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提到,大環境的變化與少子化的問題,使得傳統大家庭模式逐漸解
97蔡文輝,《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頁 271-272。
98民國四十年,每戶平均人數 5.46 人,扣掉夫妻二人,大致約有 3 個以上的子女;民國七十年,每 戶平均人數 4.6 人;民國八十九年時更降至 3.3 人。蔡文輝,《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頁 206。
99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100 年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100 年每戶平均人口數為 3.29,其中成年人 2.59 人,未成年人 0.70 人。網址為:http://www.lia-roc.org.tw/index03/discom.htm,2013 年 2 月 15 日瀏覽。
100蔡文輝,《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頁 27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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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核心家庭成為主流。行政院主計處曾於民國 91 年分別就臺灣地區家庭 類型的轉變、現代家庭夫妻關係及親子互動情形等三個層面之現況做調查,
發現臺灣地區的家庭可分為核心家庭、主幹家庭、單身戶及其他家庭等類型;
相較於 87 年的報告結果,顯示核心家庭漸減,主幹家庭漸增,而成年子女 和父母同住比率提高是造成核心家庭與主幹家庭漸增的原因。101
事實上,在各方文化及資訊的激盪下,傳統的主幹家庭及核心家庭並不 能完全滿足現今的社會模式,歷經時間的演變現今已出現多種家庭類型。研 究者參考各家的分類,發現陳玥《社會工作實務》的分法較能含蓋現今的社 會現象,所以此處下列分類方式以他書中的八種家庭類型為主:102
(一) 單親家庭:
由父或母單獨一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組成的家庭。隨著離婚率的提高,
這樣的家庭模式增加,其中又以女性帶著孩子的單親模式居多,而社會經濟 狀況的變遷,間接導致「貧窮女性化」的趨勢出現。由於組織結構上較雙親 家庭薄弱,家務全落在一個人身上,所以單親家庭的父或母常有角色過度負 荷的情形,相對於子女而言,可能出現照顧不足或角色認同的困難。
(二) 雙生涯家庭:
指夫妻雙方都有工作與薪資收入的家庭。現今的社會隨著教育普及與提 升,個人主義盛行,使得男女雙方即使組成家庭,仍然各有其自我的生涯規 劃和事業,以往所謂的男主外、女主內的情況已逐漸減少。但同樣的在這樣 的家庭裡,尤其是女性,仍然有角色負荷過度的情形。
以女性主義的論點來看,認為母親與子女的互動在於重質不重量,所以
101報告顯示核心家庭占 63.34%,其中夫妻與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占 46.43%,無子女或子女已離家 的夫妻家庭占 10.57%,單親家庭占 6.34%;三代型式的主幹家庭占 18.47%,包含由祖父母、父 母及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占 14.23%,父母及已婚子女組成的家庭占 3.26%,祖父母與未婚子女 組成的家庭占 0.98%。蔡孟哲、王文貞,〈國人家庭生活概況研析〉,載自《主計月刊》。1993 年 第 575 期,頁 70-76。網址為: www.stat.gov.tw/public/Data/4122719144071.pdf,2013 年 2 月 14 日瀏覽。
102陳玥,《社會工作實務》,頁 8-3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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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以「日間托育」來代替家庭的照顧;但若從依附理論的觀點,則認為白 天托育晚上則由父母照顧的方式,將導致孩子在缺乏穩定的依戀對象下,逐 漸形成以自我為中心、重物質、社交淺薄的性格。
(三) 新三代同堂:
新三代同堂為應單親家庭而生,由離婚或未婚生子的子女帶著第三代與 父母同住一起的家庭。這樣的家庭模式可以協助單親家庭,舒緩經濟及家庭 照顧壓力,亦能減少社會福利及老人獨居的問題,而成為政府倡導推行的家 庭形態。
但在實際推行上,此模式最後常轉變成「隔代家庭」的問題,即父母親 將照顧子女的責任轉到家中老父母的身上,導致祖父母的生活負擔增加。所 以於意識型態上,此家庭結構亦是政府逃避加強社會福利的擋箭牌。
(四) 隔代家庭:
指由祖父母與孫子女同住。此形態為近年來的社會趨勢之一,當父母無 法親自照顧孩子時,便將子女委託由(外)祖父母照顧。隔代家庭是由許多 社會因素形成,如父母去逝、離婚、分居、再婚、遺棄、經濟能力不足撫養、
外出、工作、感染病、未婚生子、牢中服役等,祖父母在自願及非自願的情 形下,負起照顧責任。
祖父母常成為人們心裡替代父母角色的首位人選,但事實上,老年人與 幼之間的年齡間代差距太多,體力也不如年輕時的狀態,對於幼兒的真正心 理需求無法顧及,所以若缺少父母做居間調解,結果也不會太樂觀。隔代家 庭的祖父母時常會出現照顧負荷的情形,孫子女可能會影響祖父之生理與心 理健康狀況。
此外,「隔代教養」指的是祖輩對孫子女的教養行為,並非單指出自「隔 代家庭」的祖孫,所以即使是出自三代同堂,只要祖孫之間有教養產生,即 算是隔代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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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週末父母的家庭型態:
此家庭型態的子女,平時居住於祖父母家中,週末時才和自己的父母同 聚。而這樣家庭型態的父母,於教育上強調自我成長,不認為養育子女是天 職,長此下來,可能會形成疏離的親子關係。
(六) 繼親家庭:
指父母雙方之一,至少一方曾經結過婚,並且帶來前次婚姻的子女。早 期台灣繼親家庭的出現大多源自於喪偶,但現今則出自於離婚。
繼親家庭要面對的狀況比核心家庭來的複雜,對繼父母而言,他們要面 對的問題可能是:學習與非婚生子女相處、承接教養責任,甚至是子女與父 母相互競爭的情形。對於繼子女而立,他們可能要學習與不同父母的兄弟姊 妹相處,或是與不同的父或母同住。
(七) 同性戀家庭:
指兩個相同性別的人共組一個家庭,他們不一定會有孩子,孩子有可能 是來自於伴侶中與前異性婚姻所生的子女。
(八) 獨身或親人合作型家庭:
指單身的男性或女性,與類似情形之孤身或離異的人所組成的家庭,他 們住在一起,彼此照應,形成類似家庭親人家的情感關係。
從上述八種家庭型態可發現,多數家庭的成員中包含父母、子女及祖父 母:而祖父時常於父母缺席時,負起照顧孫子女的責任,此現象與國外風俗 不同,是台灣的家庭特色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