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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共相關學者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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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0 日)等等。

二、中共相關學者的回應

中共學者的見解與中共政府完全一致,均主張釣魚台列嶼自古以來即爲中 共的領土。綜觀中共學者對其政府聲明的論述,以及對日本之主張的質疑,可 以歸納爲以下幾個主要論點:

(一)釣魚台自古爲中國領土

劉文宗認爲,「在 15 世紀末哥倫布等人發現新大陸時,就以『發現』作爲 取得美洲大陸領土的根據。當時歐洲人大量湧入美洲,不管當地是否有印第安 土著居民居住,一槪視爲『無主地』加以佔有。在國際法上,這項規則直到 19 世紀後半才改變,要求在發現無主地的同時,必頇進行有效佔領,才能確立對 土地的領有權。」之所以能肯定是中國人最早發現釣魚台,是因爲至少從 15 世 紀貣,中國歷史文獻就已有關於釣魚台的記載。根據傳統國際法關於「發現」可 以作爲取得領土的依據,釣魚台列嶼至少從十五世紀貣就已成爲中國的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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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本善指出,按照國際法,「原始發現是一種初歩的法律根據,其後如果沒 有繼續進行有實效的佔有,領土的取得就不能成立。但是,對有實效佔有的實 現程度,卻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該地因地理等自然條件不適於人類居 住,那麼,只要通過軍艦或官船進行巡邏,用某種辦法使國家的職能達到該 地,也就構成了先佔。」而釣魚台列嶼就是不適合人類居住的島嶼,因此在明、

清時代,並無中國人在此定居。但中國至少在 15 世紀初期就發現、命名了釣魚 台,從明洪武 5 年(1372 年)至清同治五年(1866 年)約 500 年間,中國皇帝連續派

40 劉文宗,「從歷史和法律依據論釣魚台主權歸我」,海洋開發與管理,1997 年第 1 期(1997 年), 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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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 24 次冊封使,搭乘「封舟」(官船,有的是戰船),以釣魚台、黃尾嶼和赤 尾嶼爲航海指標,一來一往都在它們之間通過,而且「封舟」上還載有全副武裝 的將士。因此,中國的國家職能已到達釣魚台,實現了實效的佔有。41

此外,在判斷釣魚台主權歸屬時還必頇確定有關該權利存在的「關鍵日 期」。 在「帕瑪斯島案」(The Island of Palmas Case)和「東格陵蘭島法律地位案」

(The Legal Status of Eastern Greenland Case)的仲裁裁決和國際法院判決中,都確 立了以「關鍵日期」作爲解決領土爭端的主要法律依據。42

李先波、鄧婷婷認爲,當 1895 年 1 月 14 日日本内閣決定將釣魚台列嶼編入 日本領土時,中國政府在此之前至少已持續與和帄地對釣魚台顯示主權權力 達 400 年之久。十分明顯,在中、日關於釣魚台主權的爭端中,其「關鍵日期」 就 是 1895 年 1 月 14 日。根據「帕爾馬斯島案」和「東格陵蘭島法律地位案」 中 確立的原則,日本内閣在這一天將釣魚台編入日本領土是非法和無效的。43

劉江永還強調,中國、日本、琉球的歴史文獻均證明釣魚台屬於中國。

明、清的冊封使錄清楚記述了中國與琉球的分界是赤尾嶼和久米島,因此赤尾 嶼以西、以北均爲中國領土。而從明清政府防範倭寇、鞏固海防的記載,也可 明確看出釣魚台列嶼屬於中共版圖,並爲明、清政府所保衛。日本方面,在明 治維新之前唯一提及釣魚台列嶼的著作三國通覽圖說,其附圖將釣魚台列嶼塗 上同中國大陸一樣的顏色,可見釣魚台列嶼爲中國領土。琉球方面,向象賢的 中山世鑒採用了中國明朝冊封史陳侃的記述,稱久米島是琉球的領上,而赤嶼 及其以西則非琉球領上。其後,琉球學者程順則的指南廣義中稱姑米山「爲琉球

41 陳本善,「日本政治右傾化與釣魚島問題」,東北亞論壇,1997 年第 1 期(1997 年),頁 96。

此一說法有誤,只是經過,不能說是佔有。

42 例如,在帕島案中,法官胡伯確定一八九八年十二月十日為「關鍵日期」。因為這一天西班牙 和美國簽訂了巴黎條約,承認菲律賓為美國殖民地,並將帕島割讓歸美國所有。爭議的焦點 就在於合約簽定之前,究竟是西班牙還是荷蘭對帕島顯示了主權的權力,依此法官斷定,該 島在「關鍵日期」前已歸荷蘭所有,不能因為巴黎合約的簽訂而由西班牙將該島轉讓給美國。

劉文宗「從歷史和法律依據論釣魚島主權歸我」,前引文,頁 50。

43 李先波,劉婷婷,「從國際法看釣魚台爭議」,時代法學,2004 年第 3 期,(2004 年),頁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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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界上之鎭山」。蔡溫的中山世譜亦指出琉球疆域內不含釣魚台。44

(二)在地質構造上釣魚台是台灣附屬島嶼

陳本善指出,釣魚台列嶼由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和 3 塊小岩礁組成,位在中國東海大陸礁層自然延伸的東南邊緣上,同八重山、

宮古、 久米島等琉球群島,以沖繩海槽相隔,因而使該海槽成爲中國和琉球之 間的天然分界線。而且,該列嶼「在地質上和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一貣,都 是台灣北部近海的観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脈延伸入海後的突出部分,爲台灣 的附屬島嶼」。45

(三)對釣魚台的使用

劉文宗指出,在對釣魚台的使用方面,有一項證據經常被提貣,即清光緒 19 年(1893 年)10 月,清朝政府慈禧太后頒發詔諭,將釣魚台、黃尾嶼和赤尾嶼 3 小島賞給後來出任郵傳部尙書的盛宣懷爲産業,供採藥用。461960 年代後期,

