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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地區碳交易市場法規檢視

第五章 以歐美實務經驗論亞洲地區國家碳交易機制連結之可行性

第二節 亞洲地區碳交易市場法規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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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應要整合及調和之要素,則在兩國各自的法規中作修正。

第二節 亞洲地區碳交易市場法規檢視

許多亞洲國家在經濟快速成長的過程中,同時也會伴隨著溫室氣體排放的增 加,最明顯的例子莫過於中國,中國近幾年來已經成為世界第一大溫室氣體排放 的國家,且佔全球碳排放量的比例亦在增長中,所以亞洲國家在全球氣候變遷議 題中,已成為一個重要的關鍵,此為一既定事實377。亞洲地區已有開始實行碳交 易機制的國家為哈薩克斯坦(Kazakhstan)、韓國等國家378,而我國於 2015 年 6 月正式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379。亞洲地區的碳交易機制正在蓬勃發展,進 而可能形成一個新興的碳交易市場,成為全球氣候變遷議題之樞紐。

本節檢視之亞洲國家為國內有正式法規採取強制性的總量管制與交易機制,

將針對已有發展碳交易機制的哈薩克斯坦和韓國以及已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 理法的台灣進行法規進行檢視,因此,採取自願性機制的日本以及連結授權法規 採行行政公文之中國,則非本節討論之重點。本節檢視亞洲各國法規之用意在於 找出有哪些國家的法規制度有寫入連結之相關法規,發現只有韓國法規有明確立 法連結之相關規定,進而探討韓國連結法規規定,是否已具備足以對外連結之規 範,檢視韓國在實行韓國碳交易機制後,對外連結之可行性。

377 How Asia Leads on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upra note 24.

378 Id.

379 行政院環保署,法規建置,網址:

http://www.epa.gov.tw/ct.asp?xItem=10051&ctNode=31351&mp=epa(最後瀏覽日:20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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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亞洲各國碳交易機制法規簡介

第一款 哈薩克斯坦

在 2011 年 12 月 3 日,哈薩克斯坦 ETS 通過一項修正案,即為生態法規

(Ecological Code)380。在 2012 年 12 月 11 日,也通過了許多重要的法規,一些 程序規則被批准為法律要素,如分配和測量、報告和核實,其法規要素類似歐盟 ETS 的法規規則381。參與設計和協調哈薩克斯坦 ETS 的兩個主要機構包括環境 保護部(the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以下稱為 MEP)內的低碳發展 部(the Low Carbon Development Department),另一則為由環境保護部百分之 百所投資的 Zhasyl Damu 股份公司382。哈薩克斯坦 ETS 第一階段自 2013 年 1 月 1 日開始,啟動了為期一年的試行期,第二階段則為 2014 年到 2015 年,第三階 段則從 2016 年到 2020 年383。然而,哈薩克斯坦的相關法規中,未有對外連結碳 交易機制之規範。

第二款 台灣

我國行政院環保署於 2006 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以作為我國因 應氣候變遷的重要法制基礎,為確實掌握排放量數據及評估減量效益,亦將建全

380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ASSOCIATION &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 KAZAKHSTAN,THE WORLDS CARBON MARKETS:ACASE STUDY GUIDE TO EMISSIONS TRADING, available at

http://www.ieta.org/assets/Reports/EmissionsTradingAroundTheWorld/edf_ieta_kazakhstan_case_stud y_september_2013.pdf (last visited July 16, 2015).

381 Id.

382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ASSOCIATION,CDCCLIMAT RESEARCH &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KAZAKHSTAN:AN EMISSIONS TRADING CASE STUDY,available at

http://www.edf.org/sites/default/files/kazakhstan-case-study-may2015.pdf (last visited July 16, 2015).

383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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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制度384。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重點385如下說明:

1.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責: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負責擬訂國 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得依國際管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進度,於實施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登錄、

查證制度與建立排放量核配及交易制度後,分期公告實施溫室氣體總量 管制。

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溫室氣體減量 方案依溫室氣體減量方案訂定減量目標及行動計畫,並推動之,且要與 地方政府建立夥伴關係。能源、產業、運輸及住商政策之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及調整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 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登錄、查證、自願減量及參與國際 合作減量,並得獎勵或補助之。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方案及行動計 畫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計畫,並推動之。

4. 事業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者,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及定期 登錄經查驗機構完成查證之排放量;其排放之溫室氣體年平均排放量應 符合溫室氣體效能標準。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於 104 年 7 月 1 日總統令公布施行,為我國第一 部明確授權政府因應氣候變遷的法律,明定我國 2050 年長期減量目標及以五年 為一期的階段管制目標,逐步建立從免費核配到有價配售的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

38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台灣參與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政策措施—溫室氣體減量法立法與未

來施政重點,網址:http://unfccc.epa.gov.tw/UNFCCC/chinese/04_efforts/018_strategy.html(最後 瀏覽日:2015 年 9 月 9 日)。

385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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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共分六章,計三十四條387。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係 參考英國英國氣候變遷法納入階段管制目標及定期檢討機制,第 21 條規定中央 主管機關應參考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能 源效率提升、國內排放額度取得及長期減量目標達成等要素,與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商討並訂定國外排放額度開放認可準則388。而企業若要扣減抵銷其超額量 之國外排放額度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且不得超過核配額十分之一389。國外抵 換專案之查驗機構,應為國際氣候變化公約相關機制認可,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390。由第 21 條觀之,其已具有單邊連結的概念,但是否能夠與其他總量管制 與交易機制連結,則沒有在法規中詳加授權規範之。

