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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第二款 第二款 第二款 技術士 技術士 技術士 技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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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第二款 第二款 第二款 技術士 技術士 技術士 技術士

依據我國職業訓練法第 3 條規定由實施之職業訓練主要針對於非屬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包括對未就業國民所實施之職前訓練及對已就業國民所實施之在 職訓練;實施方式,分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轉業訓練及殘障者職 業訓練。其目的在於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對 於訓練期滿考覈及格者發給技術士證照,提供了無法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法 定要件者以技能檢定之方式取得職業證照之重要途徑56565656

然而對於職業主管機關之技能檢定與上述考試院考選銓定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資格間如何區分?所謂技能檢定就是專業能力的評鑑,其是對於各類職業技 術從業人員的工作內涵,先就其所需具備的相關知識與技能操作訂立規範,再經 由學科考試與技能實作測定其精熟程度;凡達一定水準檢定合格者由政府頒給技 術士證書的一項措施,以證明所擁有之技術能力作為從業的憑證,並依法在就業 時得到某種程度的保障57575757。而具有專業分工特性之專門職業與專門技術,學者賴 鼎銘綜合中外學者之專業看法歸納出其特性如下58585858:「1.擁有奧秘性之知識。2.

大學之訓練機構。3.專業組織。專業道德規範。5.立法保障。6.自主性」。是以中 醫推拿助理雖無法完全符合專門職業技術之條件,但職業訓練法巳規定對其未就 業及已就業者應實施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期滿經由職業主管機關技能檢定合格 發給各級技術士證照,以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

作為從業憑證與保障。而職業訓練法第 2 條雖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 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但管見以為中醫推拿助理具輔助實現中醫師職業執行自由之特性,其所從事之職 業與公益及人民重大法益如生命、身體、財產有部分相關,其亦屬人民團體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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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職業訓練法重要相關規範包括第 5 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一 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 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三 以財團法人設立者。」第 31 條規定:「為 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 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團體辦理。」第 32 條規定:「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 專精程度,分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3 條規定:「技 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统一發給技術士證…。」第 34 條規定:「進用技術 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職業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 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第 35 條規定:「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之事業機構,應 僱用一定比率之技術士,其業別及比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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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7參見霍志豪,前揭文獻,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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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參見賴鼎銘,圖書館學的哲學,台北文華圖書公司,1993,綜合黃純敏、潘華棟、顧德

(W.J.Goode)、拉舜(M.S.Larson) 、威蘭斯基(H.L.Wilensky)等中外學者之見解;轉引自葉惠玫,

前揭文獻,頁 10。

5959Friedman(1982)指出:「職業證照形成的原因是希望透過從業人員證照制度的建立,以提高從業 人員的素質、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證照制度的建立其重要性包括:「1.獲得社會認同。2.提升 自我肯定。3.達成專業目標。4.促進專業發展。5.促進公平就業。」證照的取得旣是經由公正 公開的考試方式,自然是在無任何歧視下進行,如此將可充分發揮公平就業之精神。以上參見 陳美伶,前揭文獻,頁 13;轉引自林仲威,我國金融從業人員對金融證照認知之研究-以理財 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為例,實踐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台北市,2003 年。

另外證照制度的核心觀念在於「資格」。Freidon(1986)指出證照制度的建立是資格主義的表現,

資格主義意味著壟斷、保護與聯合,團體藉此獲得並保存服務的獨占性提供,以提升成員的收

註冊(登記)(registration)、證書(Certificate)、執照(License) 67676767。由上可知「證 照」之定義於部分論述將之與「「「「證書」、「執照」混為一談。然而另有外國學 信達、陳淑貞,前揭文獻,頁 34-35。註冊(登記)(registration)、證書(Certificate)、執照(License) 三者之區別參見本章第二節第二項林子儀大法官於釋字第釋字第釋字第釋字第 655655655655 號部分協同意見書號部分協同意見書號部分協同意見書見解。 號部分協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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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參見 Ashbum.E.A,Mann.M and Barrett.J.(1986a).Teacher Certification(Eric Document Reproduction Service No.ED277685)及 Ashbum.E.A,Mann.M and Barrett.J.(1986b).Alternative Certification for teachers.: (Eric Document Reproduction Service No.ED277137);轉引自葉惠玫,前揭文獻,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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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述如下:(參見圖 4-5)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由考試院依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2 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針對與民眾生 命財產、社會安全或權益關係密切的職業,應領有證書及執業執照始能 執業。例如醫師、律師、會計師。

2. 技術士技能檢定:由行政院勞委會依職業訓練法所舉辦之技能檢定考試,

及格者授予技術士證照,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三級,

不能分級者稱單一級。例如按摩技術士分乙、丙級。

3. 各行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證照考試:由各行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訂定之 證照考試制度,例如交通部委由各地監理所(站)辦理職業駕照考試。

有些證照與職能標準則由政府與業界聯合推動,例如經濟部推動連鎖加 盟。

4. 民間專業團體或專業機構自行舉辦的證照考試:證照無法源依據,由市 場接受度決定,例如民間電腦語文相關認證。

由上例我國現行 4 種職業證照觀之,中醫推拿助理並不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考試法第 2 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之資格,且由 民間專業團體或專業機構自行舉辦的證照考試無法源依據,故第 1,4 項不適合作為 其職業證照考覈制度。而第 3 項由各行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訂定之證照考試制 度,因其相關之主管機關間(如衛生署、內政部、行政院勞委會)並無任何相關 法規可共同訂定其證照考試制度,故第 3 項亦不適合作為其職業證照考覈制度。

而第 2 項技術士技能檢定方面,不但已有視障者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之前例可循,

有職業訓練法之法律明文規範,該法第 34 條更規定了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比照 遴用標準71717171,依前述林子儀大法官於釋字第 682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及孫森焱大法 官於釋字第 453 號不同意見書之精神,當更有利於解決中醫推拿助理之證照考覈 制度之建立。學者董保城72727272更指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 1974 年開辦技術士技 能檢定迄今將近開辦 165 職類,分甲乙丙三級。技術士證為就業能力證明,作為 僱傭參據;且近年經濟發達人民消費能力提升,要求品質安全的生活水準增加,

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碩士論文(未出版),台中縣,2005 年;林仲威,前揭文獻;及黄同圳,

改善證照制度,提升台灣競爭力,訓練與研發,第 5 期,2009 年,頁 24-29。轉引自李隆盛、

李信達、陳淑貞,前揭文獻,頁 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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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行政院會已於 2011 年 1 月 27 日通過「職業訓練法」修正草案,增列勞委會可以透過委任所屬 機關,或委託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協助辦理職業訓練。同時也增訂認證制度、認證 資格條件、認證職類及核發技能職類證書等管理辦法;草案也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 得乙級或甲級技術士證者,修正為得分別比照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參見 當日台灣醒報報導:「勞委會正積極推動各職業工會,也可以辦理技術士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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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參見董保城,前揭文獻,頁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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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未來技術士之設置不應僅侷限於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應擴及『公共衛 生』與『國民健康』有關業別之事業機構,亦應僱傭一定比率之技術士。」由此 更提供了各相關主管機關間協調解決中醫推拿助理證照考覈制度之有力學理根 據。

(圖 4-5) (資料來源:改編自黄同圳,前揭文獻,頁 27;轉引李隆

盛、李信達、陳淑貞,前揭文獻,頁 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