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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機制連結之制度設計與要素

第二章 碳交易機制連結概念介紹

第三節 碳交易機制連結之制度設計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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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類似 CDM 計畫的機制數量上有所限制81。如果這兩個機制連結,但卻沒有 對國內的政策考量作調整,則其中一個合作夥伴有可能會因為國內壓力的關係,

進而退出連結市場82

另外,以一個國家或是一個區域的角度來看,連結會導致對碳交易機制的管 理權力與自主權的割讓。較小型的碳交易機制將可能會與大型碳交易機制的合作 夥伴的排放許可價格部份結合83。在加入連結後,價格衝擊會影響到整個市場,

從而增加了國內的經濟風險,在這種情形下,碳交易機制連結後,是否可以按照 每個合作夥伴的需求去調整其設計要素,或是遇到類似這種價格問題時,能否使 每個合作夥伴因應這樣的衝擊,關於國內對碳市場的控制損失意味著,在連結時,

要有妥善的管理安排和互信,所以連結的制度設計還牽涉到提高整體效率與降低 監管干預空間的權衡84

第三節 碳交易機制連結之制度設計與要素

由於每個碳交易機制在實施時會有不同的經濟、政治或是環境考量的優先順 序,也因為有不同的目標,使得這些差異成為在各個機制連結的時候需要加以協 調,又,如上述所提及,連結可能會產生經濟、政治及管理上的負面影響,所以 在連結前,一些與碳交易機制連結的制度設計要件即要注意,以下係以在達到機 制連結後制度協調的前提下,先行概述機制連結時制度設計須注意的要素,接著,

分別討論單邊與雙邊連結的制度設計要素,其範圍因專業領域考量,限縮至法規 範面,最後則探討碳交易機制在不同階段的整合模式,以及在連結時可能會使用 到的規範與法律文件。

81 Christian Flachsland, Robert Marschinski & Ottmar Edenhofer, supra note 52, at 365.

82 Id. at 365.

83 Id. at 365.

84 Christian Flachsland, Robert Marschinski & Ottmar Edenhofer, supra note 52, at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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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系統連結之制度設計要件

一般來說,設計連結制度時,首先要先確定總量及管制氣體範圍、交易程序 與價格、減排單位以及 MRV 等及其相關目標。由於配額在財政及法律定義單位 不同時,將會影響連結機制中的分配。例如在財政方面,如單位的定位、計算規 則、增值、直接課稅或是金融服務立法等,都是進行連結是需要考慮的。大多的 研究指出,連結制度的設計必須要注意連結計劃設計的一致性,以保障連結國家 環境保護的完整性85。健全的 MRV 規則對任何碳交易機制的運作來說是重要的,

在不同的碳交易機制施行 MRV 方法和程序,其中微小差異不會影響到連結的結 果,最重要的是,MRV 體系是穩健、透明、且保證具有其完整性86

其次,要具體說明碳交易機制必要的調整(specify necessary adjustments)、

碳交易機制連結的設計改變有哪些(changes in design and circumstances of linked trading schemes),以及設置妥適的交易連結程序與制度架構87。在此,連結制度 必須尋求連結機制之間的履約目的或是共同的限制。健全的執行措施在碳交易機 制連結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也應要求碳交易機制符合執行措施的最低要求,若 有違反者,則必須輔以懲罰措施。而實際上在連結的制度設計,最為困難的就是 處罰制度差異性的問題。雖然罰金比例不需要在連結之間是相同的,但是罰金比 例必須在機制間夠高,以確保可達成整體履約目的88

當碳交易機制開始整合時,連結需要一個主要制度來管理碳交易機制之間的 關係,其中包括原先屬於國內的碳交易機制,要如何重新設計其管理制度89。所

85 Andreas Tuerk, Micheal Mehling, Christian Flachsland & Wolfgang Sterk, Linking carbon markets:

concepts, case studies and pathways, CLIMATE POLICY, Vol. 9, Issue 4, 341-357 (2009).

86 ICTSD, supra note 17, at 25.

87 Mehling Michael & Erik Haites, Mechanisms for linking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s,CLIMATE POLICY, Vol. 9, Issue 2, 169-184 (2009).

88 ICTSD, supra note 17, at 26-27.

89 Andreas Tuerk, Micheal Mehling, Christian Flachsland & Wolfgang Sterk, supra note 85, at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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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的管理制度採廣義的說法,特殊的合作關係到正式組織都包括在考量範圍內。

整體而言,碳交易機制連結時,若有一個國際共識的框架,有助於國內碳交易機 制加速雙邊連結或是多邊連結,也可以確保市場進入以及市場透明度,並提供具 有可預見性的程序90。進一步地來說,雖然現今有一些對於市場干預制度設計是 否具有合法性的評論,但是仍可針對一些特定市場要素來設計制度,如價格組成 要件與配額供給等91,以下對價格與排放許可發放作一概述。

(一)碳價格

碳價格牽涉到一個碳交易機制中,對於配額的需求與供給量多寡,以及碳交 易機制的特性92。調整碳價格的重要參考指標包括碳減排總量限額的嚴格程度、

履約條款(包括罰款)、能源價格、任何價格上限、以及基於計劃本身所應花費 之成本考量等93

(二)價格上限考量

現在有一些碳交易機制會設定價格上限以減少履約成本(limit the cost of compliance)。把價格最高限度設在一個比較低的標準上,則有可能可鼓勵多一點 碳交易機制共同參與連結,但不一定對環境改善有效果,且有可能會限制技術創 新或是反而引進更高成本的新技術94。然而,如果將價格最高限度設定在創新技 術的成本上限,則可以鼓勵這些技術的設置。若沒有價格上限的碳交易機制與另 一個有價格上限的碳交易機制相連結,有價格上限的機制會對兩個機制的排放許 可持有者規範、設定履約成本,沒有價格上限機制的排放許可持有者則可以向有

