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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判斷標準二:「關聯性」與「充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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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合理懷疑需持續存在

雖然在逮捕和首次羈押時必須存在合理的懷疑,但在長期羈押的情況下,國家 機關也必須證明對於被羈押人犯罪的懷疑是否仍然持續存在,並在整個羈押的過程 中均「保持合理」(persistence of reasonable suspicion)。歐洲人權法院在 Ilgar Mammadov v. Azerbaijan 一案中重申:「本院注意到,本案中的聲請人主張,在他 被羈押的整個期間,包括在被捕後的最初時期和隨後的延長羈押期間內都缺乏「合 理的懷疑」,而法院命令授權並延長了羈押期間。在這方面,本院重申,持續有理 由懷疑被逮捕者實施了犯罪,是繼續羈押合法化的先決條件。因此,雖然在逮捕和 首次羈押時必須存在合理的懷疑,但在長期羈押的情況下,也必須表明懷疑仍然存 在,並在整個羈押過程中均保持『合理』。」76

此外,歐洲人權法院在 McKay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中亦強調:「必須持續 存在的合理懷疑被逮捕者實施了犯罪,這是繼續羈押合法性的必要條件,但隨著時 間的推移,這已經不夠了,法院必須確定對方是否犯罪。司法當局提出的理由將繼 續為剝奪自由辯護。」77

因此,在每一次的延長羈押審查上,法院都必須重新審視是否合理懷疑被告犯 罪,並且敘明理由佐證其對被告合理懷疑之確信。

第二項、判斷標準二:「關聯性」與「充足性」

如前所述,「合理懷疑」是羈押的必要前提,同時也是能夠繼續延長羈押的 必要條件。然而,當羈押的事實已經過一段期間後,原來的羈押和犯罪嫌疑之間的 連結會逐漸削弱,單純依據「合理懷疑」已經不再足以作為延長羈押的理由,因此 必須建立其他更強的理由以合理化持續羈押78。歐洲人權法院在延長羈押的審查上,

要求內國法院必須確定司法當局提出的其他理由是否繼續合法化(Justify)羈押的

76 See ECtHR. Ilgar Mammadov v. Azerbaijan, Judgment of 22 May 2014, Appl. 15172/13, para. 90.

77 See ECtHR. McKay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3 October 2006, Appl. 543/03, para. 44.

78 施育傑,延長羈押的理由與羈押期間——以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為借鏡,法學新論,第 10 期,2009 年

5 月,頁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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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其中最重要的要素為:延長羈押的理由是否具備關聯性(Relevant)與充 足性(Sufficient)79

此外,歐洲人權法院也認為,隨著時間的流逝,被告的犯罪嫌疑與羈押理由 之間的聯結會逐漸減弱。在 Melnikova v. Russia 一案中,歐洲人權法院就強調:

「法院認為,雖然這些理由在調查的初始階段可能是相關和充分的,但僅僅在調查 的後期階段重申這一理由而不仔細檢查不斷變化的情況,不足以證明聲請人繼續被 羈押是正當的。」80

因此,在歐洲人權法院的審查標準下,內國法院若要延長對被告之羈押,首 先必須具備合理的懷疑。在有合理的懷疑作為前提下,其羈押理由還需要具備「關 聯性」與「充足性」,且國家已在訴訟過程當中盡到「特別勤勉」的義務。

在若干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中,可以明確看到幾項人權法院所肯認的延長羈 押理由(The reasons for continued detention),包括:(一)逃亡風險;(二)湮 滅、偽造或變造證據或串供;(三)再犯之虞;(四)保護公共秩序;(五)保護 被告人身安全。

歐洲人權法院針對以上的延長羈押事由已累積出相當多的判決提供參考,尤 其是如何將各種事實涵攝到延長羈押的事由中。只有經過嚴格的「關聯性」與「充 足性」的檢視,該羈押或延長羈押始屬合法。本文接下來將針對前述的延押事由,

分別說明歐洲人權法院如何判斷國家機關的舉證是否符合「關聯性」與「充足性」,

分述如下。

第一款、逃亡風險

在歐洲人權法院關於羈押與延長羈押的判斷上,最常被檢視的,是聲請人是 否有逃亡的風險(the risk of absconding)。歐洲人權法院在過去的許多案例中,逐 漸累積出若干的審查標準,分述如下:

79 See ECtHR. Merabishvili v. Georgia, Judgment of 28 November 2017, Appl. 72508/13, para. 222; ECtHR.

Kemmache v. France, Judgment of 27 November 1991, Appl. 12325/86; 14992/89, para. 45.

