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各國經驗的比較

第二節、 英國經驗

英國雖然經常是號稱世界上最老牌的民主國家,擁有令人稱羨的民主傳統與 政治制度,但是,就身心障礙者的投票權問題來講,英國也是在近期才有更為具 體與重要的發展。這種發展一方面藉由相關法律的修正與實施,讓身心障礙者在 政治上的參與權利更為確定與方便,另一方面則透過與民間身心障礙者團體的互 動,逐步在實踐過程上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投票權益。同時,不同於美國的是,英 國的法律規範是屬於不成文法的範疇,因此有關身心障礙者在政治上的權利問 題,有些時候也多見諸具體的實施辦法,在身心障礙者實地進行投票時,才有相 關的辦法或規定配合。

就法律層面來講,與身心障礙者投票權利有關的法律規範主要有兩個,一個 是「人民代表法」(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另一個則是 1995 年實施的

「身心障礙歧視法」(The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1995, 簡稱 DDA),並於 2005 年重新修訂。就「人民代表法」來講,嚴格來講本身並不是針對身心障礙 者投票權益的特別法案,相反的,人民代表法早於十九世紀中葉(1832)即公佈 實施,但當時主要的內容是針對一般民眾政治參與問題,例如對選舉制度的說明 以及選舉國會議員權利的規定等進行規範,並且隨著時間與環境的變化,在內容 上進行不同的增修(例如對於女性選民選舉權的保障)。相當程度來講,此部人 民代表法如同英國民眾政治參與的權利法案,而也是因為此種特性,其內容強調 英國民眾所具有的政治權利,不應當因為民眾各種的特性,諸如性別、地域、財 富、教育,以及身心障礙等差異而有所不同。而在這些規範當中,針對身心障礙 者投票權益的討論,主要集中在1983 年所修訂的人民代表法,以及後續 2000 年 的修訂當中。

相較於「人民代表法」強調政治權利的保障,DDA 則是針對身心障礙人士 專屬的法令規範,此法名稱雖然是「身心障礙歧視法」,但實質內容則違反歧視 法,在於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各方面的權益,避免因為身心方面的障礙而受到社會 的歧視,當任何一個公私部門所提供的任何服務或機會對於身心障礙者有任何歧 視的可能性時,就會被視違反的DDA 的規定,而公私部門也需要進一步對於可 能對身心障礙者造成歧視的地方進行改變,更具體的內容也有針對身心障礙的定 義,以及身心障礙者的界定,以及視覺對障礙者與聽覺障礙者等特定身心障礙類 別所提供的必要協助(在英國的公部門資訊辦公室,Offic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的網站當中皆可以找到 1995 年版本的與 2005 年版本的 DDA , http://www.opsi.gov.uk/acts/acts1995/ukpga_19950050_en_1)。因此,DDA 本身也 融合了原有主張不因性別或是種族差異所造成的社會歧視,同時也將促進平等權 益的項目納入了身心障礙者在教育領域與交通服務等方面。就性質上來講,DDA 所強調的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具有同樣的基本政治、社會、經濟、福利、教育等 權利,以及政府與民間部門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的保障,也可以算是民權法案的 一種。此法在 2005 年也經過補充修正,而近期的發展則是 DDA 的相關精神與

規定,已經逐漸被併入另一個範圍更廣,並且即將在2010 年底逐次實施的「平 等法案」(Equality Act ),此一「平等法案」並非全新的法案,而是逐次將早期有 關 社 會 經 濟 平 等 問 題 的 相 關 法 案 整 合 進 來 ( http://www.direct.gov.uk/en/DisabledPeople/RightsAndObligations/DisabilityRights /DG_4001068)成為英國主要的反歧視法案。

就一般性的規定來講,在人民代表法當中,已經有明文規定選務單位與人員 必須在投票所當中提供大尺寸的選票樣張,以及提供相關的輔助設備給視力障礙 的選民使用等,而更具體的作法則是讓身心障礙者可以透過其他人的協助進行投 票。依照其規定,當一個身心障礙者想投票但因為障礙原因而無法親自投票時,

可以找人代為投票,但在找人代為投票之前,經過負責的投票所選務官(presiding officer,類似我國目前的投票所主任)簡單的確認程序14,而當這些問題都確定 之後,身心障礙選民可以要求選務官員替他在選票上圈選,或者選務人員可以以 其他方式來協助身心障礙選民投票。而有關身心障礙者由他人代為投票的規定,

在2000 年的人民代表法當中,也更為詳細的舉出兩種代理投票的形式:第一種 形式是因為障礙而不能親自投票的身心障礙選民,可以由其同行人之協助進行投 票,此時選務官員必須先確認該身心障礙選民有出具書面聲明或是口頭說明其因 為障礙問題而無法自行投票,需要有同行人的協助下才能投票。第二種形式則是 該書面聲明是由同行人代為填寫,但此時,同行人必須是身心障礙者的父母親,

