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標的團體座談會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對於促進投票意願的建議
參與座談的標的團體成員,在政策建議上提供相當多的內容,主要集中在選 舉資訊的提供與選務人員的訓練,為身心障礙者設置特別投票所或是流動投票車 等三方面。具體內容如下:
一、選舉資訊與選務人員的訓練:
(一)客觀資訊的提供對智能障礙者來講非常重要,因為智能障礙者本身的資訊 有限,其投票容易受到別人的影響,或者,即便智能障礙者到投票所之後,
也可能因為不瞭解選舉過程與方式,便容易受到監護人或他人的影響,而不 是自己決定投票對象。例如在療養院的智能障礙者,其選舉資訊的來源經常 受到院方(院長)與某些特定團體,這些消息或資訊如果有偏向特定的候選 人或是政黨,則智能障礙者的投票便容易受到影響。
(二)對於精神障礙者來講,尤其是被限制行動的精神障礙者,更需要提供的是 一套更為客觀與乾淨的資訊來源,不要有太多偏激、激情、煽情的畫面傳達 給精神障礙者,因為這些過於激烈的畫面與報導對於精神障礙者來講,都是 非常不好的刺激,所以必須謹慎選擇報導內容與報導方式,例如透過公共電 視的傳達,讓精神障礙者可以更為清楚的瞭解選舉資訊,以及如何進行投 票,將有助於精神障礙者的投票。對視障者來講,選票的設計除了有點字的 設計之外,也應該還有更多樣化的輔助方式,因為許多的視障者,尤其是中 途失明的視障者,並沒有學習點字,當然無法理解選票上的點字,因此需要 其他更為多元化的設計,協助其完成投票。
(三)就選舉資訊來講,選票以及選舉公報都有改善的空間,就公告內容的字體
來講都應該再放大,因為太小的字體對於精神障礙者來講,是非常大的負 擔;其次,內容不要太複雜,因為太複雜的內容無法讓精神障礙者瞭解,在 許多情形下,精神障礙者的家屬必須事先將選舉公報的內容傳遞教導精神障 礙者,但如過太過於複雜講,難度就會增加許多;再者,選舉公報也可以考 慮以小冊子的方式出版,避免在一大張的公報上擠入許多小的字。而如果可 以的話,也可以將投票時用來圈選候選人的筆(樣本)附上來給身心障礙者 可以多幾次的練習,也將有助於身心障礙者的投票。
(四)對於選舉資訊的提供,可以採取多樣化的資料特性,例如選舉公報可以有 點字的設計、製作成光碟或是錄音帶可以讓視障者利用聽的方式瞭解選舉公 報,或者利用網路提供選舉公報的點字檔,讓可以使用的身心障礙者,或其 他的協助人可以直接上電腦網路下載使用。
(五)針對選罷法第18 條第三項的規定「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 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 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
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有諸多的身心障礙者不知道或是不瞭解,同樣也是造成其投票率低的原因。
應廣為宣傳,讓身心障礙者,尤其是精神障礙、或是智能障礙者、或是自閉 症者知道可以由家人或是選務人員協助投票。政府必須要做這個宣傳,不只 在選舉公報,或者是投票通知,電視與各個媒體應該要一起做宣傳。同樣也 是選罷法第18 條第三項的規定中「家人」的定義,可能也會遭致模糊焦點 的問題,因為不知要如何定義家人?直系親屬才可以?以及如此是否還要身 心障礙者投票時也要帶著戶口名簿?或是可以直接由身心障礙手冊上的聯 絡人來協助即可?或者還有更為簡便但是又可以防弊的作法?這一部分是 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沒特別標明的,政府在宣導之時應該特別講清楚。
(六)在資料送達身心障礙者的過程中,雖然可以直接將資料送入身心障礙者的 信箱,讓身心障礙者自行拿取,但是也可以考慮透過鄰里長的管道將這些資 料送達,因為鄰里長與這些身心障礙者熟識,也可以確保選舉資料有送達到 身心障礙者的手中。也可以事先從戶口資料得知身心障礙者的居住地點,之 後在發選舉公報時,同時間告知選罷法第18 調的規定,以及如有需要到特 定的投票所,或是有必要使用投票專車者、復康巴士或是計程車者,都需要 事前登記。
(七)政府應該多編列預算,在選舉期間特別針對身心障礙者推出宣導文宣或是 影片,並提供一個詢問與申訴的專線,讓身心障礙者有需要時有請求協助的 地方。如有申訴情事,且明確的是選務人員的過失,則政府也應當進行懲處 或補救的措施。針對選務人員的訓練與講習過程中,也必須要訂定一定比 例,讓身心障礙者或是此一方面的代表進去,使選務人員可以對身心障礙的 問題更加瞭解。
