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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對外連結可能之分析

第五章 以歐美實務經驗論亞洲地區國家碳交易機制連結之可行性

第三節 韓國對外連結可能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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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章節之整理比較 製表人:陳韻竹

觀察並歸納表五之內容,先就單邊連結而言,可發現歐盟、加州與魁北克三 個碳交易機制相較之下,歐盟在單邊連結之規範較為完整,且早於 2004 年連結 指令中已明訂單邊連結之規範;加州是在法規中將連結的適用範圍納入加拿大或 墨西哥;而魁北克則是在執行規章中明訂承認可使用加州之配額。這三個碳交易 機制雖然對於單邊連結皆有法規規範,但其內容詳細程度及法規條文規定方式皆 不同。再來,就雙邊連結規範觀之,歐盟、加州及魁北克對於雙邊連結皆有法規 授權、配額分配限制及連結制度程序等,

韓國之單邊連結法規制度已有明確規範為當企業持有或是獲得來自境外計 畫的配額時,則可要求主管機關轉換為減排量許可,以及後續對於該境外配額的 登錄程序,而對於國外的溢額抵銷,也在法規中規定自第三階段起承認之,並有 規範其抵銷總額之限制。而韓國的雙邊連結則需要透過後續的總統令指定或是設 立研究機構,由該機構從事調查、研究、技術發展等,並能從事減排許可交易。

由此可知,相較之下,雖然韓國單邊連結的法規規範與其他三個碳交易機制比較 之下,法規規範尚不算充足,但是其實韓國單邊連結法規規定已有一定的法規制 度雛型,已具備可對外單邊連結之基本要素。然而,對雙邊連結來說,最重要的 雙邊連結程序卻尚未在韓國連結法規規範之,還需要後續的總統令指定或是研究 機構再行研究運行之,截至目前為止,韓國對於雙邊連結尚未有完善規範。

第二項 韓國對外連結之可能性

從歐盟、加州與魁北克連結經驗歸納觀察之,歐盟的單邊連結經驗是成功的,

但是與澳洲的雙邊連結卻尚未有進展;相較於歐盟,加州與魁北克雙邊連結之經 驗則是成功的。就此分為歐盟、加州與魁北克兩種連結經驗討論之。就連結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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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歐盟與澳洲皆為京都議定書附件一的國家,加州與魁北克則是地方政府,

因為連結的對象不同,其連結的總量跟範圍限制也會不一樣,單邊連結主要對自 身的碳交易機制做風險評估控管即可,而雙邊連結因為需要雙方的協調,所以彼 此間的法規兼容性及後續影響,如連結後對於彼此的正面及負面影響等,應要在 連結時列入考量。歐盟進行的單邊連結不僅是與 CDM 計畫、JI 計畫連結成功之 案例,在歐盟 ETS 整合初期,已有挪威成功單邊連結歐盟 ETS 之案例,推論原 因可能為歐盟在制定連結指令時,由於歐盟在初期首要目標為完成歐盟境內連 結,因此歐盟就單邊連結這方面的經驗是成功的。

而加州與魁北克早先為西部氣候倡議之成員,該倡議之目的即為要在各成員 之區域內建立總量管制與交易機制,進而創建一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意指加州 與魁北克兩地方政府積極發展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兩個碳交易機制進而連結 之,其最終目標為發展一個統一的區域性總量管制與交易機制,因此,兩地方政 府在制定法規制度時,其預設立場在為將來會發展成一個統一的區域性機制來設 計現有法規,所以就連結後的管制範圍及條件則會有共識。然而,歐盟與澳洲雙 邊連結中止與歐盟雙邊連結法規制度是否完善並無太大的關係,歐盟與澳洲雙邊 連結中止係因澳洲國內政策變化,進而影響後續與歐盟連結進度,其非歐盟得以 干涉討論之範圍,但由歐盟與澳洲之雙邊連結經驗可知,若欲進行雙邊連結,除 了兩個碳交易機制協調以外,亦有可能有內國法規、政策或政局變動之風險問題。

就韓國現今的連結規範以及歐盟、加州與魁北克連結經驗觀之,以下會針對 韓國之連結法制面分別進行單邊連結及雙邊連結探討,連結後會產生政治、經濟 面的問題,但基於專業領域的關係,則不在本文討論之。先就單邊連結這方面而 言,韓國與境外碳交易機制若要進行連結,韓國法規中已有承認境外配額之認可 使用,所以韓國可藉由從單邊承認境外配額,進行單邊連結。由於連結最大的好 處在於可擴大碳交易市場上的配額及信用額度,藉此增加碳交易市場的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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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剛開始發展總量管制與交易機制的韓國而言,藉由單邊連結之間轉換配額,

可達成減量目標,同時,由於連結後會影響彼此間的配額總量,且連結夥伴對於 配額總量目標彼此間會有不得輕易減少的壓力,因此,也可藉由韓國對外單邊連 結,提供一個改善韓國氣候政策的敦促提醒。相對的,前述有提到由於連結後會 影響彼此間的配額總量,韓國若要進行單邊連結時,要先考量到配額總量的問題,

