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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美加碳交易市場實務探討

第五章 以歐美實務經驗論亞洲地區國家碳交易機制連結之可行性

第一節 歐盟、美加碳交易市場實務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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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會對韓國連結法規進行檢視,先概略介紹韓國碳交易法制,主要針對韓國 連結法制與歐美連結法制進行比較,接著,討論韓國應要如何與其他國家進行連 結,以及現今與其他國家如歐盟的連結概況。最後總結在亞洲國家目前碳交易市 場的現況下,若要進行碳交易市場連結談判,探討亞洲國家應要如何修改法規。

第一節 歐盟、美加碳交易市場實務探討

碳交易機制連結類型的分類標準係源自於其連結效果所帶來的影響,可分為 直接連結以及間接連結,其中直接連結又可分為單邊連結、雙邊連結以及多邊連 結336。目前已有一些碳交易機制連結,如成功單邊連結 CDM 計畫與 JI 計畫的歐 盟,以及於 2014 年開始進行雙邊連結的美國加州與加拿大魁北克省等。由於每 個碳交易機制在實施時會有不同的減排目標,因而會有經濟、政治或是環境優先 順位不同的考量,使得在各個碳交易機制連結時需要加以協調,又,連結不同的 碳交易機制可能會產生經濟、政治及管理上的負面影響,所以在連結前,一些與 碳交易機制連結的制度設計要件即要注意337。以下係以在達到機制連結後制度協 調的前提下,先行概述機制連結時制度設計須注意的要素,再分述討論歐盟、美 國加州及加拿大魁北克分別對於單邊及雙邊連結的制度設計要素。

第一項 碳交易機制連結制度設計要素

設計碳交易機制連結制度要素前,首先在法規中必須要有正式的法律授權允 許與國外碳交易機制進行連結,單邊連結可在法規中規範得以單邊承認或使用國 外碳交易機制的減排單位量,而雙邊連結則是要有明確的條文授權連結。確認法 規有正式授權得以進行連結後,設計連結制度前首先要確定總量上限,由於單邊

336 請參閱本文第二章第一節定義與類型。

337 請參閱本文第二章第二節連結的優缺點及實行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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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為單方面承認另一碳交易機制的減排單位量,會進而影響原本碳交易機制的 減排總量,所以相較於可以藉由協調雙邊機制來調整的雙邊連結來說,總量上限 的控制對單邊連結來說相對地重要338。再來,由於配額在財政及法律定義單位不 同時,將會影響連結機制中的分配,所以連結碳交易機制必須要有明確的減排單 位(identify eligible unit),減排單位不論是在單邊連結或是雙邊連結都是必須要 考量的重要要素339

接著,當碳交易機制開始連結時,連結需要一個主要制度來管理碳交易機制 之間的關係,其中包括原先屬於國內的碳交易機制,所以要具體說明碳交易機制 必要的調整及改變有哪些,以及設置妥適的交易連結程序與制度架構,這項要素 對於雙邊連結來說較為重要,因為雙邊連結係要與另一個碳交易機制進行整合,

所要調整的部分可能會影響到原本國內碳交易機制的制度,所以相較於單邊連結 只需要在國內法規中修法或是將連結細節列於施行細項中,雙邊連結更要注意連 結程序設置及制度改變的地方340。另外,大多的研究指出,連結制度的設計必須 要注意連結制度設計的一致性,以保障連結國家環境保護的完整性341,所以,健 全、透明且具有完整性的 MRV 對任何碳交易機制的運作來說是重要的342。MRV 是國際在因應氣候變遷的行動上,可以持續追蹤締約方的減排量和行動是建立透 明度和信任的關鍵所在,不論是單邊連結或是雙邊連結,所以在設計單邊連結或 雙邊連結制度要素時,皆要考量到 MRV 這項要素343

除了基本的設計要素以外,尚有一些特別的市場設計要素,如價格組成要素、

排放許可要素與配額供給等344。由於碳價格會牽涉到一個碳交易機制中,對於配

338 請參閱本文第二章第三節碳交易機制連結之制度設計與要素。

339 同上註。

340 同上註。

341 同上註。

342 同上註。

343 同上註。

344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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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的需求與供給量多寡,以及碳交易機制的特性345。調整碳價格的重要參考指標 包括碳減排總量限額的嚴格程度、履約條款(包括罰款),以及任何價格上限等

