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速(Speedily)的要件,歐洲人權法院將要求國家解釋拖延的原因,或提出有特殊 理由證明期間間隔是合理的62。
迅 速 獲 得 審 查 的 權 利 是 否 得 到 落 實 , 須 根 據 每 個 案 件 的 情 況 來 確 定 。 在 Bezicheri v. Italy 一案中,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從聲請人提出聲請到調查法官駁回其 聲請,期間間隔為五個半月,並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 5 條第 4 項的「迅速」
(Speedily) 一詞。調查法官以工作量過多的論點予以辯駁並不合理,因為公約要 求締約國必須組織其法律制度,使法院能夠符合公約所要求各項義務63。
第二節、歐洲人權法院延長羈押事由之判斷標準
歐洲人權法院在羈押的審查上,首先要求內國法院達到合理懷疑(Reasonable Suspicion)某人涉及犯罪行為,無論是在第一次羈押的審查上,或在隨後的每一次 延長羈押,皆需達到此要求。接著,必須確定司法當局提出的其他理由是否繼續合 法化(Justify)羈押的原因(Grounds)及其必要性(Necessity)。
如何判斷是否符合繼續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最重要的判斷標準為:延長羈 押的理由是否具備關聯性(Relevant)與充足性(Sufficient)64;如果這些理由
「相關」和「充分」,內國法院還必須確定國家機關是否在訴訟程序中表現出「特 別勤勉」(Special Diligence)的義務65。
本節將針對歐洲人權法院在過去數十年的案例,所累積關於「合理懷疑犯 罪」、「關聯性與充足性」以及「特別勤勉義務」的見解進行分析。
第一項、判斷標準一:合理懷疑犯罪
62 See ECtHR. Musiał v. Poland, Judgment of 25 March 1999, Appl. 24557/94, para. 44; ECtHR. Koendjbiharie v. the Netherlands, Judgment of 25 October 1990, Appl. 11487/85, para. 29.
63 See ECtHR. Bezicheri v. Italy, Judgment of 25 October 1989, Appl. 11400/85, para. 22-26.
64 See ECtHR. Merabishvili v. Georgia, Judgment of 28 November 2017, Appl. 72508/13, para. 222; ECtHR.
Kemmache v. France, Judgment of 27 November 1991, Appl. 12325/86; 14992/89, para. 45.
65 See ECtHR. Buzadji v.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Judgment of 5 July 2016, Appl. 23755/07, para 87; ECtHR.
Kemmache v. France, Judgment of 27 November 1991, Appl. 12325/86; 14992/89, para. 4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歐洲人權公約》第 5 條第 1 項 C 款規定:「在有理由地懷疑某人犯罪或在合 理地認為有必要防止其犯罪或在犯罪後防止其脫逃時,為將其送交有管轄權的司法 當局而對其加以合法的逮捕或拘留」。因此,「合理懷疑」是國家在逮捕、羈押人 民時的必要前提,同時也是能否繼續延長羈押的必要前提。
歐洲人權法院在過去一直較少論及國家機關應如何判斷所謂的「合理懷疑犯 罪」,直到 Fox, Campbell and Hartley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後,歐洲人權法院才 進一步強調其對「合理懷疑犯罪」的立場66。在 Fox, Campbell and Hartley 案中,根 據當時英國政府的解釋,所謂的「合理懷疑」只需要「真實存在」(honestly held)
的懷疑是「主觀的」(subjective one)即可67。然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這樣的證 明門檻並不夠。自此案後,歐洲人權法院強調政府應該「至少提供一些能夠令本院 滿意的事實或訊息,以確定被逮捕者有理由犯下所指控的罪行。」68
在接下來的判決中,歐洲人權法院都堅持國家對於人民是否涉及犯罪的懷疑都 必須是「合理」的,亦即:檢察機關所提出的證據或資料必須足以說服客觀第三人 確信犯罪嫌疑人可能犯下了這一罪行,而且此證據必須由政府提出69。
如何進一步界定何謂「合理懷疑犯罪」,歐洲人權法在過去的案例中並沒有明 確制定出審查的積極要件,然而,在數則判決中有累積出若干參考依據。本文將分 述如下。
第一款、需依據充分之事實與資訊
「合理懷疑」實施了刑事犯罪,其前提是存在「事實」或「資訊」,使客觀第 三人亦確信有關人員可能實施犯罪70。至於什麼是合理的,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需取
66 Stefan Trechsel, Human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424.
67 See ECtHR, Fox, Campbell and Hartley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30 August 1990, Appl.
12244/86; 12245/86; 12383/86, para. 31.
68 Ibid., para. 34.
69 See ECtHR. Murray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28 October 1994, Appl. 14310/88, para. 60; ECtHR.
K.-F v. Germany, Judgment of 27 November 1997, Appl. 25629/94, para. 57; ECtHR. Wloch v. Poland, Judgment of 19 October 2000, Appl. 27785/95, para. 108; ECtHR. O’Hara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16 October 2001, Appl. 37555/97, para. 34.