或是兄姐,或是到達投票年齡的弟妹,或是配偶等親屬,且在該此選舉時,這些 親屬沒有協助超過一名以上的身心障礙者投票,才可以代為投票。而整個過程當 中,代為投票的同行人之資料,必須載身心障礙者事前的選舉登記時便已經在選 民名單資料中載明,並且填妥相關的申請表格。

除了人民代表法與身心障礙歧視法之外,屬於政府單位(選舉事務改革事項)

相關的具體作法也是協助提升身心障礙者投票權的重要依據,這些作法也是著眼 於整體民眾投票參與的提升。例如考量如何因應英國民眾日益惡化的投票率下降 問題,英國政府根據「選舉程序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 on Electoral Procedures)

所提出的系列研究報告,以及選舉行政法 (Electoral Administration Act 2006)的相 關規定,對於前述人民代表法的內容都有重要的補充規定。而在實際的運作過程 當中,執行單位也透過各種工作說明與要求,直接對負責選務的政府人員要求如 何協助身心障礙者投票,這些要求內容也反映出前述DDA 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的精神與內容,並將其應用到選舉過程中,比較具體者,如選舉委員會(Electoral Commission)在 2009 年所出版的「有效選舉管理要點」(Essentials of Effective Election Management: Planning for UK Parliamentary General Election, 2009)一份 資料當中,直接標示出所有選民在投票過程中平等近用(equal access)的工作要

14投票所選務官可以詢問並確認該身心障礙者一些與投票相關的規範問題,但是這些問題並不是 考驗身心障礙者是不是有相當程度的選舉知識,或是對選舉資訊瞭解的程度,而是確認該身心障 礙者的選民身份(有無登記為選民),以及其是否有無重複投票等問題,如果這些回答無法令選 務官員滿意,則選務官員可以不提供選票給身心障礙者。

求,該要點的精神與內容實際上承襲了DDA 相關的精神與內容,強調對身心障 礙者與一般人完全等同的投票權益。同樣的,在2010 年所出版給投票所選務人 員參考的「投票所人員手冊」(Handbook for Polling Station Staff: Supporting Local Government Election in England and Wales, 2010)之附錄當中,也相當明白的寫出 選務人員要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投票,例如停車場要保留特別的空位給身心障礙 者,停車場位置必須儘量與投票所接近以利身心障礙者進出,對於不同身心障礙 類別的選民有清楚的通道標示,使用輪椅的障礙者進出投票所時的特設斜坡道,

投票所大門開關的必要空間,必要時排除可能讓身心障礙者發生危險的任何設施

(如地毯),或是在等待時提供座椅等。而如果有身心障礙者因為障礙因素而無 法進入投票所投票,可以由兩名選務人員在場下,將選票交給身心障礙選民投 票,而當身心障礙選民投完票之後,再將選票折疊後投入票箱。該手冊也說明了 選務人員面對身心障礙者要求由同行友人代為投票,或是由選務人員代為投票的 相關規定,對於視障者如何教導其使用模版(template)投票,以及對於聽障者在投 票時所應有的協助等。

然而,儘管有相當數量的法令規範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就身心障礙者在 投票參與的實際經驗上,卻仍舊有許多待改善的空間。政府與民間各單位經常針 對身心障礙者投票時所遭遇的各種問題進行調查並提出建議,其中最受到民間與 政府注意的便是以促進英國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慈善組織視野(Scope)所做的一系 列身心障礙者近用性評估,並據以提出改進的建議(http://www.scope.org.uk/)。視 野最近的一次身心障礙者投票時的近用性調查是在2010 年 5 月針對 400 個國會 議員選區,超過1000 個投票所進行調查評估,調查包含 17 個題目,涵蓋四個主 體:肢體近用性、資訊近用性、態度與顧客服務,以及個人權利的保障等。整體 調查結果顯示現階段英國選舉對於身心障礙者投票權益的保障仍有許多不足之 處,報告指出有67%的投票所的設備,都有一個或是一個以上的近用性障礙,會 影響身心障礙者的投票。這一個比例與2001 年以來的調查結果相比,進步非常 有限。在這次的調查當中,以針對整體的身心障礙者投票規定與實施狀況進行檢 討,並具體點出投票過程中一些特定的重要問題。

例如在選民登記問題上,目前的方式是先由選務單位將選民登記單交由該家 戶的主要負責人(此種負責人也包含了私人房屋以及宿舍住所的管理人),該負 責人必須填寫其家戶內的成員,而如果其忘記做此一動作,或是故意忘記,則在 此家戶內的身心障礙者或是居住所內的身心障礙者便無法投票,甚至也有一些身

例如在選民登記問題上,目前的方式是先由選務單位將選民登記單交由該家 戶的主要負責人(此種負責人也包含了私人房屋以及宿舍住所的管理人),該負 責人必須填寫其家戶內的成員,而如果其忘記做此一動作,或是故意忘記,則在 此家戶內的身心障礙者或是居住所內的身心障礙者便無法投票,甚至也有一些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