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6
未能達成任何協議,應訴諸第 15 部分所規定的程序。而上述兩項條文之各別第 三款又要求各國在達成協議前,「應基於諒解和合作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 性的臨時安排,並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後協議的達成。這種安排應 不妨害最後界線的劃定。」中、日兩國作爲該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進行合作,
真誠談判達成在過渡期內實際可行的臨時安排。這種安排可考慮如下形式:(一)
凍結爭議海域資源調查、探勘或開發活動:即雙方在劃界協定締結前都不得在權 利主張重疊區域進行與海底資源有關的任何活動。(二)暫定措施區域:即將權 利主張重疊海域規定爲「暫緩區」,在該區域内,雙方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授權或 許可鑽探或開發大陸礁層的石油或天然氣。(三)共同開發:即中、日雙方暫時 擱置主權或主權權利爭議,在相互間協定的基礎上,以某種合作方式探勘和開發 重疊主張海域的石油資源。48相較而言,前兩種安排不利於及時地將潛在資源轉 化爲現實財富。共同開發則可雙贏,它既不影響有關國家的權利主張,又能符合 雙方經濟利益原則,及時、有效地探勘、開發海底資源,使雙方能迅速從石油的 發現和生産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49
貳、中華民國的石油鑽探活動與美國的參與
在全球仰賴石油能源所帶來的經濟成長下,當時除了中共國內生產的石油 足敷使用外,對東海周邊國家當然,沿岸各國競相投入海域探勘活動。在「艾 默利報告」發表之後,中華民國政府很快尌採取了一連串法律與事實的行動。
501969 年,由於東海周圍國家對海域油氣礦藏出現爭執,恐將影響中華民國對 東海大陸礁層的權益,行政院乃於是年 7 月 17 日發表正式聲明:「中華民國係
48 國內學者姜皇池指出,近來實踐顯示,若相關國家因涉及系爭海域中部分領土爭執或其他原 因,致使無法針對該海域之劃定達成協議,則爲開發特定海域天然資源之目的,包括生物資 源與非生物資源,相關國家可以先行進行合作或合作管理。姜皇池,國際海洋法(下冊)(台 北:學林出版社,2004 年),頁 854。
49 張東江、武偉麗,「論中日東海海域劃界問題及其解決----從國際法角度的研究」,世界經濟與 政治,2006 年第 4 期(2006 年),頁 4。
50 張東江、武偉麗,「論中日東海海域劃界問題及其解決----從國際法角度的研究」前引文,頁 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7
1958 年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之大陸礁層公約51之簽約國,茲爲探測及開發天 然資源之目的,特照該公約所規定之原則,聲明中華民國政府對於鄰接中華民 國海岸,在領海之外之海床及底土,均得行使主權上之權利。」52同時,由經濟 部、外交部、中國石油公司(以下簡稱「中油」)等有關單位及國內外法律專家硏 議後,認爲批准該公約可作爲開發大陸礁層資源的法律依據,對我國有利。唯 該公約第六條有關劃定大陸礁層界線之規定,與我國界之關係重大,於批准該 公約時,應予以保留,以保我國權益。53
1970 年 8 月 21 日,立法院批准大陸礁層公約,呈請總統批准,使我國成爲 該公約第 42 個締約國;並且,依據相關單位的擬議,對該公約提出了兩點保 留:54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本公約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有關劃定大陸礁層界線之規 定,主張:(一)海岸毗鄰及(或)相向之兩個以上國家,其大陸礁層界線之劃 定,應符合其國家領土自然延伸爲原則。(二)尌劃定中華民國之大陸礁層界線 而言,應不計及任何突出海面之礁嶼。55
51 在領海之劃界問題方面,一九五八年日內瓦領海及鄰接區公約第十二條和一九八ニ年聯合國 海洋法公約第十五條均明定界線以協議定之,倘無協議則依據「等距」方法劃定。如因歴史 性權利或其他特殊情勢之存在,得採用等距以外之其他方法劃定領海界線。一九五八年 領 海及鄰接區公約之簽署國有 66 國之多,而且未批准該公約國家亦未對第十二條規定明確表 示反對,故此種規則似乎已獲得國際社會之默認。陳荔彤,從台灣海域爭端檢視暫定執法線 的定位與功能等,前引書,頁 295、頁 321。
52 中央日報,1969 年 7 月 18 日,版 1。
53 凌鴻勳等,石油人史話,(台北:中國石油公司成立二十五週年紀念會,1971 年),頁 190。
54 中央日報,1969 年 7 月 18 日,版 1。
55 此一保留條款,實與釣魚台列嶼之爭執有關;易言之,依我國之立場,即使日本對釣魚台 列 嶼之主權主張有效成立,亦不能以之作爲與我國平分東海大陸礁層之依據。一九七一年在 泰 國曼谷召開之「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地區海域石油探勘開發立法硏討會報」中,台 灣代表就海疆問題亦提出類似之觀點,即無人居住之小島,無論誰屬均不應考慮作爲劃界之 依據;且海溝深逾 1,500 公尺以上者,可作爲自然界線之依據。王志文,前引書,頁 2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8
圖 3-3
資料來源:陳汝勤、莊文星,「由海洋地質觀點看釣魚台列嶼」,程家瑞編,釣 魚台列嶼之法律地位,台北:東吳大學法學院,1998 年,頁 103。
