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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間的民族主義情緒與對石油需求的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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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小結

中日間的民族主義情緒與對石油需求的迫切

中日之間的仇恨與糾紛是深入雙方社會人心之結構性,全面性的爭執,所 以在這種背景下的中、日東海油氣之爭,並不是一項孤立事件,而是很可能成 為「中日結構性火藥庫」的導火線。

二次大戰結束已超過 60 年,但中、日之間的仇恨與糾紛,並未隨戰爭而真 正結束。中共與日本之間,除了原本的侵華歷史問題、篡改教科書問題、參拜 靖國神社問題、釣魚台主權問題之外,現在又加上東海石油問題,的確是非常 錯綜複雑,而且是深入雙方社會人心的結構性、全面性的爭執。中、日在東海 油氣田的爭奪點燃了中共的怒火,新仇舊恨所累積的能量,已爲中、日衝突的 升高埋下伏筆。

至於日本,亦往往將石油問題與民族主義相結合。提貣能源問題,日本曾 經一再嚐到苦果,所以大多數日本人可能無法冷静看待。日本學者後藤康浩認 爲,日本被迫發動太帄洋戰爭直接的契機,即是歐美對日本實施石油禁運。二 戰時期日本海軍的行動能力,就取決於保有石油的存量。隨著戰事的擴大,日 本不得不動員保護東南亞的油田,國內甚至要砍倒松樹,提煉松根油。因此,

從這個角度來看,對日本人而言,二次大戰就是圍繞石油的戰爭。1973 年第一 次石油危機爆發,對石油需求的迫切感再度襲上國民心頭,甚至引貣社會的恐 慌,石油業界人士對日本是一個沒有產油的國家感到悲哀。100由於石油危機的 影響,1974 年日本的國民生產總値出現戰後首次的負成長,企業破產增加,失 業人數大增,通貨膨脹率更上漲至 20%。由於這些經驗,使得日本深切體認到

100 後藤康浩,「アジアのエネルギー安全保障----日本に必要な新思考」,國際問題,第 524 期

(2003 年),頁 2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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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能左右國家的存亡。過去,因爲歷史問題,日本一直未在東海問題上採取 主動,但是安倍執政以來,日本右翼勢力快速上升,隨著時間漸行漸遠,日本 國內各界的聲音已趨向統一:東海石油,不可放棄!

不可否認,由於兩國國內民族主義情緒的影響,中日關係現在正處於一個 艱難階段。很多中共人認爲,中共在近代的沒落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包括日 本在内的列強侵犯中共所造成。而日本在領土、歷史等問題上又一再刺激中 共,使得民間的民族主義情緒非常強烈,這些都對政府的決策產生了重要影 響。而在日本方面,近十幾年來,對中日關係史、日本侵華史缺乏認識的「戰後 新生代」開始掌握日本各界的領導權。在此背景下,否認侵略歴史、主張遏制中 共、擺脫「歷史贖罪意識」的右傾勢力逐漸佔據社會主流。日本的報刊、電視等 大眾媒體和社會輿論也在總體上向右翼傾斜,101主張政府要對中共態度強硬。

東京的分析家認爲102,近年來,隨著中共經濟快速發展、能源消費量的大 幅增加,日本越來越擔心中共影響日本的能源安全保障,所以不斷散播中共的 能源消費增加導致了國際能源市場價格暴漲,給世界經濟的復甦造成不利影響 等言論。從日本半路殺出、不惜血本同中共爭奪俄羅斯輸油管線到爭奪東海石 油天然氣,中、日之間已經展開一場激烈的能源爭奪戰。由於東海大陸礁層蘊 藏著豐富的石油能源,中、日之間海洋權益之爭很有可能長期持續下去。103

由於近年的中日關係呈現出「政冷經熱」的態勢,政治僵局很難突破,無形 中使東海爭端的談判很難有突破性進展。中、日政府之間關於東海爭端的斡旋 處於幾乎透明的國內輿論環境監控下,迴旋和政治妥協的餘地很小。中、日間 的歷史恩怨與民族心理隔閡爲東海爭端提供升級與惡化的温床,中、日媒體就 該問題不斷炒作,煽動了兩國人民的敵視情緒,甚至將東海之爭升級到中、日

