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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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先讀讀下面的小故事:
阿幸大學畢業之後,就在知名的美商公司上班,是個快樂、自信、而且 也非常喜歡自己工作的上班族女郎,和大多數的上班族一樣,阿幸在工作了 二、三年後,就和大學時代男朋友明雄結婚了。倆人在過了二年甜蜜的新婚 生活之後,決定開始孕育下一代。阿幸順利懷孕、生產的過程,以及倆人工 作幾年累積下來的經濟基礎確實也羨煞週遭親友。
夫妻倆人生下小孩之後,阿幸和明雄馬上面臨到小孩照顧的問題。阿幸 對於自己的美商公司的薪水與表現一直非常滿意,但還是比不上明雄在科學 園區的職位與所得。在夫妻倆找不到可靠媬姆的情形下,阿幸拗不過明雄百 般勸說,終於決定放棄自己的工作,回家擔任明雄口中的「專職家庭主婦」。
剛開始,因為阿幸還有自己的積蓄,所以在買自己的衣服或化妝品時,
明雄也不會過問。但是,經過一、二年後,坐吃山空的結果,阿幸自己的存 款已經所剩無幾,不僅每天必須向明雄拿買菜錢,自己要買件衣服還要跟明 雄伸手要錢。為了不要老是看明雄的臉色,阿幸開始將每天剩下的菜錢攢下 來當私房錢,讓自己有一些小錢可以自由使用。
阿幸對於自己現在的處境覺得非常的不公平。她一直在問,為什麼她每 天帶小孩、掃地、煮飯、洗衣服、倒垃圾、張羅全家人一切,做這麼多家事,
可是明雄似乎一點都不覺得她對家裡的經濟狀況有貢獻,甚至還覺得她是個 無所事事,不事生產的「米蟲」?難道找媬姆或菲傭來做這些家事不須要付 費嗎?如果自己一直沒有重回職場,沒有經濟收入,將來離婚時自己會不會 落得一文不明?(本故事由陳美華提供)
主題說明
根據婦女新知基金會八十八年五月八日所發表的〝小學生眼中的家務分 工〞問卷調查分析報告顯示,家事均是媽媽在做,即使有分工輪流的狀況,
媽媽仍是其中〝中流柢柱〞,且媽媽與家務勞動關係,並沒有因為必須外出工 作而有太大差別。
長久以來,家務一直被當作是一種愛的勞務,是愛的給付,因此操持家 務的一方(幾乎為媽媽),即應犧牲享受、享受犧牲,不得要求報酬或回饋。
若開口要求給付報酬,即讓愛的勞務變得不神聖。媽媽們只能等待每年的母 親節接受丈夫、子女的禮讚,戴上「媽媽真偉大」的光環,將一年的辛勞及 鬱卒往肚子裡吞,繼續未來一年的任勞任怨,而無任何實質報酬,年復一年。
此種家務為義務勞動之概念,主要來自於封建社會裡的家父長制,在家 父長制裡,家父長對家屬擁有絕對的支配權,且所有家產均屬家父長所有,
家父長對家屬有扶養之義務,妻為家屬一員,夫對妻有支配權,妻之人格為 夫之人格所吸收,妻之財產全歸屬於夫,妻仰賴夫之扶養。妻之任務係為夫 家傳宗接代,因此所有養兒育女之家事勞動,當然屬於妻之工作,但妻此種 對家之貢獻,均消失於「家」意識之中,因此家事勞動,不受評價,均為無 酬工作,屬於一種義務勞動。
但隨著時代的進化與社會的演變,夫權不斷減弱,家族社會亦朝著男女 平等的理想目標緩慢地進化,強調獨立、自由、平等之市民社會,逐漸取代 了封建社會,在市民社會的家族社會裡,沒有夫權,只有男女同權,強調的 是夫妻間的獨立、自由與平等,夫妻間各自獨立擁有財產之所有權、處分權、
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表面上看起來符合個人尊嚴與兩性平權,惟夫為職 業勞動,妻於家庭內專事勞務,若家務勞動仍為義務勞動時,則此種夫妻財 產各自獨立所有、使用、收益、處分之結果,未參與社會勞動之家庭主婦,
將永無獲得財產之機會,實無法符合「男女平等」之原則!所謂「男女同權」
不應僅為參與職業勞動之女性之權利,對於因結婚而放棄職業,專事家事勞 動之女性,亦應給予同等之權利。因此為了實現夫妻間實質的平等,為了保 障無財產之已婚婦女之權利,家事勞動自應予以評價。
日本認為妻之擔當家事勞動即為履行協力義務(日民法第七五二條)之 具體表現,而在本質上與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義務(日民第七六0條)並無差 異。家事勞務亦可賦為合夥的勞動出資,而與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具有對價關 係。而由夫妻之勞務出資或金錢出資所構成取得之財產,若無特別情事,推 定為夫妻之共有財產。(林秀雄,1986)
