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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關於海洋權益的立場與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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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24首次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納入法律條文。

1998 年 6 月 26 日,中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濟區和大陸棚架法。該法明確規 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並鄰接領海的區域,

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至 200 海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棚架,為中華 人民共和國以外依本國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海底區域的海 床和海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至大陸邊緣的距離不足 200 海浬,則 擴展至 200 海浬。關於劃界原則,該法稱中共與海岸相鄰或者相向國家關於專屬 經濟區和大陸棚架的主張重疊的,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按照公帄原則以協議劃定界 限。明確並強調了中共在海洋劃界問題上堅持公帄原則。

根據中共海洋劃界的原則立場,結合東海的地質地貌情況,中共主張應在公 帄原則下,由中、日、韓三國分享東海海洋權益。即:東海的北部海域應由中、

日、韓三國協商劃分;東海的南部海域應由中日兩國分享。然而,在東海北部海 域,日韓兩國在未與中共協商的情況下,於 1974 年 1 月擅自簽署了嚴重侵犯中 共海洋權益的日韓共同開發大陸棚架協定。該協定所劃出的「日韓共同開發區」

是日本單方面按照中日假想中間線劃出的,其東側明顯地深入到了中共東海大陸 棚架。對此,中共已多次提出嚴正抗議。中共認為,東海大陸棚架無論從地形、

地貌、地質上都與中共大陸有著連續性,是中國大陸在水下的自然延伸, 而水 深達 2717 米的沖繩海槽東西兩側地質構造截然不同:東側為琉球島弧,地殼運動 活躍,西側為ー個穩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沖繩海槽正好構成東海大陸棚架與 琉球群島島架的自然分界線。為此,中共主張沖繩海槽應為中日東海劃界的天然 分界線。

二、日本關於海洋權益的立場與主張

1958 年,日本參加了第一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但並未簽署大陸棚架公約,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國家海洋局政策法規辦公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規 選編,海洋出版社,2001 年版),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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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因是該公約中規定「定居種的生物」屬於大陸棚架上的自然資源,從而影 響到日本對鬆葉蟹的捕獲問題。然而,20 世紀 60 年代,東海海域出現存有石油 資源問題後,日本又隨即表示贊同大陸棚架公約。

1974 年 10 月在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討論大陸棚架的外部界線時,日本 認為深度標準和自然延伸會導致不公帄結果,因為這意味著國際海域的減少,為 此主張大陸棚架的最大寬度不應超過 200 海浬,並在劃界原則上屬於等距離中間 線集團。

1977 年 5 月和 6 月,日本分別頒布了領海法和關於漁業水域的臨時措施法。

其中領海法規定日本的領海寬度為 12 海浬,但在宗谷海峽、津輕海峽、對馬海 峽東、西水道和大隅海峽等特定海域的領海寬度為 3 海浬。在關於漁業水域的臨 時措施法中宣佈建立寬度為 200 海浬的漁業水域。

日本在第三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一直反對設定 200 海浬專屬經濟區,因為 在 70 年代初期日本漁業捕撈量中近一半以上是在其他國家 200 海浬的海域內捕 撈的。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其漁業利益,日本在海底委員會和第三屆聯合國海洋 法會議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1976 年美國不顧日本的請求和反對,通過了漁 業保護和管理法, 設定了 200 海浬漁業區。同年 12 月,前蘇聯也宣佈建立 200 海浬臨時漁區,並驅趕沿岸的日本漁民。25

1977 年 3 月,在日蘇漁業談判中,蘇聯提出以北方四島作為領海基線享有 200 海裡專屬經濟區或漁區,這極大地刺激了日本。日本政府意識到,如果再不 設立漁業水域,不僅將對本國漁業造成巨大損失,而且會使日本在北方四島領土 主權爭端中處於不利地位。有鑑於此,日本公佈了 200 海裡漁業水域臨時措施 法。但同時宣布該法的主要內容不適用於中共和韓國的漁民。這是由於當時日本 在中共近海海域的捕撈量遠遠超過了中共漁船在日本漁業水域的捕撈量,且魚貨 質量好。如果中共採取相應措施,將對日本極為不利。26