1968 年起中油即與外國合作,在台灣海峽和台灣北部外海地區進行空中磁 測。經過兩年的初歩合作與談判,中油在 1970 年到 1972 年與 7 家(後減至 6 家) 北美洲的石油公司簽約,以探勘與開發台灣海峽與東海之中面積達 194,000 帄方 公里的海床。爲了有效管理海域探油及鼓勵外國人投資,台灣在 1970 年 9 月 3 日公佈實施「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當時中油已簽署 3 個中外合作的契約)。
這個法律的施行細則到 1974 年 7 月才公佈。56
中油在台灣海峽與東海進行地球物理勘測,早在 1965 年即已開始,但海域
56 馬英九,從新海洋法論釣魚台列嶼與東海劃界問題,前引書,頁 4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9
鑽井活動,直到 1970 年與美國石油公司合作之後,才真正展開。57不過,1971 年 4 月,美國國務院發表聲明,希望美國各大石油開發公司立即停止在黃海、
東海海域的石油勘探活動。581972 年 2 月,美國總統尼克森(Richard M. Nixon) 訪問中共,使得東海情勢變得更加複雑。對 6 家與中油合作的美國公司來說,
華府態度的轉變動搖了他們對台灣前途的信心。最後,各大外國石油公司陸續 退出合作計畫,海域探油的工作全部落在中油的肩上。59外資與中油合作的海 域探勘活動,大致如下:
一、美國亞美和公司(Amoco International Oil Corporation)(以下簡稱「亞美和」):
亞美和的子公司亞美和台灣油公司(Amoco Taiwan Oil Corporation)於 1966 年起 即數度派員來台洽商合作探油,至 1967 年達成初歩協議,並於 1968 年來台實施 台灣海峽之空中磁測後,選擇台灣海峡第 1 區靠近新竹、淡水外海間兩塊地爲 合作礦區。自 1970 年實施初測、詳測與複測之震波測勘作業,測線長度 2,863 公里。1973 年在新竹外海鑽探董ー號探井,爲台灣海域鑽鑿的第一ロ探井,可 惜未獲油氣。1973 年,亞美和參加康納和油公司合作區之探勘,在 1973 至 1975 年間鑽探成昌ー號井及致昌ー號井、致昌二號井,其中致昌ー號井鑽獲大量天 然氣。1977 年,亞美和退出這項合作計畫。至於亞美和在新竹外海之合作礦 區,則因資金短絀,未能進一步鑽探,於 1978 年因合約期屆滿而退出合作,礦 區全部歸還,由中油繼續自力探勘。60
二、美國海灣石油公司(Gulf Oil Corporation)(以下簡稱「海灣」):海灣與中油 合作的礦區位在基隆北方海域、涵蓋整個釣魚台海域的第二礦區。自 1970 年 起,海灣先在礦區內全面普測,之後選擇具有探勘潛カ區詳測,最後做部分複 測性的震測作業,測線長度 14,331 公里。 (1972 年 6 月,日本獲悉海灣租用 ー艘西德探勘船在釣魚台附近作業,立刻派遣巡邏艇前往拍照,然後暗中分向
57 中國石油公司編,中國石油志(下冊)(台北:中國石油公司,1976 年),頁 1165。
58 高橋庄五郎,前引書,頁 39。
59 馬英九,從新海洋法論釣魚台列嶼與東海劃界問題,前引書,頁 44。
60 曹明主編,六十年來之中國石油公司(台北:中國石油公司,2006 年),頁 119-12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0
美、德大施外交壓カ,終於迫使海灣撤離釣魚台水域,轉赴不敏感地區作業。
海灣經此挫折,乃將往後的鑽井活動局限於台灣近海,而把靠近釣魚台的敏感 礦區歸還給中油。611973 至 1975 年,海灣先後鑽鑿了 4 ロ探井,其中 2 ロ井獲 微量天然氣。海灣因受能源危機後資金短絀影響,自 1977 年引用合約中之不可 抗カ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暫停屨約,於 1982 年歸還礦區,退出合作。62 三、美國大洋探採公司(Oceanic Exploration Corporation)(以下簡稱「大洋」):大 洋與中油合作的礦區位於台灣北方的第三礦區。自 1970 至 1974 年先後實施了 4 次震測,測線長度 10,274 公里,該礦區距離台灣本島較遠,受客觀因素影 響,迄未鑽井。大洋依合約中之不可抗力條款,一直暫停履約中。63
四、美國克林頓國際公司(Clinton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以下簡稱「克林 頓」):克林頓與中油合作的礦區位於台灣北部的第四礦區。克林頓自 1971 至 1974 年先後實施兩次震測,測線長 3,180 公里。其亦因受客觀因素影響, 迄 未在合作礦區內鑽井,並一直引用不可抗力條款延緩履約,至 1988 年正式 退 出此合作案。克林頓因對台灣北方海域距離台灣本島較近之第二礦區的探勘甚 感興趣,經多次洽商,於 1979 年申請參加中油在該區之鑽井,可惜未獲油氣,
克林頓旋即退出該項合作案。64
五、美國康納和公司(Continental Oil company,簡稱 Conoco)(以下簡稱「康納 和」):康納和與中油合作的礦區位在高雄、台南外海的第一礦區。1971 至 1975 年,先後實施海上震測 5 次,共施測 7,746 公里。如前所述,1973 至 1975 年,
康納和與亞美和曾合作鑽探成昌一號井及致昌一號井、致昌ニ號井。1975 年 6 月起,康納和自行與中油合作鑽探致昌三號井,可惜因井口防噴設備發生故 障,未能詴氣。由於致昌構造所鑽獲者係天然氣而非原油,鑽探與開發投資較
康納和與亞美和曾合作鑽探成昌一號井及致昌一號井、致昌ニ號井。1975 年 6 月起,康納和自行與中油合作鑽探致昌三號井,可惜因井口防噴設備發生故 障,未能詴氣。由於致昌構造所鑽獲者係天然氣而非原油,鑽探與開發投資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