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上櫃轉上市前後的股價行為
3.2.1 事件研究期間之設定
依據沈中華、李建然(民國 89 年)對於事件的種類可以分為兩類:一為針對 同類事件(type of event)的研究,例如會計盈餘宣告對股價的影響,雖然所有公 司(樣本)所要研究的事件是一樣的,但各公司事件發生的日期可能並不相同。
另一類則是對某一單一事件(single event)進行研究,例如研究會計原則變動或 法令的公布對股價的影響,所有公司所要研究的事件與各公司事件發生的日期皆 是一致的。而上櫃轉上市此事件較接近於同類事件的研究。
接著須確定事件日,所謂事件日係指市場接收到該事件相關資訊的時點,而 非該事件實際發生之時點。而鄭佩汶(民國 92 年)將上櫃轉上市事件相關的重要 日期依序整理如下:
(1)董監事會議決議日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上櫃公司轉上市申請之決策非屬法定須經股東會決議 事項,公司為了增加決策效率與降低行政成本,通常不會因此召開臨時股東 會,皆授權與董事會決定之,所以此決議日通常非屬市場知悉之公開訊息。
(2)轉上市申請日
上櫃公司依轉上市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台灣證交所提出上市申請,台灣證 交所於完成收件手續後,會於當日發布新聞稿,此為市場參與者可得知公開訊 息之第一個訊息。
(3)台灣證交所董事會通過日
在台灣證交所針對上市申請案進行審核及審議後,就審議結果擬具提案,
提請董事會就是否同意上市進行表決,並將結果於當日發布新聞稿,此為市場 參與者可得知公開訊息之第二個事件日。
(4)證期會核備日
台灣證交所通過後,需依照證券交易法一四一條規定,簽訂有價證券上市 契約並申報財政部證期會核准,證期會將對契約進行審核後發出核備函,並於 當日發布新聞稿,此為市場參與者可得知公開訊息之第三個事件日。
(5)轉上市掛牌日
公司正式於台灣證交所掛牌交易日,投資人可於集中市場進行該股票的買 賣,此為市場參與者可得知公開訊息之第四個事件日,也是上櫃轉上市事件最 後相關的公開訊息日。
以上五個訊息日中,本研究將以轉上市申請日及上市掛牌日作為事件日,係 考量到轉上市申請日為市場最先接收到的訊息日,而且董監事會議決議日非市場 知悉之公開訊息,較難收集到各公司的事件日。除此之外,歷年因主管機關不核 准轉上市申請而無法轉上市的公司甚少,近年發生的案例在民國 89 年大恭化學因 未達台灣證交所股權分散的規定且未能及時申請延期上市,導致上市契約被撤 銷。除非上櫃轉上市公司自行撤銷轉上市申請外,台灣證交所及證期會不通過轉 上市申請的可能性較低。因此,台灣證交所及證期會核准日兩日對投資大眾所傳 達的資訊內涵較少。而上市掛牌日為公司股票第一天實際在台灣證交所掛牌交 易,且多數實證研究皆以轉上市掛牌日作為事件日,故選擇掛牌日為另一個事件 日。
2. 相對日數
本研究係以各樣本公司之事件日為「第t0日」,而以 -t表示事件日前第t個交 易日,以+t表示事件日後第t個交易日。
3. 事件期間之設定
Peterson(1989)的研究中,認為就日報酬資料而言,多介於 2 天至 121 天。
事件期越長,雖然越能掌握到事件對股價的影響,但期間的拉長,也越容易受到 其他因素的干擾,其代價則是其他因素可能會影響估計結果,降低發現異常報酬 率的能力(即統計檢定力會下降)。除此之外,民國 89 年以後的轉上市制度,使 得從轉上市申請日到上市掛牌日所需時間從先前的三、四個月不等縮減到 2 個月 左右。本研究發現兩事件日相距最短的時間為 32 個交易日(例如,統一綜合證券 及元富證券),為了避免轉上市申請日及上市掛牌日各自的事件期重疊,故本研究 將採用事件日前第 16 個交易日起至事件日後第 16 個交易日止作為事件期,共計 33 個交易日。
4. 估計期間之設定
根據現有的文獻,估計期多選在事件期之前,但未必如此。根據 Peterson
(1989)的建議,如果所要研究的事件,不會造成預測模式結構上的改變,則估 計期可以選在事件期之前;如果所要研究的事件,可能會造成預測模式結構上之 改變,則估計期可以選在事件期之後,或同時選取事件期前、後作為估計期。陳 易成(民國 91 年)運用鄒檢定(Chow test)檢驗我國 132 家上櫃轉上市公司,
在轉上市前後股價是否產生結構性改變,研究結果發現轉上市後顯著改變的只有 極少數的 4 家,占總樣本數的 3﹪,顯示即使公司符合上櫃轉上市之條件並成功 轉換掛牌市場後,此改變無法大到足以造成其公司股價與大盤報酬間的關係發生 變化,所以上櫃轉上市事件不至於造成預測模式結構上的改變,故本研究將估計 期選在事件期之前。
估計期間長短的決定方面,沈中華及李建然(民國 89 年)認為估計期間的長 短並無客觀的標準,多由研究者主觀的決定。研究者必須衡量其利弊得失,估計 期間設定的太短,可能損及預測模式的預測能力,設定的太長,恐怕該期間有結 構性的變化,產生模式不穩定的現象。而 Peterson(1989)認為如果以日報酬率 建立估計模式時,估計期間通常設定為 100 天至 300 天。本研究以事件日前第 166 個交易日至事件日前第 17 個交易日為估計期間,總共 150 天,符合 Peterson(1989)
估計期之天數設定(100 天至 300 天),亦與 Baker and Edelman(1991)的估計 期一致。
5. 觀察期間
本研究針對以事件日前第 166 個交易日起至事件日後第 16 個交易日止,共計 183 個交易日作為觀察期間,以圖 3-1 呈現事件的研究期間。
估計期(t-166 , t-17) 事件期(t-16 , t+16) 觀察期(t-166 , t+16)
事件日(t0) t+16
t-166 t-16
150 天 33 天 t-17
圖 3-1 事件研究期間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