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各國經驗的比較

第三節、 日本經驗

日本乃是亞洲主要的民主國家,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其政治、經濟 與社會的發展都是鄰近國家借鏡的對象。如同其他歐美國家一樣,日本對於身心 障礙者的各項福利與權益都有相關的法令來保障,在日本國際合作機構(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JICA))的協助下,日本身心障礙者復健 團體(Japanese Society for Rehabilitation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JSRPD)嘗試將日本相關的身心障礙法規予以英文化,企圖讓國際社會對日本的 身心障礙法規有更多以及更為完整的瞭解,並列舉出 38 項與日本身心障礙者相 關的法律條文以供研究者參考

( http://www.dinf.ne.jp/doc/english/law/japan/selected38/foreword.htm l)。例如,1970 年的身心障礙者基本法(Fundamental Law for Disabled Persons)

於 1970 年制訂之後,經過幾次修改,最近則於 2004 年回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公 約的制訂而進一步修訂其內容。2005 年的身心障礙者服務與支持法案(Services and Support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ct)整合了更早的一些促進身 心障礙者福利的各項法案,例如 1950 年的心智障礙者的心智健康與福利法(Act for the Mental Health and Welfare of the Persons with Mental Disorders), 等相關法令的內容,針對身心障礙者的各種福利與服務訂定法律條文,並協助身 心障礙者可以獨立自主的生活。例如,日本的勞工部(Ministry of Labor)規 定任何超過 300 名雇員的公司就必須雇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者,否則就會被處 罰。在 2000 年時開始強調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的交通,讓身心障礙者在交通 問題上有更高的近用性,以及在 2001 年國會也修訂了一些原來禁止視障、聽障 以及心智障礙者從事醫生、護士、藥師等工作的法令。

雖然在一般性的社會福利保障政策有針對身心障礙者提出一系列的法令規 範,但是就身心障礙者在投票權與相關的問題上,如同英國一樣,日本並沒有針 對這些人士制訂特別的法律,有關身心障礙者投票權益問題,直接在其公職選舉 法當中列明。而日本的選舉投票過程特點之一是選民必須親自將候選人或是政黨 的名字寫進選票當中,只有在一些情況可以例外,例如在一些地方選舉時,可以

在事先備有候選人名單的選票當中直接以記號圈選,或是因為身心障礙或不認識 字而無法撰寫候選人或是政黨名字的選民可以請求代理投票,以及因為工作關 係、疾病、或是身體障礙者可以提早投票,或是嚴重身體障礙者也可以使用郵寄 投票。事實上,要求一般選民親自在選舉當中直接在選票上寫上候選人或是政黨 名稱的作法,對於一些教育程度比較低,或者是年齡比較高的選民來講,可能就 是一種投票障礙。而對於身心障礙者來講,填寫候選人或是政黨的名字更是一大 挑戰。

在日本各種選舉法中,較早時期的相關規定是在 1889 年的「眾議院議員選 舉法」中指出,如果選舉人屬於文盲而無法自行填寫選票時,可以由他人代理填 寫,然而,這樣的規定主要是針對不識字或無法自行書寫候選人姓名的選民,但 這一代理投票的規定也隨後被修訂取消,直至 1950 年才又恢復實施;另一方面,

在 1925 年時,也針對船舶、鐵路工人或是接受演習召集及教育召集的軍人等無 法在投票日當天親自投票者,可以採用缺席投票,然而,這樣的規定也沒有將身 心障礙者考慮進去,對於身心障礙者投票的規範仍舊不足。直接針對身心障礙者 投票的協助法定,要遲至 1947 年時才有法令規範身心障礙者可以透過代理投票 的方式參與選舉,並且可以因身心障礙的理由無須到投票所投票,而可以在家投 票,並陸續適用於全國的選舉。隨後歷經幾次法令的修訂,有關政府如何提供身 心障礙者、點字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缺席投票,以及法定身體殘障者、

或因為戰爭而導致傷病者或須看護者,都有特別的條文明訂其適用對象與使用方 法(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5/S25HO100.html)。

