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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國經驗的比較

第四節、 小結

前述這些國家與地區的經驗,有一些特別值得臺灣借鏡的地方,嘗試以下四 個要點來呈現:

一、在法規制度的設計方面,各個案例的共同點呈現出一種逐步完整規劃,並且 隨著時代的進步而跟著進步的發展。相較之下美國有關身心障礙者參與政治 的法律規範最為完整,尤其是政府機關主動提供投票所無障礙空間設計的各 種規範或者檢查清單,這些內容雖然不保證實際運作時被完整實現,但是卻 是一個非常有用的參考。與此相對的,台灣在身心障礙者投票權的相關問題,

並沒有特定的法律規範提供完整的參政架構,甚至有關身心障礙者投票權的 問題並不是一個大家關注的重點,目前大家所關注的重點仍舊是集中在社會 福利、福利保障以及工作機會面向,至於投票權的促進,只有在選舉罷免法 第 18 條當中略有提及,且在該法規中,乃是強調選舉人因身心障礙問題才適 用,而非直接指明是針對具有法定身心障礙條件者的適用條款,因此,是否 要特別制訂身心障礙者投票法,或是在現有的法令規範當中進行增修,臺灣 在法規制訂尚有待加強的地方。

二、在實際的執行層面上,各個案例都突顯出由政府部門或是民間部門定期的針 對投票所無障礙空間的定期評估是保障身心障礙者投票權益的必要作法。這 一部分在英國與美國的官方與民間單位都已經有相當的基礎與經驗,然而在 臺灣的經驗當中,雖然主其事的中央選舉委員會在每一次的選舉時,都會特 別透過法令宣導以及選務人員訓練的方式,協助身心障礙者在投票時各種近 用性問題,在實際的選舉時,選務人員也都會儘量協助身心障礙者投票,但 是這樣的宣導內容並沒有特別條列出不同類別的身心障礙所需要的不同資訊 與協助方式,更重要的,沒有多餘的人力可以定期的對投票所的無障礙狀況 提出報告,更無法有定期的檢討與改進措施。另一方面,在臺灣的身心障礙 者權益團體,諸如 2008 年總統選舉時由伊甸基金會所發起的檢驗投票所無障 礙程度的活動並不普遍,當然,對身心障礙者團體來講,主動發起這樣的活

動需要花費相當高的人力與物力成本,如能由政府協助負擔成本,結合身心 障礙者團體與專家代表,定期在每次選舉當中進行評估,並且將評估報告交 由政府單位參考改進,於下次選舉時進行比對檢討,對於提高身心障礙者投 票近用性將有更大的助益。

三、英國利用代理投票的規定協助身心障礙者投票方式是臺灣可以參考的案例。

在台灣有關代理投票的方式規定於選舉罷免法第 18 條第 3 款,然而,一來身 心障礙者投票人對此一規範所知有限,二來此規範中對於協助的「家人」與 選務人員(管理員與監察員)的使用可能會有適用上的疑義(包含前述對象 的認定與信任問題,以及可能涉及的買票弊端),而英國有關代理人投票的相 關規定則是一個可以參考的對象。這一部分可以嘗試在未來修改選舉罷免 法,或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投票法規的制訂時,增列對於身心障礙者代理投票 的規範。

四、日本透過郵寄投票的方式協助身心障礙者投票也是臺灣未來在規劃通訊投票 時的參考。透過事先規範認定的障礙類別,以及詳細與慎重的程序,身心障 礙者可以透過通訊投票的方式參與選舉。雖然通訊投票的方式在現階段的臺 灣朝野似乎還沒有很高的共識,但是,有鑑於通訊投票的對於身心障礙者投 票的方便性,政府也需事先規劃在通訊投票可以實施時,針對身心障礙者的 協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