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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國經驗的比較

第一節、 美國的經驗

由於是聯邦制的制度設計,美國有關選舉的各項法規,包含對於身心障礙者 所提供的協助與保障,在聯邦層級與州政府層級(甚正更為低層的郡市層級)都 各有規定,因此,要細究各個地方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促進與保障問題,

以及實際的運作評估,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因此,提綱挈領的有效方式仍舊是 從全國性的聯邦層級開始瞭解。就聯邦層級來講,在1984 年公布了「年長與身 心障礙者近用法」(Voting Accessibility for the Elderly and Handicapped Act, 簡稱 VAEHA)。該法主要目的在於規定各州在舉辦聯邦選舉時,必須改進選民登記與 投票過程(包含投票所的設計),以利年長者或身心障礙者更有效的接近與使用 各項投票設施,進而促進這些選民的基本政治權利(第二條規定)。VAEHA 法律 內文並不多,設計原則也承接到1965 年的投票權利法案(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 的基本精神中,強調對盲人、文盲以及障礙者在投票上的協助(在必要時由當事 人指定其工作主管或所屬團體代表之外的協助者),而此1984 年的 VAEHA 之主 要內容集中兩部分:第一部份是在要求選舉官員在舉辦聯邦選舉時,特別針對投 票所的選擇,必須是年長者與障礙者可以接近並且使用者。第二部分則是針對選 民登記時提供便利與協助,包含將資料以更大面積的印刷與更清楚的排列,透過 電訊設施提供資訊給聽障人士以及缺席投票(absentee ballot)的使用等。

相較於1984 年的「年長與身心障礙者近用法」強調身心障礙者的投票參與 問題,在1990 年公布的「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 簡 稱 ADA) 則是更為周延與廣泛討論、規範身心障礙者在各個生活層面的權利與 保障措施,並由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負責執行。ADA 的主要內容涵蓋了 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使用公共設施、地方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協助、以及對 於新興通訊科技產品的使用,而貫穿這些法定的基本精神則在於排除聯邦政府或 是州政府、政府部門或是民間部門對於身心障礙者有任何歧視的作為,並且對與 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的各種概念,如障礙的定義提出更為完整的說明。整體來 講,ADA 對於身心障礙者所提供的各種協助內容,如同對美國身心障礙者提供 一個完整的規範,例如就業、居住、公共醫療、制度、教育、交通、通訊、娛樂 設施健康服務、以及享用各種公共服務,而選舉權利的實現自然也在其中,只是 ADA 整體所關注的內容遠遠超過身心障礙者在選舉時期,或是行使投票權的問 題,有關ADA 的全部內容可以參考美國司法部之網站:http://www.ada.gov/。

對本研究而言,另一個具有參考價值的是在2004 年間,由美國司法部針對 ADA 的宗旨,出版了一份「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投票場所檢查表」(ADA Checklist for Polling Places),此份檢查表,如同其標題所示,主要目的在於提供地方政府 在各級選舉期間,提供一套更為完善的輔助流程與設備,讓身心障礙者可以如同 一般人一樣的投票,並且以列出清單的形式,逐項列出各種必要的工作讓選務單 位參考。從一開始的投票場所的選擇,就必須進行各種測量,進出投票所的門的 大小、門前的坡道角度、以利身心障礙者(肢體障礙者)可以順利進出投票所,

接著是針對如何到達投票所的問題提供參考,如停車場地的大小、身心障礙者上 下車的設計、從停車場到投票所的走道寬度與邊坡的規範,這其中也包含了針對 視力障礙者提供一系列的協助參考。緊接著是針對如何進入投票所的問題提供參 考,包含前進標示、門把型態的要求、必要時輪椅迴轉的空間等。而在進入投票 所之後,也需要有足夠的走道空間給肢體障礙者使用各種行進輔助工具(如輪 椅),如有必要進入電梯時,則進出電梯也需要有輔助設備;同樣的,對於視力 障礙者也必須有同樣的要求(http://www.ada.gov/votingchecklist.htm)。

雖然ADA 的實施提供身心障礙者廣泛的協助與權利促進,但是,就促進身 心障礙者選舉權的歷史發展上,2000 年的總統選舉以及之後出現相關問題也有 重要的影響。在2000 年的總統選舉中,由於共和黨與民主黨兩位候選人得票過 於接近而重新驗票,在驗票過程中卻也因而揭露了選舉過程中一些為人所忽略的 重大問題,其中發現在選民登記與認定、選票有效與否的認定、以及最後的計票 等問題,都有相當大的模糊空間,也導致在選後美國開始進行一系列全面的選舉 改革工作,企圖讓選舉過程更為公開與透明並於2002 年公佈實施「協助美國投 票法案」(Help America Vote Act, 簡稱 HAVA),嘗試為美國的選舉過程與選舉行 政過程訂定更為標準與完整的規範。事實上,HAVA 的出現就是在嘗試解決 2000 年總統選舉時,因為各州所採用的不同選舉型態,包含選民登記方式、選票印製 類型、投票機器使用、投票圈選方式、記票方式等,造成選票認定與選舉結果計 算上的爭議,並由聯邦政府提供資源協助地方政府進行各項選舉改革。

