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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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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地區內之所有權人能在審議程序中表達意見之機會,且審議程序亦必須全程 公開錄影上網周知,本研究建議修正條文如下: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 關爭議,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構)代表,

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之,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必要時,並得委由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審議及處理有關爭議時,申請人或土地及合法 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將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連同公聽會紀 錄及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意見綜整處理表送交審議會併同參考審議,與案 情有關之人民、團體或其委託之代表得列席陳述意見,於陳述意見完畢後退席,

審議過程應全程公開錄影上網。

前項意見之處理情形應以專屬網頁、政府公報或會議紀錄等適當方式周知。

第一項審議會之職掌、組成、利益迴避等相關事項之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定之。

在民間於都市更新以外地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際,其所涉及之面向廣泛複 雜,藉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之組成,賦予發揮協助政府監督及指導之功能,故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審議會之職掌、組成等事項,其中組成成員應包含都市計畫、

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熱心公益人士等4-6,另更應考量編列合理審查費用給外 部專家學者填寫鑑定意見書等配套措施,才得以確保公部門片面專擅行為及彌補 政府有限之人力與專業,以之抗衡。

二、健全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權利

(一)知悉之方式-資訊揭露

實施者本應負有義務提供即時必要充裕之資訊與利害關係人,此即為正當法 律程序核心之一受告知權之體現,包含事前告知(預告)、事後告知(處分送達)

等,且必要時能由主管機關獲得專人諮詢及提供資訊之服務,鑒於都市更新事業 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化計畫影響更新單元內權益至深且鉅,故於大法官釋字 709 號之後,內政部增訂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之 1「實施者應於適當地點 提供諮詢服務,並於專屬網頁、政府公報、電子媒體、平面媒體或會議以適當方 式充分揭露更新相關資訊。」惟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應將此次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

4-6請參見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3 日府都新字第 10031770000 號令修正發布「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 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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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第 2 條之 1 納入都市更新條例中,並將諮詢服務、資訊內容、揭露方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另依內政部統一定之,本研究建議新增條文如下:

實施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諮詢服務,並於專屬網頁、政府公報、電子媒體、

平面媒體或會議以適當方式充分即時揭露更新相關資訊,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提 供專人諮詢及資訊服務。

前項諮詢服務、資訊內容、揭露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資訊之揭露除能確保實施者與人民(尤指不同意參加都市更新者)之間降低

「武器不對等」現象,亦能有效提升行政審查效能4-7,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之意旨,故本研究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辦法,其中專屬網站應提供各階段 相關資訊應包含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變更、審議過程、

獎勵容積申請、建築規劃設計、拆遷安置計劃、財務計劃、權利變換估價資訊、

選配資訊、實施進度等相關計畫內容、會議紀錄協調過程等相關資料、法令諮詢 與聯絡方式,在未經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其更新之公共利益本就甚難判斷,

完備資訊之揭露本屬正當法律程序之ㄧ環,應藉由資訊之公開來強化維護相關權 利人財產權之保障。

民間於都市更新以外地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相較於經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 地區,因公共利益不確定性的限制,此制度之施行為強調程序性保障,故公聽會 之公告方式參考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4-8新增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 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及傳單周知之規定,強化更新單元內現住居民之參 與,如承租戶或違章建築戶等等,已確保民眾知悉之權益,應重新修正後納入都 市更新條例中,本研究建議修正條文如下: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都市更新會得按主管機關 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以下簡稱事 業概要),摘要載明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之所列事項,舉辦公聽會;並於公聽會

4-7請參見臺北市都市更新行動綱領2.0「本市都市更新案件數量居於全國之冠,透過各式機制及資 源投入,已有效提升行政審查效能。101年10月全國首創成立『都市更新協檢服務櫃檯』,已大 幅縮短都市更新案法定要件之檢核時間約四個月。又率全國之先於102年8月22日建立『專業技 師協助審查』制度,加速公開展覽前的審查效率,協助針對辦理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案計畫書 圖內容進行專業審查。」

4-8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舉 辦公聽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及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 內門牌戶。前項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以專屬網 頁周知及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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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六個月內,檢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 關依更新概要等審議之方式規定審議核准;變更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核准之事業概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三十日,

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登記之管理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第一項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以登報、傳單及專屬網頁周知,並通知更新單 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 登記之管理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審議前,以書面載明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直轄巿、縣(巿)

主管機關參考審議。

(二)陳述意見之方式-附說明理由之義務

現行公聽會程序多流於形式之陳述意見,故除增強公共利益判斷外,公眾參 與透明度即屬不可或缺之程序保障,參考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之1事業概 要送審之規定及第8條之2納入審議之程序,故併同修正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 所規定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將更新單元劃定之依據與理由,公益性評估 報告及公聽會、聽證紀錄、審查意見應由實施者或主管機關答覆採納或不採納之 具體回應綜理表,此兩大面向攸關公共利益具體化之評估及陳述意見回應處理事 項,皆應納入更新事業併同審議,本研究建議增修條文如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

二、更新單元劃定之依據與理由,其劃定對社區整體發展之公益性評估報告。

三、實施者。

四、現況分析,含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築物,以及相鄰街廓或周邊地區。

五、計畫目標。

六、與都市更新綱領、更新地區計畫、都市計畫之關係。

七、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

八、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

九、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

十、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

十一、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十二、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

十三、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

十四、拆遷安置計畫。

十五、建築成本、共同負擔及財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