德國為了評價家事勞動,亦承認妻對於夫之所得有參與權,於夫妻離婚 時,妻可取得夫婚後剩餘財產之半數。其基礎即建立在夫妻婚姻生活分工合 作之基礎上。
瑞士為了肯定家事勞動之評價,於瑞士民法第一六三條明定「夫妻各自 依其能力共同負擔家庭所需之費用。夫妻共同協調各人所應負擔之數額,其 方法如金錢之支付,家務之管理、子女之照護或對他方營業或職業之協助。」, 同時為使從事家務之一方平日即可享有分工協力之成果,更於第一六四條明 定「配偶之一方若其管理家務,照護子女或對他方配偶之營業或職業予以協 助時,有向他方配偶請求定期給予相當數額金錢供其自由處分之權利。」且 於離婚或死亡時亦可請求他方配偶婚後剩餘財產之半數。
此次我國民法親屬編修正,新晴版民法親屬編即仿瑞士立法例,肯定家 庭主婦(夫)從事家務之貢獻,明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 外,由夫妻各依其能力共同負擔之。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不以金錢為限,得 以家事勞動或對他方配偶營業上或職業上之協助代之。」明文對家事勞動予 以評價。更進而規定「夫妻之一方從事家務勞動或對他方配偶之營業或職業 予以協助時,得向他方配偶請求定期給與相當數額之金錢,供其自由處分。」
至於多少金額始為適當,爰由夫妻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按夫妻雙方 身分、地位及給與協助之程度,由法院酌定之。並規定夫妻離婚或死亡時,
夫妻婚後剩餘財產應平均分配。以保障家庭主婦(夫),使家務不再是義務勞 動,從事家務之一方對家享有同樣的貢獻。此修正案若能通過,阿幸即不用 再偷偷攢私房錢,可以名正言順要明雄除拿出家庭生活費用外,尚要給阿幸 相當數額之金錢供阿幸自由處分,將來阿幸若離婚時,亦可享有與明雄分工 協力之成果之半數,不致落得孑然一身!
討論題目
一、你認為家務勞動應是義務勞動?或是有價無酬?或有價亦有酬?理由 何在?
二、家務勞動若是義務勞動,如何保障家庭主婦(夫)?
三、家務勞動若是有價無酬,何人來承擔家務勞動?
四、你/妳婚後願當家庭主婦(夫)嗎?為什麼?
五、家務勞動若是有價亦有酬,應如何計算報酬?應向何人拿?不足怎麼 辦?
六、你/妳結婚後,與配偶之財產將如何規劃,劃分?
七、妻應否拿錢回家孝敬父母?若妻為家庭主婦,錢從那裡來?夫應否拿 錢孝
敬父母?是否應與妻商量?
八、太太收入少,所賺的錢全拿來當家庭生活費用,夫收入多,拿去買房 屋繳
貸款,請問他日售屋,太太有無權要求出售淨值之一半?先生出售時,
應
否經太太同意?
九、夫投資未經妻同意,將所有財產賠光,妻省吃儉用,存了一筆錢,擬 作為
子女教育基金,夫之債權人可否代位夫請求妻之剩餘財產之半數?
十、夫死亡,留下一屁股債,妻在婚姻中,以自己勞力購得房屋一楝,夫 死後
,夫在外生子,所認領之子女可否主張妻之財產半數為其父之遺產,
要求
繼承?
延伸活動
觀賞影片「玫瑰戰爭」,加以討論。
請學生作問卷調查以明瞭一般夫妻對於夫妻財產之看法及作法,並進行討 論。
閱讀建議
王如玄、翟敬宜(1999)《親夫妻,明算帳》,台北:平安文化。
楊芳婉(1998),《親密夫妻明算帳》,台北:永然文化。
吳嘉麗、尤美女、沈美真、紀欣、張玨、蘇芊玲(1998)著,《現代社會與婦 女權益》台北:空中大學。
王如玄、翟敬宜(1997)《婚姻生活的法律智慧》,台北:月旦。
《女人完全逃家系列手冊-夫妻財產編》(1997),台北:婦女新知基金會 林秀雄(1986)《家族法論集-夫妻財產制之研究》,台北,輔仁大學。
《新晴版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1999),台北: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晚 晴婦女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