80 See ECtHR. Melnikova v. Russia, Judgment of 21 June 2007, Appl. 24552/02, para.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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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重罪之推定禁止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內國法院在判斷被告是否有逃亡的風險時,不能僅僅根據 有風險的刑罰的嚴重程度來衡量,必須參照一些其他相關因素對其進行評估,這些 因素可能得以證實被告存在逃亡的風險,或相反的使其顯得逃亡的風險看似輕微以 至於無法證明羈押的合理性81

歐洲人權法院在 Idalov v. Russia 一案指出:「關於聲請人被羈押的進一步延期,

國內法院似乎認為,指控的嚴重程度具有如此重要的權重,而其他任何情況都不能 保證聲請人的釋放。 本院一再認為,儘管判決的嚴重程度是評估被告可能逃亡或 重新犯罪的風險的一個相關因素,但從純粹抽象的角度來看,無法評估繼續剝奪自 由的必要性。 只考慮犯罪的嚴重性,也不能繼續使用羈押來預期監禁。」82

至於羈押一定期間以後之被告,法院是否還能以所涉為重罪為理由,進而判斷 被告有逃亡風險而繼續羈押被告?就此問題,歐洲人權法院亦持反對見解。在幾則 重要判決中,歐洲人權法院皆強調:「關於聲請人逃亡的風險,本院認為,在一段 時間後,作出嚴厲判決的可能性已不足以證明羈押時間過長是合理的。」83

此外,歐洲人權法院在 Ilijkov v. Bulgaria 一案中指出:「所面臨的判決的嚴重 程度是評估逃亡或再犯風險的相關因素。本院同意,鑑於指控對聲請人的嚴重性,

司法當局可以合理地認為確定了這種初始風險(Initial Risk)。 但是,本院一再認 為,指控的嚴重性本身並不能證明長期羈押期間是正當的。」84

從以上的判決可見,歐洲人權法院一貫的見解是:雖然所面臨的刑罰的嚴重程 度在羈押的初始階段是評估被告可能逃亡的風險的一個相關因素,但指控的嚴重性 本身並不能證明長期羈押期間的理由是正當的。此外,在經過一段時間以後,作出 嚴厲判決的可能性已不足以證明羈押時間過長是合理的。

81 See ECtHR. Letellier v. France, Judgment of 26 June 1991, Appl. 12369/86, para. 43; ECtHR. Panchenko v.

Russia, Judgment of 8 February 2005, Appl. 45100/98, para. 106.

82 See ECtHR. Idalov v. Russia, Judgment of 22 May 2012, Appl. 5826/03, para. 145.

83 See ECtHR. Wemhoff v. Germany, Judgment of 27 June 1968,Appl. 2122/64, p. 25, para.14; ECtHR. B. v.

Austria, Judgment of 28 March 1990, Appl. 11968/86, para. 44; ECtHR. Chraidi v. Germany, Judgment of 26 October 2006, Appl. 65655/01, para. 40.

84 See ECtHR. Ilijkov v. Bulgaria, Judgment of 26 July 2001, Appl. 33977/96, para. 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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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綜合判斷被告所有情狀

如前所述,歐洲人權法院強調被告逃亡的風險不能完全根據可能刑罰的嚴重程 度來衡量,必須參照一些其他相關因素對其進行評估,這些因素可能得以證實被告 存在逃亡的風險,或相反的使其顯得逃亡的風險看似輕微以至於無法證明羈押的合 理性。

逃亡的風險必須根據被告的性格,道德狀況,家庭狀況,職業,資產、家庭關 係、被告與起訴他的國家的聯繫,以及被告與國際社會的聯繫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

