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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歐盟碳交易機制介紹法律架構

第二節 歐盟 ETS 連結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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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各會員國在執行時,必須要確保知悉各設施及航空 業操作者是否有繳交足夠的配額,若沒有在每年的 4 月 30 日前交回足夠的配額,

則會有超額排放的處罰。超額排放的處罰標準為設施操作者若有超出一公噸的二 氧化碳排放量未交回,則以每公噸 100 歐元計價繳交罰金,已繳交罰金,仍不能 免除設施操作者對這些超額排放量之義務199。另外,航空業操作者若沒有遵守 2014 年統一指令之規範,則與其相關執行的會員國得以要求歐盟執委會對航空 業操作者施以操作禁令。在歐盟 ETS 的第三階段,國際溢額200的抵銷仍會持續 進行,同時,國際溢額的抵銷在 2008 年到 2020 年之間,也不會被計入超過 50%

的減排結果,另外,也不會限制使用來自於低度開發國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或是有簽訂雙邊協定國家的溢額201

第二節 歐盟 ETS 連結指令

鑒於 2004 年連結指令係基於 2003 年原始指令,歐盟 ETS 連結京都議定書 之計畫機制,可以增加歐盟 ETS 低成本且可達成履約目的的機會,亦可增進歐 盟碳交易市場配額的流動性,所以 2004 年連結指令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在 CDM 及 JI 計畫下的私人投資202。藉由刺激對 JI 計畫溢額的需求,歐盟企業可以投資 其相關技術發展;另一方面,對於 CDM 計畫的溢額需求也會被刺激成長,使得 可協助為 CDM 計畫東道國的已開發國家達到永續發展的目標。歐盟 ETS 與京 都議定書的相關計畫項目的連結建立後,並非讓歐盟各會員國各自執行之,而是 必須要以歐盟全體層面來看,在碳減排這方面,達成比之前還要大的範圍且更好

199 Id.

200「溢額」(credit)是指在有排放基準之前提下,在管制期間屆滿時,參與者實際排放之二氧

化碳排放量低於其排放基準,而排放基準與實際排放量之差額即為溢額,參與者得將溢額出 售。

201 IETA, supra note 192.

202 European Commission, MEMO/03/154, available at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03-154_en.htm?locale=en (last visited May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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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果203

2004 年連結指令第 11 條(a)規範在第一階段時,各會員國可以決定設施操作 者(operators)是否可在歐盟 ETS 內使用 CDM 計畫中的 CERs204,若要使用者,

即為一單位歐盟 ETS 的配額可與一單位的 CERs 交換。自第二階段起為因應將 航空器納入管制範圍,第 11 條(a)新增規定航空器操作者在第二階段時,在每年 4 月底必須繳交的配額量中,可以使用 CERs 及 ERUs 繳交,因此,除了可以一 單位的 CERs 與一單位歐盟 ETS 的配額交換以外,也可以使用 JI 計畫的 ERUs 來交換,CERs 與 ERUs 則必須要按照每個設施的分配比例來使用205,該分配比 例可由各會員國在各自的國家分配計畫中指定,並可決定 CERs 與 ERUs 的使用 限制,但該使用限制之規範必須要考量到京都議定書與馬拉喀什協定的相關規定

206,且最多只能佔需要繳交量的 15%。

為了避免產生重複計算的問題,CERs 與 ERUs 若在 2003 年原始指令之下所 規定的歐盟 ETS 計畫活動已經有達到減量的情形,則不得再被核發一次,除非 從會員國登記表中含有 CERs 與 ERUs 的等量配額被減除,才可以被核發207。與 航空器活動相關的 CERs 及 ERUs 的使用量比例,將會在之後的每一階段中去審 查,並將其列入國際氣候變遷制度發展的考量之一208。於 2012 年時,2008 年航 空業指令第 3 條(c)第 1 項規定航空器的總量配額以 2004 年到 2006 年為基準,

第 3 條(d)第 1 項規定須有 15%的配額得以被拍賣,2012 年之標準設定在 97%,

203 Directive 2004/101/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October 2004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EC establishing a schem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within the Community, in respect of the Kyoto Protocol’s project mechanisms.

204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or “CER” means a unit issued pursuant to Article 12 of the Kyoto Protocol and the decisions adopted pursuant to the UNFCCC or the Kyoto Protocol.’

205 Supra note 203.

206 Id.

207 Id.

208 Directive 2008/101/EC, art. 11a: “During the period referred to in Article 3c(1), aircraft operators may use CERs and ERUs, up to 15% of the number of allowances they are required to surrender pursuant to Article 1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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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 85%的配額為免費配額209

2004 年連結指令第 21(a)條要求會員國與歐盟執委會必須要盡力支持並幫助 開發中國家在經濟轉型階段中建構其減量義務的能力,以利於開發中國家可以繼 續他們的永續發展策略,亦可從 JI 與 CDM 計畫中獲得益處,歐盟發展計畫即是 用來專門協助開發中國家達到這項目的的計畫方案,大部分的基金則會透過投標 程序進而競爭其分配款項,而這些計畫涵蓋了所有的地理區域,其中,計畫的差 別性僅在於會有不同主題及活動,這些主題包括有在東道國為了 JI 與 CDM 計畫 建立減量義務的能力、為了達到 JI 與 CDM 計畫目標的技術增進,以及其投資,