25 楊金森,高之國編著,亞太地區的海洋政策(北京,海洋出版社,1990 年版),頁 70。

26 趙理海,海洋法問題研究,前引書,頁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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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日本關於漁業水域的臨時措施法中主張的權利性質來看,其設立的 200 海浬漁業區水域並不是海洋法意義上的專屬經濟區,而是傳統海洋法上的漁區,

是日本在正式建立 200 海浬專屬經濟區之前採取的ー種臨時措施。27

1996 年 6 月 14 日,日本國會通過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架法。該法第 1 條 第 2 款規定,日本的專屬經濟區是從其領海基線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點同領海 基線的最近點的距離為 200 海浬的線以內的區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 包括領海)。如果專屬經濟區外部界線的任何部分超過了中間線(中間線是一條 其每一點同日本領海基線的最近點和與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國家的領海基線的 最近點距離相等的線),中間線(或者是日本與其他國家協商同意的其他線)將代替 那條線。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日本的大陸棚架包括從日本的領海基線向外延伸到 其每一點同領海基線的最近點的距離,等於 200 海浬的線以內的海域的海底及其 底土。如果大陸棚架的外部界線的任何一部分超過了中間線,中間線(或者日本 與其他國家協商同意的其他線) 將代替那條線。28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日本的 大陸棚架還包括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76 條由日本內閣另行規定的、200 海浬範圍以外的海床和底土。29

從上述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架法中的有關規定來看,日本主張與海岸相向國 家之間的大陸棚架和專屬經濟區劃界採用中間線原則;關於大陸棚架範圍,儘管 沒有直接提到自然延伸ー詞,但從其強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76 條大陸棚架外 部界線可延伸到 200 海浬以外的有關規定看,日本似乎又是(自然延伸)原則的 支持者。具體到中日東海劃界問題,日本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是 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為參照而制定的,並不適用於地形複雜的東海及太帄洋海 域。根據琉球大學海洋系教授木村政昭的研究,中日兩國在東海海域屬於共同大 陸棚架,沖繩海槽只是兩國自然延伸之間的ー個偶然凹陷,不能中斷兩國大陸棚

27 楊金森,高之國編著,亞太地區的海洋政策(北京,海洋出版社,1990 年),頁 71。

28 朱鳳嵐,「中日東海爭端及其解決的前景」,當代亞太,第 7 期(2005 年),頁 12-16。

29 趙理海,海洋法問題研究,前引書,頁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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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的連續性。30為此,日本主張中日東海劃界應忽視沖繩海槽的法律效力,而具 體劃界方法應該是從兩國領海基線量起,超過 200 海浬的重疊部分按照等距離標 準以中間線確定界線。31

綜合以上所述,中日兩國在東海劃界上的不同立場與主張概括起來主要有以 下四點:第一,雙方各自主張的劃界原則不同。32日本(包括韓國)主張適用等距 離中間線以及距離標問題上存在爭議。中方認為,從地質構造和地形上看來,東 海陸架與沖繩海槽是兩個不同的單元。陸架屬於穩定的大陸地殼,而海槽則屬於 大陸棚架地殼向海洋地殼過渡的構造帶,這樣,沖繩海槽尌構成中共大陸領土自 然延伸的陸架和日本琉球群島島架之間的天然分界線。33日本認為,日中兩國處 於共同大陸棚架,中共大陸的大陸棚架終止於琉球海溝,琉球群島是大陸棚架外 緣的島鏈,沖繩海槽僅僅是大陸棚架上的ー個褶皺、凹陷,在劃界時並不一定是 決定因素。第三,在劃界基點上立場相左。日本堅持以無人居住的小島男女列島 和鳥島為基點,按等距離中間線劃分東海大陸棚架。34中共則認為無人居住的小 島本身不應享有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棚架主權權利。第四,釣魚島及其附屬 島嶼存在領土主權爭端。中方堅持並恪守擱置釣魚台主權爭端,在東海劃界時不 以這些島嶼為基點。日方則認為在釣魚島主權上不存在爭議,主張釣魚島在劃界 時應享有 200 海浬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