(八)身心障礙者投票時,如果需要有人協助時也有地方需要顧慮一個保密的問 題,因為在投票時,旁人對身心障礙者的投票協助,究竟會不會成為主導身 心障礙者投票的壓力,造成旁人幫他做決定情形,但有可能這樣的決定並不
是身心障礙者的原來決定;或者說協助的旁人依照身心障礙者的意願協助他 投票,但是,此時身心障礙者又要如何確定旁人的確是按照他的意願協助投 票? 這就容易產生一些很難有解決答案的問題。
二、身心障礙者特設投票所
(一)就投票所的投票相關流程問題來講,如果視障者可以獨立到達其所選定的 投票所之後,該投票所的選務人員是不是有一套標準化的流程,以協助視障 者完成投票,包含如何領取選票,如何自己使用投票輔助工具,以及如何走 出投票所等。甚至在正式投票之前,可以讓視障者在聽完講解之後,事先模 擬一次,讓他瞭解整個流程。這一套標準化流程對平時比較少投票,或是第 一次投票的視障者來講,是很重要的協助,同時也可以避免經由旁人協助投 票時所產生的保密問題。
(二)設立標準化的流程需要訓練選務人員,但是考量成本的問題,不用在每一 個投票所皆額外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的投票所,而是集中在某一個交通方便 的地方,選練選務人員瞭解各種類型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來協助身心障礙者 進行投票。而身心障礙者也必須事前提出申請要到此一特設的投票所投票。
(三)設立身心障礙者專屬投票所除了訓練選務人員的人力考量之外,同時也可 以考慮以地方人口來計算,人口數多的地方(如人口超過兩百萬者),可以 考慮多設置幾個專屬的投票所,人口少的地方則可以不用設置太多。
(四)特別投票所的地點影響身心障礙者的投票意願,在大的都會區,可以選擇 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如在台北可以選擇重要的捷運出口附近,這樣部分的身 心障礙者就有機會自行前往投票。但是如果在偏遠地區,則透過政府公權力 的行使,協助安排交通問題,是非常重要的安排。
(五)政府設置特設的投票所讓身心障礙者更有機會出來投票,但不保證身心障 礙者在一開始就會大量使用,也不一定保證可以提升身心障礙者的投票比 例,也無法保證投票所內的輔助措施在短期間內都符合實際的需求,但是,
這樣的政府作為至少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宣示,讓身心障礙者可以有獨立行使 其投票權的機會,整體雖然不一定符合政策的成本效益,但表示政府正視身 心障礙者的投票權益,也是國家進步的象徵。
三、流動投票車
(一)到宅服務的流動投票車,是一個不錯的點子,但是要考慮哪些人可以適用?
因為不同類型的身心障礙者會有不同程度的需求,可以使用的標準何在?
同時,其一天可以服務多少身心障礙者?要準備多少部車才可以符合需求?
(二)流動投票車需要設定一套申請使用的規範,且也需要先進行一些小區域的 試驗。
(三)在相關的建議當中,網路投票在目前的問題也是身心障礙者本身並不是都 對電腦網路熟悉,以及擔心會不會被電腦駭客入侵。通訊投票本身也會存在 整個過程是不是有足夠的安全與保密性,這一部分不論是一般人或是身心障 礙者都會遇到相同的問題。
(四)身心障礙者專用投票所與流動投票車的實施,可以比照考選部辦理身心障 礙特考的方式,先找出幾個考場,將其設置成無障礙空間考場,之後就可以 舉辦考試的經驗,選擇幾個特定的無障礙空間投票所,提供給身心障礙者投 票。因此,可以採用此一經驗,結合現有的資源,事先對現行的投票所進行 清查,看哪些投票所有無障礙空間的設計,或者可以利用比較少的成本改變 成無障礙空間設計,然後逐年增加到一定的比例,如此就有助於身心障礙者 投票的需求。
(五)選擇不同類型的投票所,如都會型、偏遠型、與離島型等投票場所,對一 些建議先進行小規模的實驗,之後在檢討相關問題,作為改進的參考。對於 身心障礙者來講,新的投票方式需要選舉投票的實地訓練,如同是心路基金 會所推動的生活品質指標一樣的訓練,如此才可以避免受到他人的影響。
(五)選擇不同類型的投票所,如都會型、偏遠型、與離島型等投票場所,對一 些建議先進行小規模的實驗,之後在檢討相關問題,作為改進的參考。對於 身心障礙者來講,新的投票方式需要選舉投票的實地訓練,如同是心路基金 會所推動的生活品質指標一樣的訓練,如此才可以避免受到他人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