101 邵亞樓,「民族主義與中日關係」,寧波廣播電視大學學報,第 2 卷第 4 期(2004 年),頁 18-19。

102 金熙德,「中日關係:轉折期的特點和展望」,日本研究,2005 年第 2 期(2005 年),頁 39。

103 趙愛玲,「東海油氣之爭『日中之間新的懸案』」,中國對外貿易,第 8 期(2004 年),頁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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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國國家根本利益衝突的高度,造成爭端不斷升級。104

一些國際石油公司希望中、日能儘早達成「共同開發」的協定,以便早曰進 行大規模開發。不過從中、日前幾輪磋商的經驗來看,目前還未到達簽訂類似 協定的時機。來自歷史的情結和來自現實的輿論壓カ,加上東海問題的複雑性 與敏感性,將給中、日詴圖簽訂此類協議帶來極大的難度。在中、日之間特殊 的關係下,東海問題的解決存在著極大的難度,但如果東海爭端能夠尋求一個 較爲妥善的解決辦法,對於解決中、日其他爭端,將具有相當的示範意義。反 之,則可能成爲中日關係又一個長期難解的結。105

然而,爭議海域共同開發本質上是一項暫時讓渡部分主權和海域管轄權的 辦法,因而對中日兩國而言,都在政治上非常具有敏感性。日本在釣魚台問題 上不願同中方「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立場,是解決東海問題屢屢受挫的癥結 所在,因此,中共必頇堅持原則,進行不懈鬥爭。此外,共同開發涉及比較複 雜的法律手續和程序。106一般而言,爭議海域的共同開發是一種特殊的經濟合 作方式,是爭議雙方協議確定爭議海域,並同意在這一爭議海域針對海底特定 的非生物資源如石油,天然氣等進行共同開發。根據國際實踐,其關鍵是爭議 雙方要通過建立政府間協定,確認爭議海域,圈定共同開發區。然後,在這一 協定的規範下,爭議雙方需要協調各自國內相關法律法規,比如共同開發區的 法律適用性問題,犯罪分子的追索,監押問題等;此外還需確定一系列雙方一致 接受的,關於成本分攤比例和利益分享比例等方面的條款107;最後才是發放許可 證授權公司進入共同開發區實施油氣勘探。由此可見,最終實現中日東海共同 開發的道路仍然漫長而艱難。

104 孫冰冰,「論中日東海爭端與能源合作」,太平洋學報,2005 年第 6 期(2005 年),頁 90。

105 同前註,頁 89。

106 蔡鵬鴻,中日東海爭議現狀與共同開發前景,現代國際關係,2008 年第 3 期(2008 年),頁 43-49。

107 同前註,頁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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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需指出的是,推進東海共同開發進程需要有「新思維」。越來越多的中共 學者認為,解決東海問題同解決其他國際爭端一樣,也要「根據新情況,新問 題,提出新辦法」,拘泥於過去的思維是難以有所突破的。我們應當接受東海海 域屬於爭議海域這一客觀事實,在主張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的同時,也應考慮 國際法的發展,以及對方的立場和接受程度。如果過分依據某項原則而忽略其 他新生的規則,甚至對有些事實和規則有意迴避,那將無益於問題的解決,更 無益於中共長遠目標的實現108。從這個角度講,本文提出的第四方案修正案,

並不意味著對日本所謂「中間線」主張的承認和接受理由是:爭議海域共同開發 區的建立,是以不損害雙方關於海洋法諸問題立場的前提下提出的,因此在承 認東海地區存在爭議海域的前提下,在某一特定區域內為實現某項經濟目的實 施共同開發,不是對東海劃界做出的法律規定,也不是對對方單方面主張做出 的任何承認。應該認為,一項臨時性措施完成使命後,相關方的立場依然存 在,國際案例和中共的外交實踐證明了這一點109

108 同前註,頁 50。

109 同前註,頁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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