70 See ECtHR. Ilgar Mammadov v. Azerbaijan, Judgment of 22 May 2014, Appl. 15172/13, para. 88; ECtHR.
Erdagöz v. Turkey, Judgment of 22 October 1997, Appl. 21890/93, para. 51; ECtHR. Fox, Campbell and Hartley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30 August 1990, Appl. 12244/86; 12245/86; 12383/86, para. 3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決於所有的情況,但其引起懷疑的事實不一定與定罪甚至提出指控所必需的事實相 同71。
歐洲人權法院對於應以怎麼樣的「事實」或「資訊」作為判斷「合理懷疑」的 依據並沒有歸納出積極要件,但在判例法中,有明確指出不得單獨以「污點證人的 證詞」與「傳聞證據」作為判斷羈押的「合理懷疑犯罪」依據。此外,亦不得以
「指認」作為判斷「合理懷疑犯罪」之唯一依據。
第二款、不得作為唯一依據之事由
第一目、污點證人
在 Labita v. Italy 案中,歐洲人權法院強調:「157. 本院意識到,與污點證人
(Pentiti)合作是義大利當局打擊黑手黨的非常重要的武器。然而,使用污點證人 陳述確實會引起難題,因為就其性質而言,這種陳述容易被操縱,可能純粹是為了 獲得義大利法律為污點證人提供的好處,或為了個人報復。因此,不能低估這種說 法有時模糊的性質, 以及一個人可能因未經核實的指控而受到起訴和逮捕的風險。
158. 由於這些原因,正如國內法院所承認的,污點證人的陳述必須得到其他證據的 證實。此外,道聼塗説必須有客觀證據支撐。159. 本院認為,在決定是否延長羈押 時,情況尤其如此。雖然嫌疑人可能在訴訟開始時根據污點證人的陳述被有效羈押,
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陳述必然變得不那麼相關,特別是在訴訟期間沒有發現進 一步證據的情況下。」72因此,依照歐洲人權法院的見解,國家機關不得以污點證 人的陳述作為唯一認定「合理懷疑犯罪」的依據。
第二目、傳聞證據
71 See ECtHR. Merabishvili v. Georgia, Judgment of 28 November 2017, Appl. 72508/13, para. 184.
72 See ECtHR. Labita v. Italy, Judgment of 6 April 2000, Appl. 26772/95, para. 157-15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在同一個 Labita v. Italy 案中,歐洲人權法院進一步針對傳聞證據認為:「160.
在本案中,本院指出,正如 Trapani 地方法院和 Palermo 上訴法院在宣佈聲請人無 罪的判決中所確認的那樣,沒有證據能證實 B.F.所供述的傳聞證據屬實。相反地,
B.F 的主要資訊來源已於 1989 年死亡,而該來源則是在另一個人的傳聞中獲得的,
該人也在受到訊問之前被殺害。此外,B.F.的陳述在調查過程中已經遭到其他污點 證人的反駁,他們說他們不認識聲請人。161.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第 5 條第 3 項,
聲請人被長期拘留 (兩年零七個月) 是否合理,需要非常令人信服的理由。」73 因此,國家機關在判斷是否構成羈押前提的「合理懷疑犯罪」時,不得僅依據 傳聞證據即認定被告具有犯罪的嫌疑。
第三目、指認
在「指認」的部分,歐洲人權法院也有判決指出,國家機關不得單純以指認作 為 判 斷 「 合 理 懷 疑 犯 罪 」 的 依 據 。 在 Stepuleac v. Moldova 一案 中 , 聲 請 人 Stepuleac 為 Tantal 汽油公司的董事。本案之被害人 G.N.因涉及竊盜 Tantal 公司所 有的汽油並破壞加油站設施,因此聲稱曾遭 Tantal 公司工作人員威脅並違法拘禁以 迫使他償還公司損失,G.N.於事後向警方報案,警察於是逮捕了聲請人 Stepuleac74。 檢察機關在逮捕聲請人和請求法院羈押聲請人時所引用的唯一證據是,受害人 G.N.
直接指認聲請人為犯罪行為人。但是,歐洲人權法院也注意到 G.N.所提出的告訴,
並沒有直接表明聲請人的姓名,也沒有暗示聲請人公司的所有員工都參與對其的威 脅與拘禁犯行。然而檢察官在還沒有進一步調查之前,就已經將聲請人的名字列入 啟動調查的名單內,並且因此而逮捕了聲請人,卻未做出真正的調查基本事實,以 驗證逮捕羈押聲請人是否有理有據,因此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在僅以被害人的指認 為依據而沒有進一步的事實佐證下,無法滿足「客觀第三人確信有關人員可能實施 犯罪」的「合理懷疑」要求75。
73 Ibid., para. 160-161.
74 See ECtHR. Stepuleac v. Moldova, Judgment of 6 November 2007, Appl. 8207/06, para. 7-10.
75 See ECtHR. Stepuleac v. Moldova, Judgment of 6 November 2007, Appl. 8207/06, para. 69-7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款、合理懷疑需持續存在
雖然在逮捕和首次羈押時必須存在合理的懷疑,但在長期羈押的情況下,國家 機關也必須證明對於被羈押人犯罪的懷疑是否仍然持續存在,並在整個羈押的過程 中均「保持合理」(persistence of reasonable suspicion)。歐洲人權法院在 Ilgar Mammadov v. Azerbaijan 一案中重申:「本院注意到,本案中的聲請人主張,在他 被羈押的整個期間,包括在被捕後的最初時期和隨後的延長羈押期間內都缺乏「合 理的懷疑」,而法院命令授權並延長了羈押期間。在這方面,本院重申,持續有理 由懷疑被逮捕者實施了犯罪,是繼續羈押合法化的先決條件。因此,雖然在逮捕和 首次羈押時必須存在合理的懷疑,但在長期羈押的情況下,也必須表明懷疑仍然存 在,並在整個羈押過程中均保持『合理』。」76
此外,歐洲人權法院在 McKay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中亦強調:「必須持續 存在的合理懷疑被逮捕者實施了犯罪,這是繼續羈押合法性的必要條件,但隨著時 間的推移,這已經不夠了,法院必須確定對方是否犯罪。司法當局提出的理由將繼 續為剝奪自由辯護。」77
因此,在每一次的延長羈押審查上,法院都必須重新審視是否合理懷疑被告犯 罪,並且敘明理由佐證其對被告合理懷疑之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