85。歐洲人權法院實務上特別考量的重點包括「被告與外國的聯結」和「被告的財 產情形」86

以 1993 年的 W. v. Switzerland 案為例,聲請人 W 為瑞士商人,涉嫌多起重大 金融犯罪。聲請人自 1985 年 3 月 27 日起遭到羈押,至 1988 年 5 月 18 日期間,曾 八次針對其延長羈押提起抗告,皆被瑞士聯邦法院駁回。對於瑞士法院做出延長羈 押聲請人之裁定,歐洲人權法院認為並未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 5 條第 3 項之規 定,理由在於:聲請人將其居住地從瑞士遷往摩納哥的蒙特卡洛,並且經常前往德 國、英國、美國和安圭拉島,或在多個場合中宣稱要定居美國,並且與上述國家保 持緊密聯繫;此外,聲請人在國外存有相當資金,並且擁有數本護照87。本案聲請 人 W 因為與許多國家都有密切的聯繫,且在瑞士沒有家人,因此歐洲人權法院認 為瑞士法院以此作為 W 有逃亡風險的理由,沒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 5 條第 3 項的要求。

歐洲人權法院另一個重要的考量則是被告的財務狀況。被告財務狀況不佳也 可能合理化國家機關對於被告逃亡風險的懷疑。 在 Barfuss v. Czech Republic 案中,

歐洲人權法院指出聲請人在捷克共和國有巨額債務,當局認為他有可能試圖潛逃到 德國是足以被合理化的88

85 See ECtHR. Becciev v. Moldova, Judgment of 4 October 2005, Appl. 9190/03, para. 58. ECtHR. W. v.

Switzerland, Judgment of 26 January 1993, Appl. 14379/88, para. 33. ECtHR. Neumeister v. Austria, Judgment of 27 June 1968, Appl. 1936/63, para. 10.

86 Stefan Trechsel, supra note 66, p.524-525.

87 See ECtHR. W. v. Switzerland, Judgment of 26 January 1993, Appl. 14379/88, para. 33.

88 See ECtHR. Barfuss v. Czech Republic, Judgment of 31 July 2000, Appl. 35848/97, para.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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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有具體事實佐證的情況,例如被告之前已經從先前的訴訟程序中潛逃89, 或者被告已經試圖通過逃離該國來避免刑事訴訟90,此時國家就有理由認為被告的 逃亡的風險變向增加。

第三目、無固定居所之推定禁止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僅僅因為被告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作為被告逃亡風險增加 的原因。以 Sulaoja v. Estonia 案為例,1998 年 2 月 14 日,Pärnu 警方以涉嫌入室竊 盜為由將聲請人 Sulaoja 拘留。2 天後,聲請人被釋放,但以禁止離開其居住地的 形式受到另一項強制處分。1998 年 2 月 19 日,聲請人因涉嫌兩起入室盜竊罪再次 被捕,其中一起是在同一天犯下的。至 1998 年 2 月 20 日為止,聲請人被控三項入 室竊盜。檢警以聲請人沒有固定住所並認為如果將其釋放,他將繼續犯罪,逃避調 查和逃亡而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直至 1998 年 4 月 20 日,期間聲請人被 7 次延長 羈押,直至 1999 年 3 月 31 日才被一審法院定罪91。為期超過一年的羈押中,法官 都以聲請人沒有固定居所、無固定工作及無家人支持為由,裁定延長其羈押92

歐洲人權法院在本案的判決中闡明:「然而,本院認為,授權羈押聲請人的司 法命令所依據的是一個簡短的標準公式,即羈押是合理的,即聲請人曾經被定罪,

沒有居住地,或一份工作,也沒有家庭,因此他可能犯下新的罪行或潛逃。司法當 局沒有提出更詳細的理由來證明有必要對聲請人進行長期羈押。本院認為,僅僅沒

沒有居住地,或一份工作,也沒有家庭,因此他可能犯下新的罪行或潛逃。司法當 局沒有提出更詳細的理由來證明有必要對聲請人進行長期羈押。本院認為,僅僅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