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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為解決問題之個人初步構想,將中醫推拿技術士及一般按摩技術士依其職 業性質分開考覈。但管見以為問題核心應在於相關職業主管機關是否能遵循行政 院勞委會處理視障者就業執業配套模式,相互協調、展現魄力,以求圓滿根本解 決問題,而中醫推拿技術士及一般按摩技術士分開考覈規劃則是後續的問題。

(圖 4-6)(資料來源:改編自王國成,前揭文獻,頁 127)

中醫推拿助理職業證照考覈制度之規制構想

中醫推拿助理 改從事坊間民俗調理

(仿照視障者按摩 技術士證照考覈)

授與乙、丙級一般按摩 技術士法定職業證照

轉業

行政院勞委會 職業訓練 腳底按摩、美容指壓

、芳香SPA、國術館按摩 (依內政部規定)

中醫診所民俗調理

(仿照大陸保健按 摩師證照考覈)

授與中醫推拿技術士 法定職業證照

丙級中醫 推拿技術士:

保健推拿

乙級中醫推 拿技術士 : 丙級+康復 推拿

甲級中醫推 拿技術士 : 乙級+正骨

推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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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小結 小結 小結 小結

職業證照制度不僅對持有者技術能力和專業知識之認定,同時也是執業、就 業、升遷及個人工作權之保障。由大法官釋字第 453 號解釋:「專技人員需具備經 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而其所從事之業務,係與公 共利益或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具有密切關係…」。中醫推拿助理無法完全 符合上述教育訓練要件,故不具專技人員考選銓定資格。依前述林子儀大法官於 釋字第 682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及釋字第 655 號部分協同意見書解釋之精神,可知 中醫推拿助理雖非屬專技人員,但並不影響其爭取技術士職業證照考覈與執業之 權利。另外蘇永欽大法官於釋字第 682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指出:「…前述有關專 門職業的論述,並不能完全適用於所謂的技術人員上。我國憲法第 86 條第 2 款在 專門職業外,另把技術人員也一併納入…」認為憲法將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一併 納入國家考試,只能將部分原本應由行政部門掌理管制之技術人員改由考試院掌 理(似憲法委託);是以管見以為技術人員之考覈應由行政院各部會自為考照,以 符整體監督管理之責(如未來短期設置之中醫推拿技術士考覈);而專門職業之考 覈則以通過考試院嚴格檢測合格,經政府核發執照始得執行業務(如中醫師以及 未來中長期設置之中醫推拿師考覈)。

對於未來中醫推拿助理職業證照制度之建立,各國職業證照制度之優點提供良 好的參考模式。例如英國職業證書(NVQ、GNVQ)與普通義務教育(學校)證書

(GCSE)考驗的內涵雖不同,但同級間具有相同效力;德國二元制的培訓制度將 學徒訓練的畢業考試與技能檢定相結合,使學生得以學以致用;日本國家技能士 證照檢定制度等級分類更細並能佐以民間企業訓練輔助,且具有與一般教育體系 間之相互認證措施;中國大陸具明確之職業分類、在職教育與培訓,並依初級、

中級、高級技術等級考覈,甚至參酌更高階之技師、高級技師等考評制度實行職 業技能鑑定。以上於未來短期設置中醫推拿技術士考覈階段,建議參考英國、日 本、中國大陸模式,明定比照遴用標準及職業分類分級;於未來中長期設置中醫 推拿師考覈階段,建議參考德國模式,以二元制的培訓制度將學校課程與證照考 試相結合。

根據我國當前職業證照考覈制度職業標準法制之探討,中醫推拿助理職業證 照考覈於短期僅有以技術士檢定制度最為可行。而根據我國職業訓練法相關規定 以及相關職業主管機關之立場與態度,管見以為相關職業主管機關應共同協商,

參考英德日中各國職業訓練制度之優點,並仿照前立委張堅華及黃書瑋於民國 76 年所提「正骨師法」草案內容之精神以及我國現行「視障者按摩技術士檢定標準」, 於短期訂立「中醫推拿技術士考覈與管理辦法」作為「職業訓練法」之補充規範,

謀求建立中醫推拿技術士甲乙丙級職業證照考覈及遴用標準,以求徹底解決中醫 推拿助理當前在職訓練與證照考覈制度問題;因此筆者提出當前中醫推拿助理業 務管理與證照考覈制度之初步構想:「1. 繼續從事中醫診所民俗調理之人員,比照 中國大陸保健按摩師鑑定標準分初中高(丙乙甲)級證照考覈,通過者授與中醫推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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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法定職業證照。2. 改從事坊間民俗調理之人員,仿照現行視障者按摩技 術士之乙、丙級考覈標準,通過者授與乙、丙級一般按摩技術士法定職業證照。

3. 轉業從事其他行業之人員,比照視障者轉業模式,由行政院勞委會辦理職業 訓練與就業指導協助101088881010。」以求解決其業務管理與證照考覈燃眉之急。於中長 期再行制定「中醫推拿師法」,謀求與短期辦法銜接並建立未來中醫推拿師專技 人員考覈制度,方為當前努力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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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中醫推拿助理改從事坊間民俗調理人員及轉業從事其他行業人員之部分,個人建議:「1. 前者 仿照現行視障者按摩技術士之乙、丙級考覈標準由行政院勞委會增加新職類考覈,通過者授 與乙、丙級一般按摩技術士法定職業證照,以求與坊間腳底按摩館、指壓美容館、SPA 芳療 按摩館及國術館人員能一併管理。2. 後者由行政院勞委會辦理職業訓練與就業指導協助轉 業。」但上述部分因人員已不屬中醫師輔助人員,故不在本論文討論範圍之列而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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