346。另外,由於在不同碳交易機制中所被允許的抵換項目也不同,有些碳交易機 制會依據特定的計畫類型或是因國家而選擇可否被允許或是被排除的抵換項目

347。除了抵換項目會被限制以外,一些碳交易機制也會限制抵換項目的潛在用 途,如抵換量會影響到總量的比例問題348

碳交易機制可透過任一機制決定是否要接受其他機制的減排單位量,進而建 立單邊連結,一碳交易機制若想要單邊連結另一個機制時,只需要修訂國內法規,

將連結細節列在施行細則或子法中,相關規範修訂時即具有較大的彈性可調整,

但若是採雙邊連結,其整合方式可透過三種規範強度不一的法律文件,來達成碳 交易機制之間不同的整合程度349。第一階段係指國家與區域合作,這種合作並不 具有拘束力,僅為彼此間交換訊息、有統一的提升方式與標準,並可有延伸的碳 交易活動,執行方式可透過簽署備忘錄來合作350。第二階段則為有正式且具有拘 束力的協議,來提升更進一步的市場協調整合,類似這樣的保護傘協定並不會與 國內或是區域市場的執行與設計產生衝突,但是可能會對最小標準有所限制,如 監測、報告、驗證等351。最終達成碳交易機制整合之作法應成立一個國際或是跨 國界的組織,該組織可維持市場的完整性,避免碳價格短期波動,同時也必須要 參與分配、拍賣等的過程,參與該組織必須要簽署具有拘束力的國際協定,在該 協定中要具體詳細敘明治理結構與程序352

345 同上註。

346 同上註。

347 同上註。

348 同上註。

349 同上註。

350 同上註。

351 同上註。

352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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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歐盟、美國及加拿大連結法規之設計

第一款 單邊連結

第一目 歐盟

歐盟 2004 年連結指令,為歐盟單邊連結之法律依據353。2004 年連結指令第 11 條(a) 在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時,即授權給各會員國為達成碳減排的履約目 的,得以自行決定設施操作者(operators)是否可在歐盟 ETS 內使用 CDM 計畫 中的減量額度(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若要使用者,即為一單位的 配額可與一單位的 CERs 交換,同時,2004 年連結指令亦授權給各會員國得以自 行建立適合的計畫類型,對各企業的溢額使用設定限制,以及自行規範溢額繳交 的條件354。在第二階段起除了可以一單位的 CERs 與一單位的配額交換以外,也 可以使用 JI 計畫的 ERUs 來交換,CERs 與 ERUs 則必須要按照每個設施的分配 比例來使用,該分配比例由各會員國在各自的國家分配計畫中指定355

另外,依據歐盟的連結指令規範,歐盟對於溢額的使用亦有規定,針對溢額 使用,歐盟 2004 年連結指令在第一、二階段,授權給各會員國自行決定,其中 包括制定可接受的計畫型態、會員國限制使用來自企業溢額的授權規定、繳回溢 額的條件,以及繳回溢額的程序等356。第三階段期間,歐盟 ETS 會規範一個統 一的排放上限,而不再是由各會員國訂定於各自的國家分配計畫中,於 2014 年 統一指令中第 9 條規定該統一的排放上限之配額總量、第 9 條(a)規定配額量的 調整,以及第 10 條(a)規範過渡期間如何調和免費的配額。此外,在第三階段期

353 請參閱本文第三章第二節歐盟 ETS 連結指令。

354 同上註。

355 同上註。

356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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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國際溢額的抵銷仍會持續進行,同時,國際溢額抵銷在 2008 年到 2020 年之 間,其比例不得超過減排結果之 50%,另外,也不會限制使用來自於低度開發國 家或是有簽訂雙邊協定國家的溢額357

第二目 美國加州與加拿大魁北克

CARB 在 2011 年 10 月通過了加州總量管制與交易法規,該法規於 2012 年 1 月 1 日生效,履約義務從 2013 年 1 月 1 日開始358。加州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 為加州全球氣候變遷解決法案 AB 32 的一部分,綜觀加州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

可發現加州對於總量上限做有調整,且加州允許可用抵銷(offset)的減排量滿足 應減排量,並有限制抵銷額度上限應為所持有核配量的 8%,非為承諾減量的 8%359。溢額抵銷計畫必須要受 CARB 抵銷履約規範管制,且須經由 CARB 批准 登錄。對於溢額抵銷計畫之規範除了在美國境內使用以外,同時亦可在加拿大或 墨西哥適用之。

而魁北克於 2012 年開始修正其法規規範,主要修正的部分為抵銷執行規則,

同時也承諾溫室氣體在 2013 年到 2020 年間每年的排放配額上限,此配額上限是 為了要達成在 2020 年以前,可將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低於 1990 年標準 20%之 目標360。魁北克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監管規章規範為一般抵銷的要件,且抵銷之 適用區域範圍在魁北克境內,但在該規章中的附件 B.1(APPENDIX B.1)中,有 承認可使用美國加州碳交易機制的碳排放量361

357 同上註。

358 請參閱本文第四章第三節美國加州與加拿大魁北克省連結歷程與現況。

359 同上註

360 同上註。

361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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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連結規範,是在法規中直接規定抵銷程序及要件等所適用區域範圍,因此加拿 大或墨西哥若有符合加州抵銷要件之溢額抵銷計畫,即可形成單邊連結。而魁北 克之規定則是一般單邊連結僅可以在魁北克省境內進行,魁北克可形成對外單邊 連結之法規在於魁北克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監管規章中的附件 B.1 有特別允許 承認可使用加州配額。

第二款 雙邊連結

第一目 歐盟

歐盟在 2003 年原始指令第 25 條之規範為與其他碳交易機制連結,在此所謂

歐盟在 2003 年原始指令第 25 條之規範為與其他碳交易機制連結,在此所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