面論述的例證

並不算少,其中,民間的社會團體向來在促進身心障礙人士的福利問題上,扮演 相當重要的角色,並且與政府合作共同促進身心障礙者的福利,例如劉俠女士於 1982 年 12 月 1 日創辦了伊甸基金會(以及後來的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便是 相當具體的例子,該基金會於1994 年透過政府的協助,對日本的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進行瞭解,在1994 年的報告當中相當仔細的觀察了日本東京市區域的身心 障礙機構如何全面化的建構無障礙環境、專研協助身心障礙人士的輔助工具、以 及周全相關促進身心障礙人士的法令規範(內政部,1994)。

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相關文獻資料來講,政府多數從統計的角度定期發佈統計 資料,如前述有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的定期調查,或是介紹聯合國經濟與社會 委員會於2002 年針對亞太地區身心障礙者的發展進行的十年期規劃,並發表《聯 合國經濟與社會委員會亞太地區身心障礙者未來十年計畫》的資料(內政部,

2003),舉出包含對身心障礙者家庭協助、女性障礙者以及通訊與資訊之使用等 七項優先目標,優先地區之目標與方案。在一方面也委託專業人士進行調查研 究,如在張苙雲與林萬億(1984)的研究當中,對我國殘障福利以及社會救助等 議題進行評估與研究,這份研究以問卷調查,並輔以實地訪問的方式,研究辦理 此項業務之行政單位在相關問題的看法,其結果用來對殘障福利與社會救助的立 法提出建議,而在研究過程中,也介紹了日本、英國、美國與歐洲其他國家在此 一方面的各項做法。而傅立葉等人(2000)的研究中,將身心障礙者分成三類並 分別進行調查訪問:視覺與聽覺障礙者,肢體障礙者和重要器官與顏面損傷者,

以及心智障礙者,並分別就此三類族群進行隨機抽樣,調查其各項生活所需,並 據以提出政策建議。調查內容除了身心障礙者的基本資料外,也包含了身心障礙 者對現有社會福利措施的使用情形、家庭經濟狀況、工作狀況、交通與居住、醫 療需求等方面的問題。

然而,相較於身心障礙者社會福利與救助的研究,對於檢討有關身心障礙者 投票與否問題的研究,在數量上相對不足3。造成這樣落差的原因可能在研究對 象的本質差異所造成。身心障礙者不像一般民眾一樣可以毫無障礙的參與於政治 事務,其自身的障礙使得投票更為困難。從學理上來講,一般有關選民投票與否 的討論最常從Downs(1957)所代表的理性抉擇(rational choice)理論開始,此 一觀點強調民眾的投票參與可以用成本與效益之間的衡量來決定,當民眾預期投 票的效益高於成本,民眾就會去投票,反之則不去投票,因此,對理性抉擇理論 來講,投票是有成本的一個行為。利用投票所需成本的類似邏輯,Verba 等人

(1995)進一步說明當民眾在客觀上具有更多的資源,包含時間、金錢與公民知 識等;或是在心理上具有更強的動機,如政治興趣、政治效能、與公民價值等;

或是周遭有更多的動員網絡時,如是否隸屬各種不同的社會團體,當民眾擁有這 些條件後,去投票的成本也會跟著降低。Verba 等人的分析內容實質上相當廣泛,

同時透過經驗資料的檢證,使其結果在討論民眾投票參與的意願主題上具有相當

3 依照評審會委員之建議,將原有的「政治參與」概念,更具體的改以「投票與否」的行為來作

3 依照評審會委員之建議,將原有的「政治參與」概念,更具體的改以「投票與否」的行為來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