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由於台灣 UBER 與其支持者不斷呼籲政府修法,使台灣 UBER 可以其故有之營 業形態就地合法經營。因此,交通部為了因應此種外觀創新營業方式,近來

213

也 推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3 條之 1 修正草案,將台灣 UBER 此種以「小客車 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納入現有交通法規之新型規 範。其修正重點如下:一、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二、造冊 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三、平臺應充分揭露 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四、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 1 小時為起 租時數。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五、車輛應 黏貼專用標識。

交通部表示,計程車業者與台灣 UBER 等提供類似計程車服務之小客車租賃 業,因兩者之間管制模糊,而導致不公平競爭,且近年來遲未改善。在乘客至上、

提升乘車品質、維護運輸安全前提下,政府將分業管理、全面納管,釐清各自發 展方向,盼因此創造多贏之局面。故交通部參酌各方意見後,決定針對現存台灣 UBER 等業者,為維護消費者安全及權益,均應接受政府監管。台灣 UBER 等業 者之車輛在這次草案修正後,可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 1 小時以上之以時或 以日計費之附駕駛載客服務,或可轉移到「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依現有牌照納 管,並在現有計程車總量下調度,避免造成運輸乘車市場供需失衡

214

台灣 UBER 與旗下合作駕駛既然自稱營業屬於小客車租賃業與代雇駕駛,與 交通主管機關與行政法院判定之計程車客運業有別。交通部前述修訂新法方式,

213 2019 年 4 月。

214 交通部,https://www.motc.gov.tw/ch/home.jsp?id=14&parentpath=0, 2&mcusto mize= new s_view.jsp&dataserno=201902210003&toolsflag=Y (最後瀏覽時間:04/29/2019)。

77

乾脆就以新型網路小客車租賃業名義之管制手段,加以規範台灣 UBER 之營業,

將台灣 UBER 鎖進小客車租賃業。惟就前述關於我國計程車客運業之行政管制目 的,最主要在於保障乘客之行車交通安全,如果能確保乘客交通安全,此一行政 管制最重要之公共利益,本文見解認為亦無不可。小客車租賃業之管制措施與計 程車客運業相較之下,對企業與個人之資格限制相對寬鬆,而這些管制既亦可達 成立法保護之法益,本文亦認為合乎法益衡量,不致於造成企業以及個人過重之 負擔,符合比例原則以及憲法第 15 條關於工作權之保障意旨。

但是,台灣 UBER 自進入台灣市場以來,就以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為真正目的,

交通部前述修法是否真能將台灣 UBER 限定在小客車租賃業,徹底解決本文檢討 之爭議?顯然尚待我們後續之觀察。如果台灣 UBER 不甘自限於小客車租賃業市 場,非要從事計程車客運業,則本文檢討之計程車客運業各種行政管制,並非難 與之事,一切依計程車客運業行政管制辦事,或許才是台灣 UBER 合法經營計程 車客運業之根本之道。

78

參考資料

(按作者姓名筆劃排序)

一、書籍

李惠宗(2000),《行政法要義》,初版,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印行。

李惠宗(2009),《憲法要義》,五版,台北市,元照出版。

邱聰智(2005),《民法總則》(上)(下),初版一刷,台北市,三民書局。

城仲模(主編者)(1994),《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初版,台北市,三民書局。

陳敏(2016),《行政法總論》,九版,台北市,陳敏出版;新學林經銷。

陳清秀(2016),《現代財稅法原理》,初版,台北市,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張家洋(1989),《行政法》,三版,台北市,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二、期刊論文

甘琳、王立達(2017),〈共享經濟有問題?─探討 UBER 面臨之競爭法問題〉,《月 旦法學雜誌第 270 期》,頁 187-211。

沈怡伶(2016),〈網路運輸業興起對臺灣汽車運輸業管理架構之影響〉,《月旦法 學雜誌第 248 期》,頁 107-121。

沈怡伶(2017),〈美國與國際組織對新經濟領域中勞動地位與重要勞動議題之探 討〉,《科技法律透析第 29 卷第 3 期》,頁 47-71。

李震山(1995),〈基本權利之衝突〉,《月旦法學雜誌第一期(199505)》,頁 60-61。

林冠宇(2017),〈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依利諾運輸貿易協會訴芝加哥市政府案 之判決評析--與德國法蘭克福地方法院計程車派車聯盟訴優步案就行政管制 思維之比較〉,《科技法律透析第 29 卷 2 期》,頁 13-20。

79

張瑞星(2017),〈論自用小客車網路叫車平台 Uber 之合法性爭議〉,《興大法學第 22 期》,頁 141-205。

黃茂榮(2012),《論運送契約》,《植根雜誌第 28:2 期》,頁 18-40。

顏雅倫(2017),〈管制創新與創新實驗機制在臺灣的未來與挑戰〉,《月旦法學雜 誌第 270 期》,頁 97-119。

蕭郁溏(2017),〈論網路叫車服務之契約關係與網路叫車平台之法律定位〉,《國 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 第 55 期 》。頁 179 - 222。

劉連煜(2006),〈公司的設立、國籍、認許及股東資格〉,《月旦法學教室》。40 期,

頁 24-25。

三、法學和其他學科之學位論文

王虹翔 (2018),《營業小客車行政管制許可制度之研究》,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 究所。

李兆晉 (2017),《共享經濟下人民使用自用汽車為營業行為之自由-交通法對 Uber 駕駛職業選擇自由之規範》,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吳揚 (2017),《共享經濟網路平台之民事法律問題分析》,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 系碩士論文。

陳姿妙 (2015),《UBER 經營模式與法律關係之探究》,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 智慧財產研究所學位論文。

廖謹志 (2016),《共享經濟應用於交通運輸業之法律研究》,東吳大學法學院法 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樂嘉穎 (2016),《共享經濟評價機制之設計》,東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碩士論文。

蔡華偉 (2016),《論 Uber 之勞雇關係與立法政策》,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 究所碩士論文。

四、網路資料

多元化計程車方案 - 公辦 APP 叫車平台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http://kny.cc/post/152053753574/%E5%A4%9A%E5%85%8 3%E5%8 C%96%E8%

A8%88%E7%A8%8B%E8%BB%8A%E6%96%B9%E6%A1%88-%E5%85%AC%E8%BE%A

80

6app%E5%8F%AB%E8%BB%8A%E5%B9%B3%E5%8F%B0-%E6%B1%BD%E8%BB%8A

%E9%81%8B%E8%BC%B8%E6%A5%AD%E7%AE%A1%E7%90%86%E8%A6%8F%E5%8 9%87%E9%83%A8%E5%88%86%E6%A2%9D%E6%96%87%E4%BF%AE%E6%AD%A3%

E8%8D%89%E6%A1%88 。(最後瀏覽時間:06/04/2018)。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 41 年 9 月起編號)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印發院總第 887 號 政府提案第 15350 號之 603。http://lci.ly.gov. tw/Ly LCEW/

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175.pdf (最後瀏覽時間:

30/04/2018)。

《Uber 在台營運爭議之說明》,105-12-27,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0ecdf53d-93c0-4381-85d3-5edbb 749d0cb。( 最後瀏覽時間:01/05/2018)。

台灣 UBER 公司官網:https://www.uber.com/zh-TW/driv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