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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高等法院 107 年度侵上訴字第 167 號、107 年度上重訴字第 24 號延長羈押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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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附表

附表一:高等法院 107 年度侵上訴字第 167 號、107 年度上重訴字第 24 號延長羈押歷程

裁定案 號

延長羈

押歷程 裁定日期 羈押理由 法院對於羈押理由之說明

107 年度 侵 上 訴 字第 167 號

二 審 第 一 次 延 長羈押

2018/10/05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 亡之虞

(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茲因 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 107 年 10 月 4 日訊問被 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 被告涉犯上開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子為強制性交、猥褻等罪嫌重大,

本案被告先後犯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與幼年男子為性 交、猥褻等犯行次數 35 次,且其對男童的性加害偏差循環已穩定成 形,顯然有再犯之虞,又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8 年,參以一 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之正常心理,客觀上逃亡之可 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 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且非予繼 續羈押,實難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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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審 第 二 次 延 長羈押

2018/12/13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 亡之虞

(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茲因 2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 107 年 12 月 13 日訊問被 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 被告涉犯上開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子為強制性交、猥褻等罪嫌重大,

本案被告先後犯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與幼年男子為性 交、猥褻等犯行次數 35 次,且其對男童的性加害偏差循環已穩定成 形,顯然有再犯之虞,又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8 年,參以一 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之正常心理,客觀上逃亡之可 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 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且非予繼 續羈押,實難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

二 審 第 三 次 延 長羈押

2019/02/01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 亡之虞

(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茲因 2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 108 年 1 月 23 日訊問被 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 被告涉犯上開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子為強制性交、猥褻等罪嫌重大,

本案被告先後犯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與幼年男子為性 交、猥褻等犯行次數 35 次,且其對男童的性加害偏差循環已穩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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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顯然有再犯之虞,又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8 年,參以一 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之正常心理,客觀上逃亡之可 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 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且非予繼 續羈押,實難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

107 年度 上 重 訴 字 第 24 號

二 審 第 一 次 延 長羈押

2018/09/25

(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閱相關卷證後,並依卷內 證人即房客...等證據在卷可稽,被告上開犯行,業據原審判處死 刑,褫奪公權終身,足見犯罪嫌疑重大;復審酌被告本案所為放火 行為前半年間,業已有多次持易燃物之危險物品為報復工具,被告 行為對社會秩序及被害人人身法益侵害情節嚴重,被告仍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是本案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

二 審 第 二 次 延 長羈押

2018/11/27

(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閱相關卷證後,並依卷內 證人即房客...等證據在卷可稽,被告上開犯行,業據原審判處死 刑,褫奪公權終身,足見犯罪嫌疑重大;復審酌被告本案所為放火 行為前半年間,業已有多次持易燃物之危險物品為報復工具,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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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對社會秩序及被害人人身法益侵害情節嚴重,被告仍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是本案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

二 審 第 三 次 延 長羈押

2019/01/21

(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閱相關卷證後,並依卷內 證人即房客...等證據在卷可稽,被告上開犯行,業據原審判處死 刑,褫奪公權終身,足見犯罪嫌疑重大;復審酌被告本案所為放火 行為前半年間,業已有多次持易燃物之危險物品為報復工具,被告 行為對社會秩序及被害人人身法益侵害情節嚴重,被告仍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是本案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

二 審 第 四 次 延 長羈押

2019/03/26

(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閱相關卷證後,並依卷內 證人即房客...等證據在卷可稽,被告上開犯行,業據原審判處死 刑,褫奪公權終身,足見犯罪嫌疑重大;復審酌被告本案所為放火 行為前半年間,業已有多次持易燃物之危險物品為報復工具,被告 行為對社會秩序及被害人人身法益侵害情節嚴重,被告仍有反覆實 施同一犯罪之虞,是本案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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