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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十七、志工對本局有關其個人權益之措施,如解除資格等,認為有所不當 ,致有損害時,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訴,但僅以一 次為限。本局收到申訴函後,須於三十日內召開會議,並請該志工 出席說明,由本局議決函復。
18 十八、具有特殊貢獻或績優事蹟之志工,本局於年度志工大會中公開表揚 ,另並推薦資深或績優者參加中央主管行政機關、新北市政府等單 位之績優志工選拔。
19 十九、志工本人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得申請志願 服務榮譽卡,持榮譽卡進出內政部公布之「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 得免費進入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可享門票免費之優惠(停車等其他費用除外)。
20 二十、本局正式志工除一依規定享有保險權益(意外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 萬元,意外醫療新臺幣二萬元),並視當年度預算經費狀況,得對 每次服勤四小時以上之志工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新臺幣一百元。另 享有優先參加本局舉辦之相關活動、研習會議或講座之權利。
二、新北市烏來泰雅民族博物館計時工讀生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泰雅民族博物館計時工讀生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公發布)
1 第一點 為使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烏來泰雅 民族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業務順利運作、提供最佳專業及安 全服務,發揮最大效能,特立本管理要點。
2 第二點 本局所僱用計時工讀生之資格及錄取方式如下:
一、資格
(一)凡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具服務熱忱,身心狀況足 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二)對泰雅文化有濃厚興趣、配合度高。
(三)能配合本館安排之工作班表及工作內容而無異議者。
(四)須長期(至少三個月以上)工作者。
(五)有服務熱忱及誠懇、謙和的工作理念及態度者。
二、錄取:經本局之公開徵選程序,合格者予以錄取。
3 第三點 本局經濟建設科為計時工讀生之主管單位。
4 第四點 計時工讀生需配合本館營運所需之行政庶務、文書處理、文物整 理、進館人數統計、展場服務、田野調查及其他交辦事項。
5 第五點 計時工讀生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享有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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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配合業務所需參與相關之教育訓練。
三、遭受不當待遇及處分時,可主動提出申請,並向本局人事請 求協助。
四、凡工作績效不佳,表現惡劣者,得依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停 止工讀之處分。
五、須遵守本館之各項規定,並完成工作職掌範圍內之相關業務 。
6 第六點 計時工讀生之執勤時間及差勤管理如下:
一、執勤時間:週一至週日。但每月第一週星期一為休館日。
(一)週一至週五:每日服勤時數須達八小時。上班時間為上午 八時四十分;中午休息時段為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一 時三十分,每人以三十分鐘為原則,採輪流休息方式為限 ;下班時間為下午五時十分。
(二)週六、日及國定假日:每日服勤時數須達九小時。上班時 間為上午八時四十分;中午休息時間為上午十一時三十分 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每人以三十分鐘為原則,採輪流休息 方式為限;下班時間為下午六時十分。
(三)擔任行政工作者,勤職時間比照正式人員。上班時間為上 午八時四十分;中午休息時間為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下午 一時三十分,每人以三十分鐘為原則,採輪流休息方式為 限;下班時間週一至週五為下午五時十分、例假日為下午 六時十分。
(四)除有特殊原因外,每月工作天數以二十二天或時數一百七 十六小時為原則,超過者以加班計算。
(五)每日工作時數以八小時為原則,不足者需辦理請假,必要 時得延長工作時間並以加班計。
(六)排班方式由本館管理人員負責排值,並應於每月二十日將 下個月之個人排班表交予管理人員排班,每月二十五日前 公布次月班表,計時人員如有異議須於班表公布後三日之 內向管理人員反應,班表一經核定後,計時人員不得自行 隨意更改。
二、上下班採指紋辨識方式為之,遲到者第一個小時不予計薪。
忘刷卡指紋辨識上下班者,需填寫「員工忘刷卡申請單」親 自交由管理人員,由管理人員於申請單上蓋章存查證明;若 無依規定辦理或當月忘刷卡指紋辨識超過一次以上者,則視 為曠職,曠職時段並不予支薪。
三、請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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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假:請於三天前告知,並請找到職務代理人。
(二)病假:最慢請於上班前二小時內告知管理人員,以便調度 。
(三)如在上班時間感到身體不適,需提早下班或暫時休息者,
請告知管理人員。
(四)請假時請填寫請假單,並交由管理人員核准。如有缺勤逾 三日,且不作告知,即通知辦理離職。
四、奉派公出者,均需填寫公出簿,並於當日內送交公出紀錄。
7 第七點 薪資
一、給薪標準:以「時」計薪,並以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 時薪為準,加班費為每小時新臺幣壹佰元。
二、發薪:預計每月十日前直接匯入臺灣銀行帳戶內。
三、個人資料變更:若有帳戶、戶籍資料、居住地址或聯絡電話 號碼更動之情形,必須立即向管理人員報備變更。
8 第八點 考核
本局將視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工作考核,考核項目及標準如下 :
一、考核總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中「服裝儀容」占總成績百 分之二十五分、「團隊參與及配合度」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分、「工作績效與態度」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分、「其他考 核項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十五分。
二、總成績九十分者(含)以上為優等;八十分(含)以上者為 合格;未達八十分者為不合格並予以先行警告乙次,經警告 達三次者,本局得不予以續任。
前項成績之評定應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之,並將考核結果 公告,由計時人員自行參閱,不服考核結果,於結果公布後三十 日內,得向本局人事管理員申訴。
9 第九點 計時工讀生離職應於二週前提出申請,並辦妥離職手續及辦妥業 務交接事宜。
10 第十點 工作範圍及配置
一、大門入口處:人數統計及提示入館注意事項。
二、展示區
(一)展品安全維護。
(二)觀眾安全維護。
(三)展示區清潔維護。
(四)觀眾各項問題及解答。
三、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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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館區清潔及安全維護。
(二)遊客參觀動線指引及服務。
(三)各項臨時狀況處理。
四、行政工作之支援、協助 11 第十一點 執勤注意事項
一、維護展品安全:採取柔性勸導方式:
(一)勿觸摸展品。
(二)勿逾越觀止線。
(三)勿於館內奔跑、喧嘩。
二、維護園區及展場的清潔:
(一)禁止觀眾在展廳內吃東西、吸煙。
(二)如有丟棄的垃圾請主動撿拾。
(三)發現不潔要求清潔廠商立即處理。
三、緊急狀況處理:
(一)展品受損、參館人員受傷:留下「當事人」姓名、電話 或「見證者」之聯絡方法,儘速通知負責之管理人員。
(二)場展環境、營運設備等如有損壞或運作不良之情形時,
應通知本館管理人員。
(三)緊急狀況之通報:遇突發事件,請通報管理人員,重大 災害發生,立即通報警消衛等單位。
12 第十二點 不得擅自燒錄、影印或複製本館之相關文件者,違者將依智慧 財產權法規定申請索賠,嚴重者予以解雇。
13 第十三點 若於執勤時間行為違反本局相關規定並損及本館形象者、未經 許可對外發言,經查屬實,本所得依本規定資遣。
14 第十四條 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 。若遇特殊狀況得授權單位主管適時調整工作時間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