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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人在成長的過程中,都一定受到家庭、學校及社會三方面的影響。家 庭對許多人來說,由於血緣上不可切割的關係,以及中國社會對家庭的重視,影 響最為重大深遠。家庭最基本的成員是父母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若坦白 地說,絕非我們一向所歌頌的那般和諧無間,其間一定參雜了許多矛盾衝突。唯 有弄清楚這些矛盾衝突的本質,並試著加以排除,親子間的關係,才能趨向於比 較的圓滿。

第一篇的作者是一個自覺自主的現代女性,但是在母親的角色上,也曾經歷 過傳統女性的掙扎。第一、女人結婚以後是不是一定要生孩子?生孩子有什麼冠 冕堂皇的理由呢?如果決定要孩子,是不是又一定要親生的孩子呢?是不是只有 對親生的孩子,才能發揮偉大的父母愛呢?第二、女兒是父母親的第一志願嗎?

除非生兒子的偏好完全得到滿足,女兒永遠是第二志願。母親自己是女性,但為 了鞏固甚至提升在家中的地位,往往較其他家庭成員更為重男輕女。輕視女兒的 母親,在母女關係上註定是矛盾不協調的,女兒也無法健全地成長。

照顧子女是母親一個人的事嗎?父親應否參與?照顧子女究竟是權利還是 義務?過去男主外女主內,照顧子女自然會成為母親一個人的事。現在,愈來愈 多的家庭男女同時主外,主內自然要二人分擔。過去養育子女數多,照顧子女耗 費精力體力,所以義務的成份大,今天子女數少,與孩子共處,伴孩子成長已經 成為一種權利,義務要父親承擔,權利也要父親分享。現代的母親除了家庭以外,

應該要有自我。為了工作勝任,需要不斷的充實進修,為了身心健康,需要有休 閒、交朋友、運動鍛鍊的時間,為了不致成為子女的精神負擔,母親還必須是能 夠自我圓滿快樂的人。

學校教育對子女固然重要,家庭教育尤其是父母的言行,對子女更具潛移默 化的效果。在一個性別歧視仍然嚴重的社會裡,父母對女兒的教養比對兒子更為 不易,不但自己要破除性別的迷思,還要教女兒怎樣能在歧視的環境裡,昂然挺 立。這篇文章的母親,鼓勵女兒運動,以便有健康的身體;教女兒認識自己的身 體,並努力掌握身體的自主權。情感教育方面,父母親自己可能就十分缺乏,所 以在教導子女時,恐怕要與子女一起學習。尊重而不阻撓應是父母對子女結交異 性朋友的基本態度,幫助子女度過失敗的交往,比分享他們的成功遠來的重要。

過去的女性以家庭為重心,除家庭外,缺乏其他的情感支援。今天,父母親不但 要做女兒永遠的後盾,還要教導女兒擴大情感來源到同性朋友,以及親密伴侶以 外的異性朋友。

生涯規劃其實就是在為未來做準備。女兒的生涯規劃比兒子要難,結婚對女 兒是人生最大的變數,在這個變數下,女兒無論如何,都要準備做一個獨立自主 的人,這樣才比較能掌握自己的一生。

第二篇是一位激進的女性主義者敘述其如何用心地按照自己的信念來調教 兒子,她的知行合一,讓許多女性主義者慚愧,她的成果則讓女性主義者欣慰。

從本文中,可以看出一個養育兒子的女性主義者所面臨的挑戰極為嚴峻,不 但沒有過去的經驗可做指標,還得隨時提防莫為男性特權所可能帶給兒子的利益 所誘惑,更要擔心心愛的兒子會因時時暴露在與男性同儕的意識衝突中所遭受的 傷害。

作者及其先生的工作與經濟狀況,自然地營造了一個父親也操持家務,真正 養育子女的環境,固然避免了兒子對兩性角色分工的刻板印象,但在養育兒子的 過程中,作者卻要刻意地做下述努力,以彌補、糾正學校及社會教育不足或偏頗 所造成的影響。

一、給兒子起一個中性名字。避免在其嬰兒時使用嫩粉或淡藍的標準嬰兒用 顏色。

二、為了不讓兒子受到坊間童書對男女性刻板印象描述之毒害,自行改寫歷 史故事,使其自小就認識堅強的女人和溫和的男人。

三、發展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平等關係。讓兒子知道爭取孩子的權利,當然也 相對地懂得自重和瞭解父母的立場。

四、對現行社會(也是男女有別、歧視女性、性別刻板印象濃厚的社會)的 常態,向兒子提出不同的選擇,譬如在救火車和拖曳機之外,給兒子洋 娃娃及茶具當玩具;在遊戲中避免兒子接觸現代武器。

作者借用(女人之生:母性經驗和本位)的作者安德莉恩.雷契的話,表示 希望教養兒子成為有女性勇氣的現代新男性,也就是行事不分鉅細、公私,都能 勇於突破創新,而且不會將就沈緬於「男性的防衛傘下的男性」。作者的信念、

勇氣與堅持令人讚佩。

這二篇作者所教育的都是單一性別的子或女,父親在觀念與態度上與母親似 乎十分配合,所以在過程中干擾很少。但當父母親步調不一,而學校及社會的反 向教育力很強,家中又有男孩與女孩二種性別時,母親可能就會感到心疲力竭 了,這時柴松林在『從社會趨勢看未來家庭中的人權與倫理發展』一文中,就人 權與倫理的觀點,所提出之下面幾種家庭成員應受尊重之權利,可提供益為冠冕 堂皇的理由。

一、生命尊重權:女性生命不應被輕視。

二、差異平等權:家庭成員依男女、老少、正常或殘障而受到差別但合理之 對待。

三、兒童養育及被養育權:父母有教養及保護子女之權利,但子女非父母 私產,子女有自我決定權。

四、資源共享權:家庭成員無論性別、老少、教育程度、經濟活動、智愚 強弱,有共享家庭資源之權利。

五、誠實對待權:家庭成員隱私應受合理保障,行為自由應受適當尊重,

惟生活禮儀須受規範,共同利益不因而受到損害。

六、需求滿足權:家庭成員之生理、心理與社會需求要可獲得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