同時在準備階段也要包括區域政策、管理架構、經驗交流及合資等210

歐盟在第一階段即連結 JI 與 CDM 計畫,同時會員國亦進行準備執行 2004 年連結指令,但是在第一階段時,會員國的進度落後,隨即而來的第二階段,也 必須要準備國家分配計畫,又加上每個會員國的執行程度不同,整體的歐盟進度 不一211,因此協調在此則扮演重要角色,不僅是要協調歐盟 ETS,還有進而協調 歐盟 2004 年連結指令的執行。而 2004 年連結指令主要在於可以授權給企業繳回 溢額以符合他們所應盡的減量義務,其中包括了制定可接受的計畫型態、會員國 限制使用來自企業溢額的授權規定,以及繳回溢額的條件212。此外,2004 年連結 指令同時也提出在歐盟會員國與候選國 JI 計畫執行及相關法規批准之準則213。 在會員國必須要符合附加義務的要求下,會員國必須要擬訂企業購買溢額的政 策,使其價格與可使用性要有明確的效用,但是,在 2004 年連結指令中卻沒有

209 European Commission, EU ETS 2005-2012, Phase two: 2008-2012, supra note 182.

210 Javier de Cendra de Larragán, Linking the project based mechanisms with the EU ETS; the present state of affairs and challenges ahead, in EUCLIMATE CHANGE POLICY,THE CHALLENGE OF NEW REGULATORY INITIATIVES,NEW HORIZONS IN ENVIRONMENTAL AND ENERGY LAW SERIES (Marjan Peeters and Kurt Deketelaere, 2007) at 118.

211 Id. at 118.

212 Id. at 103.

213 Id. at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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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會員國如何購買溢額的政策214

關於在符合履約目的下的溢額使用,有幾個問題必須要來討論分析,首先是 是否允許使用溢額,在 2004 年連結指令第 11 條(a)第一款的第一段即說明會員 國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允許設施操作者使用 CERs 及 ERUs,使用比例則必須視各 會員國在不同期間所提的國家計畫215。因此,會員國第一步必須要先決定在歐盟 ETS 之下,是否允許企業在符合履約目的之下,可使用這些溢額。而一開始在 2005 年到 2007 年之間,只有授權 CERs 的使用,ERUs 係從 2008 年開始才有

216。而會員國也可以有理由去拒絕 CERs 在第一階段的使用,如將 CERs 納入規 範,所帶給企業的利益相對較小、或是使用 CERs 會對達成國內目標不利等217。 此外,會員國也有可能在第一階段沒有納入可使用 CERs 的規定,但是在第二階 段時,同時允許 ERUs 與 CERs 的使用218

當會員國在第一階段授權可使用 CERs 時,則需要決定可接受來自於哪個計 畫的溢額,第 11 條(a)第三款同時有簡單規範 CERs 與 ERUs 必須在某些條件下 才可以在歐盟 ETS 中使用219。在該條的規定下,會員國可自行選擇可接受的計 畫,如英國只允許來自於降低二氧化碳計畫的 CERs 可以被使用,其他國家亦可 跟進該限制,英國設此限制的原因在於若沒有這種限制,企業將會過度依賴使用 CERs 來符合履約目的,導致企業規避達成在 2010 年須減少 20%、2050 年須減 少 60%的國家目標220。然而,這樣的限制看似是為了符合履約目的,而非為了溢 額交易,因此,有可能會造成有些英國企業產生溢額交易的投機行為。另外,若 是另一會員國對於 CERs 來自於哪些計畫並未限制時,如西班牙沒有對此設限,

而英國企業若從中國的甲烷計畫獲得一萬的 CERs,由於英國有限制 CERs 之使

214 Id. at 103.

215 Id. at 104.

216 Id. at 104.

217 Id. at 104.

218 Id. at 104.

219 Id. at 104.

220 Id. at 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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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 CERs 必須要來自於可降低二氧化碳的計畫來源,則該英國企業從中國所 獲得的 CERs,不能在英國使用,但可轉為給在西班牙的分公司使用,英國這樣 的限制反而沒有意義221。在此顯示出最有效的方式則是在歐盟境內有統一的規範 限制,才有其執行效益。

當會員國確定要授權可使用溢額時,會員國亦要設定並限制每一個設施可以 使用的量,使用量的計算方式是以配額總量被分配到每一個設施的比例為主。原 則上,2004 年連結指令予以各會員國自行決定該比例的權利,但必須要符合第 30 條第三項以及 2004 年原始指令附件三的標準,而在第二階段時,則強制會員 國必要限制分配比例,所以在第一階段期間,會員國可以自由決定企業使用 CERs 是否要有數量限制。在設定限制比例之際,會員國也要考量到其他會員國所設定 的比例標準,以避免會損及到企業的對外競爭力222

2004 年連結指令第 11 條(a)第二段規範溢額的繳回程序,歐盟執委會在擬定 該條文時,原本建議為將溢額轉換(convert)為配額的用法,即一會員國從企業 獲得溢額,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將其溢額轉為配額加以核發。歐盟執委會會這樣規 定的原因在於此可予以會員國權利去掌控溢額轉換的彈性,再來,歐盟執委會希 望可藉此提升溢額的使用,並限縮歐盟 ETS 僅可以配額進行交易,然而,由於 會員國的反對,所以就取消該轉換制度。2004 年連結指令即規定可在歐盟 ETS 直接使用 CERs 及 ERUs223

歐盟 ETS 連結 JI 計畫時,在兩種情形下,可能會發生減排量重複計算的問 題,第一為實行 JI 計畫的設施,同時也含括在歐盟 ETS 之下,第二則為雖然該 設施僅在歐盟 ETS 之管制範圍內,但是其設施的減排量與 JI 計畫有間接關係。

2004 年連結指令第 11 條(b)第二款即提供了可以免除減排量重複計算之適用。為

2004 年連結指令第 11 條(b)第二款即提供了可以免除減排量重複計算之適用。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