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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機制連結的現況與前景

第二章 碳交易機制連結概念介紹

第四節 碳交易機制連結的現況與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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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中也須有透明度高的爭端解決機構、程序以及規範126

第四節 碳交易機制連結的現況與前景

前面的討論指出碳交易機制連結各有其優缺點及實行障礙等,政府決定是否 要與其他碳交易機制連結,也必須要對碳交易機制連結作出權衡考量,如連結後 喪失監管控制權、配額價格自行調整的權力、可任意修正制度的彈性等,因此,

是否要進行碳交易機制連結將取決於兩個碳交易機制制度設計的兼容性與政府 政策的優先考量與妥協127。以高度重視碳減排的歐盟為例,由於歐盟將碳減排視 為政府整體政策的優先考量,為此,歐盟接受連結後價格會調整的可能性,但對 於連結後是否有可能會破壞歐盟 ETS 的整體性,則會更加謹慎考量。至於其他 國家的政府可能會對於價格穩定和可預測性為優先考量128。以下則簡單介紹幾個 現有碳交易機制連結的情形。

第一項 碳交易機制連結現況

由於政府面臨強烈經濟和政治需求,需要連結碳交易機制,目前已經有一些 現有的碳交易機制連結市場,如下介紹。

(一)根據京都議定書第 17 條的碳減排交易(Emissions Trading Under Article 17 of the Kyoto Protocol)

根據京都議定書,每個附件一國家在 2008 年到 2012 年履約期間承諾了一個 量化的減排目標,這些減排量的單位均以配額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s,以

126 Id. at 354.

127 ICTSD, supra note 17, at 28.

128 Id. at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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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簡稱為 AAU)表示。根據京都議定書第 17 條,AAU 可由國內政府購買和銷 售,其條件是每個政府必須在履約期間要有足夠的 AAU,得以承擔實際排放量。

當兩國政府交換的 AAU,也是一種隱藏式的國內氣候政策連結。這樣的連結方 式通常不具備與私營企業之間交易排放許可制度的連結129

(二)清潔發展機制

京都議定書下的清潔發展機制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減排機制。清潔發展機 制下,企業和其他非附件一國家可以因執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自願性計畫,例 如建立新的風力廠、設置安裝節能的生產設施、從垃圾填埋場捕獲甲烷等,取得 CERs130。現行已有許多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機制允許使用 CDM 計畫所取得之 CERs,包括歐盟、瑞士和紐西蘭等。

(三)共同履行機制

共同履行機制是京都議定書下另一個彈性機制。如同 CDM,共同履行機制 允許企業與附件一國家,至附件一國家境內執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自願性計畫 取得 ERUs。共同履行機制與 CDM 關注的焦點不同,且 ERU 的市場機制比 CER 市場機制較不健全131。歐盟與紐西蘭的排放權交易機制允許使用 JI 計畫所產生 之 ERUs。

(四)歐盟碳交易機制

歐盟 ETS 是一種二氧化碳總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機制,為迄今世界上最大的 碳定價機制132。其於 2003 年開始運作,含括了來自 30 個歐洲國家一半的二氧化 碳排放量。歐盟 ETS 分三階段:第一階段為試行期間,從 2005 年至 2007 年,

129 Matthew Ranson & Robert N. Stavins, supra note 66, at 8-9.

130 Id. at 9.

131 Id. at 10.

132 Id. at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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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允許交易碳二氧化碳;第二階段自 2008 年至 2012 年,擴大該機制的交易氣 體,來自某些工業部門,如自硝酸所生產的氮氧化物或是其他溫室氣體;從 2013 年開始進行第三階段133。歐盟 ETS 可被視為一個大型的多邊碳交易機制連結,

每個歐盟成員國皆承認其他成員國所核發的配額。在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期間,

每個國家各自的減排減量會經由歐盟執委會同意。但是,對歐盟來說,在未來的 交易階段,減排總量會在歐盟更加集權統一的過程中來確定134

(五)挪威碳交易機制(Norwegia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挪威自 2005 年到 2007 年有一國內的碳交易機制,其中包括國內 10%到 15%

