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結論
1. 上櫃轉上市前後股價行為
過去國內外有關轉換交易市場掛牌前後股價行為之實證結果,大都在上市申 請日以後,公司的異常報酬為正,且一直持續到正式上市掛牌日前,但在上市日 當天或是上市日後極短的時間內,異常報酬會由正轉負;也有文獻結果發現在轉 上市前的異常報酬為正,轉上市後的異常報酬依然為正,只是轉上市後的表現不 如轉上市前的表現。
本研究以上櫃轉上市之兩個重要的事件日:「轉上市申請日」與「轉上市掛牌 日」進行探討。結果發現民國 85 年至民國 92 年底上櫃轉上市事件之資訊內涵,
在轉上市申請日前後不會帶來正向報酬,反而是負向的報酬,且在申請日後負向 的累積平均異常報酬更為擴大,僅有舊制度樣本群在申請日當天有正的異常報 酬。原因可能在於受到以上櫃公司股票為標的的店頭型共同基金出售轉上市股 票、估計期間及其他非轉上市事件的干擾因素影響所造成。在樣本群分類下,以 轉上市申請日為事件日,舊制度樣本群較新制度樣本群負向累積平均異常報酬相 對較小,高獲利樣本群的負向累積平均異常報酬相對最小,而中獲利、低獲利與 低市值樣本群負向累積平均異常報酬相對較大。
而以轉上市掛牌日為事件日,在事件日前有正向的異常報酬,而且全體樣本
(扣除民國 90 年度樣本)在事件日前一天的累積異常報酬達到最高,有將近 4﹪,
但在事件日當天及過後數日產生負向的異常報酬。全體樣本(扣除民國 90 年度樣 本)在事件期間的累積異常報酬為正,代表投資人若參與上櫃轉上市事件(以轉 上市掛牌日作為事件日),雖然事件日過後產生負向的報酬,但是正向的累積報酬 大於負向的累積報酬,因此仍累積 1.55﹪的正向報酬。轉上市掛牌日過後產生連 續數日負向的異常報酬,原因應為投資人對轉上市事件「過度反應」之價格修正。
在樣本群分類方面,以轉上市掛牌日為事件日,新制度群本群、電子產業樣本群、
高市值樣本群及高獲利樣本群在不同分類下相對表現較好,低市值樣本群表現相 對最差,通常公司規模小、法人持股少的公司才會有顯著的負異常報酬,由於此 類公司通常財務及經營狀況不穩定,所以容易在移轉交易所之後,出現不良的經 營績效,產生負向的異常報酬,因此可以解釋低市值樣本群負向的報酬結果。
2. 知名度與流動性的改善
本研究試圖對文獻中兩個重要的轉上市動機,也就是提昇公司知名度與改善 公司股票的流動性兩項作實證分析,在知名度方面,結果發現上櫃公司移轉到台 灣證交所掛牌後,由於法人數及法人持股數皆增加,因此知名度確實有所提昇,
也證實 Merton(1987)所提出的投資者認知理論,投資人只願意在自己熟悉的市 場買賣股票,當公司宣佈移轉交易所的消息之後,媒體的報導,會使更多投資人
(不論是個人或是法人)注意該股票,進而考慮投資該股票。
在考慮轉上市制度、產業、市值與獲利能力等因素下,大多數的樣本群仍與 全體樣本群結果一致,但仍產生些許差異,舊制度樣本群知名度提昇較新制度樣 本群明顯;非電子產業樣本群增加較電子產業樣本群明顯;高市值樣本群提昇比 中市值與低市值樣本群來的佳;高獲利與低獲利樣本群較中獲利樣本群佳。
流動性方面,全體樣本群在所有的流動性指標皆有顯著的提昇,代表移轉股 票交易的場所確實可以改善流動性。在考慮轉上市制度、產業、市值與獲利能力 等因素下,大多數的樣本群仍與全體樣本群結果一致及流動性皆有所提昇,但仍 產生些微的差異,其中電子產業樣本群流動性改善較非電子產業樣本群多,在市 值與獲利能力樣本群中,由於 ALR 可能會有指標意義本身所造成的偏誤,所以如 果不考量 ALR 的結果,市值與獲利能力樣本群在流動性方面皆有所改善,彼此樣 本群間較無差異。
5.1.2 建議
1. 對後續研究者的建議
以往國內較多的研究是以初次上市(櫃)作為探討的議題,隨著轉上市公司 家數的增加,且所需的資訊較初次上市(櫃)股票齊全(因為轉上市前的資料大 多可以取自櫃買中心),後續研究者可以針對轉上市議題作各方面的探索。例如,
本研究針對一般文獻認為轉上市的主要動機,即知名度與流動性作實證的驗證,
但是台灣至今仍未有像 Baker and Pettit(1982)或 Baker and Johnson(1990)以
發放問卷的方式實際了解公司轉上市的動機,建議後續研究人員可以透過訪談與 問卷調查方式,進一步探索台灣地區公司真正轉上市的動機,期望與先前針對台 灣轉上市公司的相關實證相互印證。
2. 對投資人的建議
投資大眾應理性看待上櫃轉上市,勿過度相信轉上市行情,從本研究的結果 可以發現轉上市行情大多只持續到轉上市掛牌日以前,掛牌日當日與連續數日便 產生負向的報酬,且低獲利與低市值樣本群的表現較差,所以仍應該從公司本身 的產業前景及獲利能力等基本因素來考量,上櫃轉上市僅為市場之題材,對公司 營運並無影響,不宜過度相信消息面,以免造成自身的虧損。
3. 對公司管理人的建議
上櫃公司可以透過轉上市來提昇公司的知名度,使得公司受到更多投資人與 社會大眾的注意,並讓公司的股票交易更為熱絡,因此改善股票的流動性。除此 之外,上櫃轉上市可以視為公司發展更上一層樓的象徵,由於受到社會大眾的注 意,即知名度的提昇,因而可以吸引更多優秀人才願意到發展性高的公司就業,
提昇公司整體的人才素質,進而增進公司營運績效與獲利極大化,產生公司管理 者、員工與股東三贏的局面。
4. 對主管機關的建議
本研究的結果顯示,以轉上市宣告日為事件日時,前後皆為負向的異常報酬。
其中可能的原因為以上櫃股票為標的的店頭型共同基金出售上櫃公司股票,為了 避免於轉上市的期間,其股價因此產生異常的波動,主管機關可以針對此情形給 予適當的彈性。例如,規定基金經理人不強制在轉上市掛牌前出售持股,得允許 寬限期(可以是三個月或是半年的時間)來減輕短期內出脫持股的壓力。
除此之外,本研究發現新舊制度樣本群在流動性方面皆有增加,而舊制度樣 本群在知名度的提昇較新制度樣本群多,可能原因在新制度下,每年大多數上櫃 轉上市公司皆於同一天轉上市掛牌,因而分散法人的注意力。雖然民國 93 年 4 月後,轉上市的程序修正為隨到隨審,主管機關通過後再分批轉上市,但因新制 度的轉上市時間由證交所決定,仍可能造成多家公司同一時間掛牌轉上市。因此,
如欲避免過多公司同一時間轉上市而影響知名度的提昇,本研究建議主管機關可 以更彈性地將轉上市時間由轉上市公司自行決定,即與舊制度相同,以分散轉上 市公司的掛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