再來,由於各碳交易機制所認定的管制氣體範圍皆有差異,韓國對此也必須要先 對此有所考量研究。

若韓國想要進行雙邊連結,就韓國現有法規及韓國非為京都議定書附件一之 國家來看,若韓國與他國碳交易機制進行雙邊連結,首先面臨到的就是會因為連 結對象的不同,進而也影響到總量設計及管制氣體範圍。由於雙邊連結後,配額 量要視彼此連結後的總量做調整,所以不論是韓國還是他國,都要對總量再做調 整;對於兩國不同管制氣體範圍,兩國應要做進一步的協調,如韓國可針對他國 沒有納入的管制氣體建立等量單位的計算公式,或是兩碳交易機制協調是否也要 納入這兩種氣體作為管制氣體範圍。

再來,韓國若與他國要建立雙邊連結,則會面臨到雙邊連結程序需要有明確 的規範。鑒於韓國現有的法規規定,對外連結的相關規定由總統令或由研究機構 為之,但在法規中並未有雙邊連結程序規範,因此,若韓國要對外建立雙邊連結,

則先要有詳細連結風險評估及連結程序規劃,以避免在與他國進行雙邊連結時,

使連結程序成為一大阻礙。另外,由於建立雙邊連結後,就管理面而言,有可能 會破壞原先韓國預定氣候政策處理的優先順序。如果這兩個機制連結,但卻沒有 對國內的政策考量作調整,則其中一個合作夥伴有可能會因為國內壓力的關係,

進而退出連結市場。在雙邊連結之後,是否可以按照每個合作夥伴的需求去調整 其設計要素,或是遇到類似這種程序管制問題時,能否使每個合作夥伴因應這樣 的衝擊,關於國內對碳市場的控制損失意味著在連結時,要有妥善的管理安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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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信,才構成任何連結的重要前提。綜上所述,就韓國目前法規來看,由於韓國 授權雙邊連結,與單邊連結相較之下,其法律授權力較弱,因此,若要對外進行 雙邊連結仍需要一段時間去做協調及整合,然而,因為韓國的單邊連結規範尚為 完善,所以韓國應可考慮先進行單邊連結,如同挪威在 2005 年到 2007 年之間先 向歐盟進行單邊連結之例子一樣,累積連結經驗後,且有充裕時間得以修訂韓國 國內之連結法規,為之後雙邊連結做準備之。

第三項 小結

由於亞洲地區經濟成長快速,同時也會伴隨著溫室氣體排放的增加,使得全 球關注氣候變遷議題的焦點移轉到亞洲地區。亞洲地區的國家現今已有實行碳交 易機制的國家有哈薩克斯坦與韓國,其他已有相關規範或是計畫的有台灣跟中 國,可看出亞洲地區的碳交易機制正在蓬勃發展,是否進而可能連結各個碳交易 機制,形成一個新興的碳交易市場,成為全球碳交易市場的心臟,則成為一新興 議題。現今美國加州與加拿大魁北克省已有一個雙邊連結的成功案例,而以歐盟 現今發展的碳交易機制及法規,不意外歐盟往後會擴大其碳交易市場的規模。

以現今亞洲地區各國的法規規範來看,由於現今有較為明確的連結法規的國 家為韓國,然而,檢視韓國之連結法規後,發現韓國僅對單邊連結規範較為完善,

雙邊連結規範並非如歐盟、加州及魁北克完整,如管制氣體之範圍、總量限制、

連結程序等,仍需要做進一步的規範修訂。因此,已有連結法規之韓國現今情形 觀之,雖然其相關規定並不如歐盟、加州及魁北克周延,但韓國仍可先從單邊連 結開始,累積連結經驗,與他國達成未來雙邊連結的共識,交換彼此間的連結訊 息,可有延伸的碳交易活動,同時,韓國與他國協調整合雙邊連結制度,執行方 式可透過簽署備忘錄來合作,才有雙邊連結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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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雖然已經於 2015 年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並於同年 7 月生效之,

在該法規中已有單邊連結之基本概念,但是卻未有其他實質規範或施行細則。現 行之下,依據剛通過生效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 21 條規定經我國認可之 國外排放額度,事業可用其來加以扣減抵銷,但其配額不得超過核配額十分之一,

藉由該條之規定,可得知台灣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規劃中,已有納入單邊 連結之規範,然而,卻僅止於此,對於其他減量期程、抵銷詳細規範等,在法規 中或其他相關法規中未有具體擘劃。因此,就現階段而言,台灣碳交易機制若要

藉由該條之規定,可得知台灣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規劃中,已有納入單邊 連結之規範,然而,卻僅止於此,對於其他減量期程、抵銷詳細規範等,在法規 中或其他相關法規中未有具體擘劃。因此,就現階段而言,台灣碳交易機制若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