依據日本相關選舉法令的規定,身心障礙者在投票時,可以依照其障礙類別 進行投票,而選務單位也必須依據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準備各種因應的投票輔具設 施,或者不同的投票程序。例如,在視障者部分,公職選舉法即規定選務單位在 視障者提出要求之後,提供點字投票用紙給選民;而選民如為文盲或是具有其他 類型身心障礙者而無法親自填寫選票時,可以依照選民之意願主張,由其他代理 人行使投票,在選務單位認可之後,由選務單位指定兩人協助(通常是由該投票 所之選務人員擔任)投票人投票,其中一人代為填寫,另一人則在旁監督。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是針對身心障礙程度比較嚴重的選民,如何透過郵寄方式 的缺席投票,或是代理執行缺席投票規定的相關作法。當身心障礙選民之障礙程 度嚴重到無法親自到投票所投票,則可以採用缺席投票的方式,由身心障礙者在 住處填寫選票並以郵寄的方式寄給負責選舉的選務單位。而選務單位必須判別該 身心障礙選民是否有缺席投票的資格,則以是否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是戰傷 病患換手冊中明訂承受相當程度障礙者,或是投票人已經需要固定人手協助進行 看護等條件,符合條件下才可以申請缺席投票。具體而言,選民必須在申請書上 親筆簽名並提供各種障礙證明給當地選務機關,當地選務機關經審核後,即以郵 寄方式寄發「郵寄投票證明書」給身心障礙選民,該選民可以在投票日前 4 日之 前,將親筆簽名之投票申請書與當地選務單位所寄來之「郵寄投票證明書」一併

向當地選務單位索取郵寄投票用紙與郵寄投票用信封,在投票時,身心障礙者選

http://www.soumu.go.jp/):

殘障程度

那些沒有學習過點字方法是沒有太大幫助的。更重要的,或是因年長、殘障等問 題無法前往投票所之人,點字投票所能改善的地方便顯得相當有限,對於這些無 法使用點字之人,或是於無法親自前往投票所之人,利用郵寄投票是有其必要 的。同時,由於選舉法規嚴格限制候選人進行個別家戶或是文書圖畫等類的選舉 活動,這些規範看似嚴格的避免候選人過度競選,但是在相當程度上也剝奪了身 心障礙者因為個別條件而需要更多選舉資訊的機會。同樣的,山本忠(2000)實 地針對 1995 年京都地區參議院選舉身心障礙者投票的調查,調查項目涵蓋了身 障者專用停車場、建物斜坡、手語翻譯者的配置、候選人姓名的點字設施、弱視 者專用特別照明設備的設置、輪椅專用低選票填寫台的設置、代理投票制度的運 用、工作人員的應對等,在此次的調查結果發現京都府內的投票所還是有許多地 方有改善的空間,既使相關的選舉法規對於前述各種投票環境與輔助設施皆有明 訂標準,但是在實地使用過之後,仍舊與身心障礙者的真正需求有距離。另外,

1999 年 9 月 2 日的朝日新聞即刊載了京都龜岡市的一間療養院中的老人在投票 時,療養院的主管與人員替某位候選人助選,將該候選人的名字發送給院內老人 作為填寫選票的參考,而對於因為患有精神與心智障礙而無法親自投票的老人則 直接由院內的人員依照所發放的候選人名字逕行替這些身心障礙老人填寫選 票。這一現象在當時並不被認為是少數的個案,也突顯出如何確保身心障礙者,

尤其是高年齡的身心障礙者投票的權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高齡化的人口是日 本政府與社會目前所面臨的最大挑戰,由於身心障礙的症狀是與年齡的增長息息 相關,因此,也加重了高齡化身心障礙者投票權問題的複雜性(清原慶子,1999;

井上英夫,2000)。

此外,有關缺席投票的問題也受到更多的關注。在 2002 年東京地區法院的 判決中指出,政府拒絕給予他人代理身心障礙者投票,或者郵寄的方式是違反憲 法的規定,並且違背人民的投票權利,並要求修改違背此一精神的相關法令,使 得身心障礙者可以經由其他代理人將投票對象寫入選票當中,以及可以被應用到 身心障礙者的郵寄投票當中。同樣在 2003 年 2 月在大阪地區,因為患有社交恐 懼症無法前往投票所的精神障礙選民,針對原有郵寄投票的規定僅限於重度身體 殘障的規定表示違反憲法規定,並提起國家賠償之訴訟,最後法院雖然判決駁回 其國家賠償的要求,但判決書中也表示現行的制度規範沒有完全符合憲法精神,

並建議應該將缺席投票(在家投票)的方向進行修正(佐藤令,2008)。因此在 2003 年時(平成 15 年)針對相關法令進行修訂,增加缺席投票的身心障礙者如 無法自行填寫選票時,可以由他人代理填寫,在申請程序上,除了無須由身心障 礙者親自簽名的要求之外,尚須由身心障礙者選民再多向選務單位申請「可代理 記載之郵寄投票證明書」,並附上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其親筆簽名同意書,之 後由代理人依照身心障礙選民之意思,代理行使各種投票程序,並且附帶法律刑 責,謂如被委託之代理人未依照身心障礙選民之意思代為填寫選票時,即會被處 以 兩 年 以 下 徒 刑 或 30 萬 日 圓 的 罰 金

(http://search.japantimes.co.jp/cgi-bin/nn20030719b3.html)。

最後,也有相關研究提出電子投票的主張,其論點指出雖然視障者可以使用

最後,也有相關研究提出電子投票的主張,其論點指出雖然視障者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