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並將總量管制的目標設定在 1998 年到 2001 年 95%的程度。

該機制包括一個與歐盟 ETS 的單邊連結,此單邊連結使挪威企業可從歐盟 ETS 購買排放許可,以達到減排的履約性義務135。2007 年時,在歐洲自由經濟區的三 個非歐盟成員國:挪威、冰島與列支敦士登,通過並將歐盟 ETS 指令納入歐洲 經濟區協議。根據該協議,挪威和其他歐洲經濟區成員同意與其他的歐盟成員國,

遵循相同的程序制定國家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的上限136

(六)紐西蘭碳交易機制(New Zealand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紐西蘭碳交易機制從 2008 年開始,首先先將林業相關部門列入減排計畫,

能源、工業和液體燃料等相關化石燃料行業在 2010 年列入,垃圾掩埋場部門計 劃在 2013 年被納入,而佔紐西蘭總排放量一半的農業則預計於 2015 年納入該碳 交易機制中137。紐西蘭碳交易機制之特色為具有特殊保護措施的免費分配配額。

此外,紐西蘭碳交易機制對於參與者使用經由 CDM 計畫與 JI 計畫中所取得之 CERs 與 ERUs,以及從其他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簽署成員國中所轉換的 AAU 配

133 Id. at 10.

134 Id. at 11.

135 Id. at 11.

136 Id. at 11.

137 Id. at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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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並無設有數量上的限制138

紐西蘭碳交易機制亦設有規範為保護參與者免於受國際對紐西蘭的配額

(New Zealand Units, NZUs)需求,而造成隱性價格衝擊139。因此,紐西蘭立法 規範 NZUs 的總量若在交易期間低於期初分配的 90%,則不得出口 NZUs。此外,

為了因應經濟衰退期,在 2009 年到 2013 年期間,紐西蘭政府禁止參與者出口交 易任何的配額,除了林業相關部門以外140

由於林業碳匯溢額為紐西蘭碳交易機制之重點部分,但對此部分,歐盟碳交 易機制並未接受,因此,要建立紐西蘭碳交易機制與歐盟碳交易機制直接連結為 一大挑戰。然而,因為紐西蘭與歐盟的碳交易機制均允許使用 CDM 計畫所產生 的 CERs,使得紐西蘭碳交易機制亦有間接連結到歐盟 ETS141

(七)美國加州與加拿大魁北克碳交易機制連結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加拿大魁北克省和美國加州透過正式連結雙方的總 量管制與交易體系,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142。在 2013 年,加拿大魁北克省與美 國加州均參與西部氣候倡議(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WCI)143,WCI 為美國各 州與加拿大各省的自願性夥伴關係,但到目前為止,只有魁北克省和美國加州積 極整合彼此的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連結的目的為希望能以配額可在彼此的司法 管轄區之間交易的方式,降低減少碳排放量的成本144

138 Id. at 12.

139 Id. at 12.

140 Id. at 12.

141 Id. at 12.

142 Gains from (Cap and) Trade Linking Quebec’s and California’s Carbon Trading Systems, Sustainable Prosperity, April, 2014.

143 Id., at 1.

144 Id., a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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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碳交易機制連結之前景

除了上述所提及之碳交易機制連結以外,另有幾個在亞洲地區碳交易機制也 即將展開,雖然這些系統的細節仍未有具體規定或是頒布法規,但是仍在各自的 國內立法授權下,規定各碳交易機制在連結上所能扮演之角色,如哈薩克斯坦

(Kazakhstan)、韓國、台灣等國家145。而在 2010 年年底,中國政府發布了十二 五計劃,該計劃呼籲建立一個全國性的碳交易機制,現今已在北京、天津、上海 等城市建立試點計劃146,雖然中國近幾年來佔全球碳排放量的比例亦在增長中,

但是中國實行這些試點計畫係基於中國發改委發布之「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 點工作的通知」,其執行依據為中國發改委之行政公文,其法規規範體系不同,

因而不在本文中討論,其他國家則待後續第五章討論觀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