第三款 韓國

在 2012 年 5 月,韓國立法通過碳減排配額交易與分配法案(The Act on the Allocation and Trad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llowances),預計在 2015 年 推動韓國第一個碳交易機制(Korea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以下稱為 KETS)。 另外,在 2012 年 11 月,發布一項總統令(Presidential Decree),將會對免費配 額分配及溢額抵銷做詳細規範,其他與碳交易或配額分配的相關細節規定也將會 在後續立法規定391。韓國在過去這二十年來,經濟成長速度非常快,同時,也成

386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7 月 1 日正式上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減管理室,2015 年 7 月

3 日,網址: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40703181311(最後 瀏覽日:2015 年 9 月 9 日)。

387 同上註。

388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 21 條第 4 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

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能源效率提升、國內排放額度取得及長期減量目標達成等要 素,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國外排放額度開放認可準則。事業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 量之國外排放額度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且不得超過核配額十分之一。」

389 同上註。

390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 21 條第 5 項:「國外抵換專案之查驗機構,應為國際氣候變化公

約相關機制認可,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391 INTERNATIONAL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EMISSIONS TRADING WORLDWIDE INTERNATIONAL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 (ICAP)STATUS REPORT 2014,REPUBLIC OF KOREA, available at https://icapcarbonaction.com/component/attach/?task=download&id=152 (last visited July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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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 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稱為 OECD)中溫室氣體量增長最快的國家,但是韓國並非 為京都議定書之下附件一的國家,因此,韓國並未受有法律拘束力,被規範必須 要進行碳減排392。然而,韓國在 2008 年開始發展低碳綠色政策393。自 2010 年開 始,所有具有大量能源消耗的企業都必須在溫室氣體能源目標管理系統(the Greenhouse Gas Energy Target Management System,以下稱為 TMS)中報告其溫 室氣體排放量394

韓國於 2015 年 1 月 1 日開始執行韓國第一個碳交易機制,同時也是亞洲地 區第二個運行全國性總量管制與交易機制的國家395。韓國預計在 2015 年的總量 上限可以達到 573 公噸二氧化碳的目標,基本上將涵蓋了整個國家三分之二的減 排量,在全球僅次於歐盟,成為全球第二大碳交易機制,且遠期目標為希望在 2020 年以前,溫室氣體排放量較二氧化碳排放基線(Business as Usual,以下稱 為 BAU)減少 30%396。而韓國除了是亞洲地區第二個運行總量管制與交易機制 的國家,同時也是亞洲地區目前為止,唯一一個具有碳交易機制連結法規的國家,

因此,以下將藉由韓國連結法規來檢視韓國在運行了 KETS 之後,是否會有對外 連結的可能性。

392 Id.

393 Id.

394 Id.

395 INTERNATIONAL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KOREA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available at https://icapcarbonaction.com/index.php?option=com_etsmap&task=export&format=pdf&layout=list&s ystems%5B%5D=47 (last visited July 16, 2015).

396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 ASSOCIATION &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SOUTH KOREA THE WORLDS CARBON MARKETS:ACASE STUDY GUIDE TO EMISSIONS TRADING,available at http://www.ieta.org/assets/Reports/EmissionsTradingAroundTheWorld/edf_ieta_korea_case_study_sep tember_2013.pdf (last visited July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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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韓國碳交易機制碳交易法制簡介與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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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90 年以來,韓國碳排放量不斷地增長,使得韓國成為世界第七大溫室 氣體排放國,韓國於 2009 年立法通過低碳綠色成長法案框架(Framework Act on Low Carbon Green Growth),2010 年 4 月時,韓國政府通過了低碳法案框架執行 命令(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Framework Act on Low Carbon),該執行命令執 行時應優先於其他所有在韓國有關於低碳、綠色成長的相關法案,所有低碳、綠 色成長的相關法案也應該要遵循該執行命令之框架398。2011 年韓國提出了碳交 易機制建立的最終草案,該碳交易機制係仿造歐盟碳交易機制,也具有三階段的 執行期,但是該機制並未限制 10 年為一周期的執行期,自 2012 年 5 月韓國國會 通過該法案後,韓國成為亞洲第二個通過國家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的國家,該機 制於 2015 年開始執行399,以下將就韓國碳交易機制作一介紹。

韓國承諾在 2020 年以前溫室氣體排放量較 BAU 減少 30%,預計在 2015 年 的總量上限可以達到 573 公噸二氧化碳的目標400。KETS 第一階段為 2015 年到 2017 年,第二階段為 2018 年到 2020 年,第三階段為 2021 年到 2026 年,KETS 開始執行碳交易機制的時間為 2015 年 1 月 1 日401。KETS 把參與者分為兩種,

一為自願性參加(voluntary),另一則為強制性參加(mandatory),強制性的參與 者被限定之排放上限由門檻(threshold)所決定402。每年會產生超過 12 萬 5 千 噸二氧化碳的企業以及每年會排放 2 萬 5 千噸二氧化碳的工作場所,都會被列為

一為自願性參加(voluntary),另一則為強制性參加(mandatory),強制性的參與 者被限定之排放上限由門檻(threshold)所決定402。每年會產生超過 12 萬 5 千 噸二氧化碳的企業以及每年會排放 2 萬 5 千噸二氧化碳的工作場所,都會被列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