90 Andreas Tuerk, Micheal Mehling, Christian Flachsland & Wolfgang Sterk, supra note 85, at 352.

91 Liking GHG Emission Trading Schemes and Markets, OECD COM/ENV/EPOC/IEA/SLT (2006)6 (Oct. 25, 2006).

92 Id. at 24.

93 Id. at 24.

94 Id. at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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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上限機制的核發量持有者無限制地購買配額95

(三)排放許可發放相關要件

國家可依本身之標準,自行決定分配排放許可的方式。排放許可可無償發放、

拍賣或者是以上兩種方式的結合,而無償發放的成本低於拍賣發放的成本。以無 償發放為例,排放許可在分配到任何一個部門或是企業時,多半會考量並審查其 歷史減排紀錄及預計的減排量,或也可能把其他因素納入考量,例如連結到 GDP 的歷史生產比例、或連結到天然氣或其他化石燃料的價格等96。在不同的碳交易 機制中,如何發放排放許可的方式與標準多半不相同97。然而,因為不同排放許 可的分配決定可能會影響一個碳交易機制的信譽和市場波動,所以若要連接不同 國家的碳交易機制,則要考量到排放許可發放分配的不同方式98

(四)可被允許的抵換量

有些碳交易機制選擇可否被允許或是被排除的抵換項目,係依特定的計畫類 型或是因國家而定99。在不同碳交易機制中所被允許的抵換項目也不同,如歐盟 要求抵換項目必須源自於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100。除了抵換項目會被限制以外,

一些碳交易機制也會限制了抵換項目的潛在用途,如抵換量會影響到總量的比例 問題101

95 Id. at 26.

96 Id. at 26.

97 Id. at 25.

98 Id. at 26.

99 Id. at 26.

100 Id. at 26.

101 Id. at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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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單邊與雙邊連結法規制度設計要素

第一款 單邊連結法規制度設計要素

在單邊連結中可允許碳交易機制自由選擇執行方式,較具有彈性,所以短期 或是中期比較常見的碳交易機制連結為單邊連結102。若碳交易機制的條件已改 變,在單邊連結中,規範者也有彈性可按照這樣的改變來調整單邊連結的情形,

因此,單方連結在減少組織架構以及法律規範的限制條件下,可提供較多的益處。

在碳交易機制中的法律規範,即要規定有關連結的規範,包括國外減排交易單位 的履約目的及限制等,都必須要列入法律規範中,且任何與連結相關的調整改變 都必須要列入法律規範中修正。比較好的方法是將這些執行上的細節列在施行細 則裡或是子法裡,這樣的方式可在連結相關規範改變時,做出最大的彈性調整103。 另一方面,法律規範也要將這些修正過的程序及條件列入法規中104

在單邊連結中另一個重要的議題在於連結後對該碳交易機制的影響105。若單 邊連結造成在較大型碳交易機制中的大量配額被收回時,由於連結後兩個碳交易 機制會受整個市場規模大小以及價格分布之影響,因此,在這種情形下,較小型 的碳交易機制將會面臨到價格的劇烈波動106。另一方面來說,單邊連結的操作現 今仍須取決於國外管理者或是國外公司藉由在其他碳交易機制註冊一個帳戶,來 購買與持有配額的能力107。因此,當一個碳交易機制面臨到過多的配額量要被拋 售的威脅時,該機制可以修正登錄門檻與購買配額資格的相關管理規範108。此外,

若允許單邊連結,假設歐盟單邊連結 CER,持有 CER 者皆可在歐盟境內進行買

102 Mehling Michael & Erik Haites, supra note 87, at 177.

103 Id. at 178.

104 Id. at 178.

105 Id. at 178.

106 Id. at 178.

107 Id. at 178.

108 Id. at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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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此將有可能影響到歐盟原先的管制總量以及配額,因此,歐盟境內的參與者 則有需要額外的防衛措施來確保不會被影響,如可規範只有國內參與者才可開帳 戶來持有配額量。由上述可得知,因為單邊連結的這些特性,進行單邊連結的碳 交易機制仍有其主導性,所以被迫放棄市場主導權的風險極小109

第二款 雙邊連結制度設計與要素

相較於單邊連結,雙邊連結需要兩個碳交易機制協調,然而,雙邊連結最困 難之處亦為要在兩個競爭關係下的碳交易機制來取得平衡,因為兩個碳交易機制 連結後即會互相影響110,所以除了要有彼此相互承認的減量單位,也必須了解互 相的限制或是需要加以調整的地方,因此,規範者需要建立一個有程序性及架構 性的框架111。一般來說,雙邊連結可透過正式且具有拘束力的國際協定,促使任 一碳交易機制的國內法規修正,對市場參與者來說,具有拘束力的正式協定將會

相較於單邊連結,雙邊連結需要兩個碳交易機制協調,然而,雙邊連結最困 難之處亦為要在兩個競爭關係下的碳交易機制來取得平衡,因為兩個碳交易機制 連結後即會互相影響110,所以除了要有彼此相互承認的減量單位,也必須了解互 相的限制或是需要加以調整的地方,因此,規範者需要建立一個有程序性及架構 性的框架111。一般來說,雙邊連結可透過正式且具有拘束力的國際協定,促使任 一碳交易機制的國內法規修正,對市場參與者來說,具有拘束力的正式協定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