中、日因釣魚台主權發生爭執時,盛宣懷的孫女盛毓真,曾將慈禧上述詔書複 印本交給美國夏威夷州參議員鄺友良於 1971 年在美國參議院聽證會上宣讀,並 載入美國第 92 屆國會第一期會議記録(1971 年 11 月 9 日出版)。據稱,該詔書 原件是棕紅色布料,長約 59 公分,寬約 31 公分,上方正中印有朱色「慈禧皇太 后之寶」四方形御璽,詔諭内容如下:「皇太后慈諭:太常寺正卿盛宣懷所進藥 丸,甚有效驗。據奏,原料藥材采自台灣海外釣魚台小島。靈藥產於海上,功 效殊乎中土。知悉,該卿家世設藥局,施診給藥,救濟貧病,殊堪嘉許。即將 該釣魚台、黃尾魚、赤嶼三小島,賞給盛宣懷爲産業,供採藥之用。其深體皇 太后及皇上仁德普被之至意。欽此。光緒 19 年 10 月。」以當時慈禧太后統掌全

44 劉江永,「論釣魚島的主權歸屬問題」,日本學刊,1996 年第 6 期(1996 年),頁 17 至 20。

45 陳本善,「日本政治右傾化與釣魚島問題」,東北亞論壇,1997 年第 1 期(1997 年),頁 94。

46 這份詔諭經日、中、台若干學者考證,應為偽造文件,不過仍經常被引用,至今不綴。香港 學者雷競對此有精闢的專文論述。詳見雷競璇,「慈溪賞賜釣魚台偽詔諭考證」,黃兆強編,

釣魚台列嶼之歷史發展與法律地位(台北,東吳大學,2004 年),頁 111 至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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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最高權力的皇太后地位,她的御詔就是行使國家最高權カ的象徵。此一事實 說明,早在日本方面將釣魚台非法「編入」日本版圖之前,釣魚台早已是中國領 土,所以慈禧太后才能將它賞給盛宣懷。47

(四)國際條約的解釋

1984 年,由於滿清政府在甲午戰爭中戰敗,翌年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 台灣、澎湖等地割譲給日本。朱鳳嵐認爲,其中,釣魚台列嶼無疑包括在馬關 條約中國被迫割譲給日本的領土範圍內。戰後,日本理應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 坦公告的有關條款,歸還之前侵佔中國的領土,其中當然包括釣魚台列嶼。

1951 年的舊金山和約和 1971 年的日美沖繩歸還協定絲毫不影響中共對釣魚台的 主權48

(五)對於日本主張無主地先佔的質疑

劉江永認爲,從中國古代史冊的記載可知,「釣魚台從明朝貣便已不是『無 主地』,而且已由中國明朝政府作爲海上防衛區確立了統治權。這些島嶼環境險 惡,不適合人長期居住,但這些無人島並非無名島,況且這些島最先是由中國 命名,是在任何國家尙未發現時中國使節船赴琉球的必經之地,從而構成中國 首先發現、記載、利用、保衛這些島嶼的史實。」49

劉文宗強調,「在古代科學技術不發達和海上交通不便的情況下,對於遠離 大陸的海上無人小島,如何確立誰最先發現和建立統治權,從島嶼本身有時是 很難發現所謂『統治痕跡』的,因爲這種『痕跡』隨時可能被自然或人爲的原因 所破壞,如所謂豎旗、立碑、鳴炮等均無濟於事,而只能根據爭端出現以前雙 方就已存在的歷史古籍記載、或第三方的旁證(如歷史條約等)來尋求法律依

47 劉文宗,「從歷史和法律依據論釣魚台主權歸我」,海洋開發與管理,1997 年第 1 期(1997 年), 頁 48 至 49。

48 朱鳳嵐,「中日東海爭端及其解決的前景」,前引文,頁 10。

49 劉江永,「論釣魚島的主權歸屬問題」,前引文,頁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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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釣魚台列嶼自明朝貣就已不是「無主地」,而屬於中國版圖,由中國政府 行使主權管轄,早已入史冊,不容否定。儘管這些島嶼由於其環境惡劣,當時 的人難以在島上維持生活,但無人居住絕不等於沒有主人,更不是「無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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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實行有效統治方面,吳輝指出,日本至今並無任何原始而足具権威的 官方文書,可以證明明治政府曾經將釣魚台列嶼正式編入沖繩縣管轄。日本一 直有人稱天皇 13 號敕令已完成了國內法上的編入措施,事實上該敕令僅僅是關 於「沖繩縣之郡編制」的地方行政編制法令,並非關於國土編入的敕令書,況且 其中也根本沒有釣魚台等島嶼在內。而現存於釣魚台上的界碑也只是在 1969 年 5 月 15 日爲石垣市所建,並非明治時代的産物。51

(六)對於日本主張國際條約的解釋之質疑

鍾嚴認爲,日本政府稱,舊金山和約未將釣魚台列嶼包括在根據該條約第 二條日本應放棄的領土之中,而是根據第三條置於美國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 國將託管地區交給日本後,自然是日本的領土。這顯然不符合歴史事實。1943 年 12 月 1 日,中、美、英 3 國開羅宣言中便明確規定,「要使日本所竊取於中

鍾嚴認爲,日本政府稱,舊金山和約未將釣魚台列嶼包括在根據該條約第 二條日本應放棄的領土之中,而是根據第三條置於美國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 國將託管地區交給日本後,自然是日本的領土。這顯然不符合歴史事實。1943 年 12 月 1 日,中、美、英 3 國開羅宣言中便明確規定,「要使日本所竊取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