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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簡便廉驗的治法和驗方,並指出推拿療法為走方醫所常用的方法之一。《串雅》

緒論中說走方醫有四驗和四要,四要中就提出了「推拿要識虛實,揉拉在緩而不 痛」的要求。

由上所述,於清朝出現之推拿流派已經記載者至少已有十二種之多,其所根 據之理論基礎及擅長手法各有特色,而吳謙《醫宗金鑑》正骨推拿亦僅為其中之 一,前述近日衛生署認為「按摩只是表面的,推拿深入筋骨、關節,移動骨骼,

具療效但也有危險性…。」是只識其一(正骨推拿),而不識其餘十一,單以正 骨推拿以偏蓋全,完全漠視了中醫按摩推拿之真正歷史背景源流,實值得深思與 修正。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日治及民國初年視障者按摩與中醫推拿之醫 日治及民國初年視障者按摩與中醫推拿之醫 日治及民國初年視障者按摩與中醫推拿之醫 日治及民國初年視障者按摩與中醫推拿之醫 政法制

政法制 政法制 政法制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日治時期 日治時期 日治時期 日治時期

日治時期,官方設有台灣總督府、警務部與台北保健協會等所屬醫療機構。

所謂醫事人員係指警察醫、公醫、醫師(含限地醫師)、齒科醫師、看護婦、產婆 和藥劑師等;而按摩術、柔道整復術、接骨術、炙術、針術等,雖視同醫療相關 事業予以管理,但從業者並不屬於醫事人員78787878。日治時期殖民當局歧視台灣漢方 醫(中醫),且當時台灣之漢方醫(中醫)地位與民俗療法無異,其欲以西醫取 而代之,中醫正統之按摩推拿無形之中亦受到摧殘。在明治 29 年(西元 1896 年)

5 月 21 日台灣總督府發佈第六號令(台灣醫業規則)79797979

第 1 條: 醫師的定義係指由內務大臣發給醫術開業許可證者,及由民政局長 發給醫業許可證者。

第 3 條: 申請發給醫業許可證者,應檢具醫術相關履歷書經由該管地方廳向 民政局提出。

第 11 條:未領有醫業許可證或於醫業許可區域外行醫者,處 25 日以下之輕 禁錮或 25 圓以下之罰金。

根據此規定台灣漢方醫亦必須申請所謂醫業、醫術開業許可證,但當時未有任何 台灣人通過,故台灣日日新報(1901 年 7 月 25 日,5 版)對其冠上「密醫師」

7878

7878參見張芙美,日據時期的臺灣衛生事業概況,慈濟技術學院學報,第三期,2001 年 8 月。

79 79 79

79參見許錫慶編譯,《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衛生史料彙編》,總督府檔案專題翻譯衛生史料之 1-2,

台灣省文獻會,2000 年及 2001 年。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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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 台灣總督府醫學校第一任校長山口秀高甚至認為:「台灣本島所謂醫生 者…他們連生理病理為何物都不知,最甚者,更有不識字者…,他們雖稍像內地

(日本)的漢醫,卻無法相提並論,實更為拙劣,勉強要比的話,就如內地的賣 藥郎中」。當時之漢方醫,日本人將之分成五類:「良醫(博通經書研究方脈者)、

儒醫(儒者從醫)、世醫(祖先傳承者)、時醫(從醫家傳授,鮮有文字學習者)、

無法歸類者」,共約 1046 人80808080。當時台灣醫學雜誌(西元 1899 年 3 月)第二號 89 頁對於台灣缺之「醫者」提出主張:「第一良策是對於台灣已經在開業之醫士,

予以設計特別的規範,以簡單的方法來得知其醫學知識,授予十年為限的醫療資 格,期滿後再次考試,再次授予資格81818181。」故同年 4 月台灣中央衛生會會長提出 建議:「…先前已發佈台灣醫業規則,本島醫生幾無申請醫師執照之意願,當時 對於本地人按照已往方式接受診療一事暫時不予過問,…無奈由於因襲已久,尚 未能驟然脫離窠臼,接受內地醫師診療者尤其稀少,…若對此完全置之不理,則 在取締上不便之處甚多。故而於今之際,希望能對本地人所稱之醫生舉行簡易測 驗,並依其成績發給醫業臨時執照,已收統制之效。…」故在過渡時期不能不令 其繼續執行業務,於是日本殖民當局在明治 34 年(西元 1901 年)7 月 23 日發佈 第四十七號令(台灣醫生免許規則)12 條82828282,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 1 條: 醫生經地方長官之許可,得在其管轄範圍執行醫師職務。

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出具履歷書向地方長官申請醫生許可證:「(一)

成年以上之本島人 (二)在本規則實施以前已經在本島執行醫生 業務者。

第 3 條: 地方長官就前條之申請者認為適宜執行醫師業務者,得頒發予醫生 許可證。

第 7 條: 醫生若有犯罪或不正常行為者,地方長官得停止或禁止其營業。

第 8 條: 有關醫生醫術應受台灣公醫(明治 29 年 6 月設置)之監督。

第 11 條:醫生許可證之最後頒發最後期限為明治 34 年(西元 1901 年)12 月 31 日。

西元 1901 年底日本殖民當局根據台灣醫生免許規則舉辦唯一的一次檢定考 試,當時申請考試者共 2126 人,及格者 1097 人(佔 51.6%),加上未經考試卽予 及格者 650 人、考試不及格予以許可證者 156 人,次年 6 月又擅加頒發 25 人,

總錄取人數為 1928 人(佔 90.7%);其不得已增加錄取名額是殖民當局考慮有較 高聲望卻落選者及其他因素。而未通過考試者就無法執業,因而產生所謂民醫(密 醫);雖然殖民當局嚴加取締,但因其收費低廉,取締效果不彰,其中不乏有醫

8080

8080參見丁崑健,日治時期漢醫政策初探-醫生資格檢定考試,國立空中大學生活科學系生活科學 學報,13 期,2009 年,頁 83-85。山口秀高部份參見莊永明,《台灣醫療史:以台大醫院為主 軸》,台北遠流出版社,1998 年,頁 172。

8181

8181參見丁崑健,前揭文獻,頁 91-96。

82 82 82

82參見許錫慶編譯,前揭書,2001 年,頁 60;「台灣醫生免許規則」另參見註 81。

年府令第二十號發佈「按摩術營業取締規則」,將按摩術(massage)、柔道整復 術、接骨術等諸營業許可統歸併該規則管理,規定必須經過按摩考試合格或者畢 天皇的腦疾,因而被認為是盲人與針灸按摩關聯的開端;盲人針灸師杉山和一(西元 1610-1694 年)發明較細、較短、進針較準確也較不疼痛之「管針法」此種獨特進針方式,使盲人與針灸

9191參見馮蘊琦,國醫節之來龍去脈,http://www.sotcm.com/guoyijiezhilailongqumai.htm. (2010 年 11 月 20 日造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