相較於ADA 講求身心障礙者全面的權益促進而言,HAVA 雖然不是完全針 對身心障礙者的投票權益而制訂的法律,但卻是直接針對如何使一般公民,包括 具有選舉權的身心障礙人士在內,可以更有效的參與選與並且表達其政治偏好,

因此,舉凡一般公民可以享用到更為便利的選舉措施,身心障礙者同樣可以享用 到,這一法案雖然是有提供針對整體選舉過程的改革法案,甚至對於某些特定的 身 心 障 礙 者 團 體 來 講 , 這 一 法 案 也 如 同 是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民 權 法 案 (http://www.napas.org/issues/voting/hava/)。而為了達到法案目的,HAVA 透過聯邦 政府的預算應用,更進一步全面化的改進投票機器,確保一般人,尤其是身心障 礙者投票時更有效的近用,如在聯邦政府提供費用的改革項目上,即有針對身心 障礙人士投票時的一些規定,如需要改進投票場所的數量以及可使用性,例如將 投票所的行進動線、入口、出口更易為身心障礙者使用,提供身心障礙者與如何

近用這些設備的訊息,訓練選務官員、投票所工作人員與義工如何更有效的促進 身心障礙者在選舉中的參與等。除了投票所必須具有提供給一般選舉人的各種近 用 條 件 要 求 之 外 , 也 包 含 了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選 民 投 票 所 近 用 性 的 指 導 (http://www.ada.gov/reg3a.html#anchor10) ,初步探索此一標準後,如同前述 ADA 的檢查表一樣(只是其對場所的要求不侷限在投票場所,而是更普及到各種公共 場所與設施),其內容相當詳盡,舉凡可以容納成人級的輪椅行進、迴轉的走道 所需要的最少寬度、可以容納身心障礙者經常使用的特殊(較為寬大)的車輛之 空間、停車場的標示、進出場所的門口設計、以及室內場所的空間需求等,都有 透過繪圖與標示尺寸的方式提供參考的標準。

從「年長與身心障礙者近用法」到「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再到「協助美 國投票法案」,整體而言,對於美國的身心障礙者投票權利的保障提供了更為完 正的法令規範。然而,就實際的經驗來看,似乎又是不同的故事。在HAVA 實施 之前,美國政府統計局(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ing Office, 簡稱 GAO) 及針對身心障礙者投票的近用情形持續調查,並且因應國會的要求與聽證會進行 報告。如2001 年時,GAO 聚焦身心障礙者對投票所與投票機器的近用情形進行 調查,在該次的調查當中指出,所有的州都有制訂一些法律規範身心障礙者的投 票問題,但是,各州對於這些法令規範內容差異相當大,例如在其調查當中,實 際上有42 個州對於投票場所的可近用性判斷有建立依據標準,但彼此之間的差 異卻相當大,而其他9 個州則沒有建立此種近用性的判斷標準,且各州對於所屬 各個郡如何確定投票所的近用上也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州要求其所屬郡必須檢驗 其投票場所的近用程度,但有些州則否,而在有進行近用程度檢驗的郡當中,其 檢驗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此外,所有的州都有針對身心障礙者提供一種或多種不 同的投票方式,以協助其身心障礙者無法接近其投票處所可以投票,例如雖然其 設定的期限與方法有所不同,所有的州都提供身心障礙者在無須公證或是醫學證 明之下缺席投票,或者有些州也提供身心障礙者在投票日之前,或是投票日當 天,可以重新被分配到可以近用的投票場所,或者是在投票所旁的停車場不用下 車就可以進行路邊投票(curbside voting),或者是提早投票(early voting)等(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ing Office, 2001: 5-6)。

GAO 的調查指出,2000 年的聯邦層級的選舉中,只有 16%的投票場所之設 計不會對身心障礙者的投票造成困難,此一問題同時也促使HAVA 的立法過程當 中,特別針對身心障礙者的投票近用性更為注重,而 GAO 也於 2008 年的聯邦 選舉過程中,再次針對身心障礙者行使投票權的問題進行調查,並比較2000 年 的調查結果。在GAO 於 2008 年的調查報告中顯示,其估計有 27.3%的投票場所 從停車場到投票所對身心障礙者沒有潛在的障礙,此一數據已經比2000 年高出 16%;而在具有投票障礙的地方,則有 45.3%的投票場所已經透過提供路邊投票

(停車場旁的路邊投票)的方式進行改進,但仍有27.4%的比例沒有進行改進。

而針對2002 年選舉改革重點的投票機器的改進,在 2008 年的調查中發現只有一

而針對2002 年選舉改革重點的投票機器的改進,在 2008 年的調查中發現只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