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547 號判決,225-230 行參照。
139 同前註,100-105 行參照。
140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131 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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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前述前述計程車客運業行政管制分析,計程車客運業應與其駕駛簽訂公 平合理之書面契約。既然台灣 UBER 營業被定性為計程車客運業,合作駕駛也主 張自己採取寄行模式,則台灣 UBER 與合作駕駛之間,是否應簽訂書面契約規定 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實務判決之見解如下。
第一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部分判決認定未簽定書面契約 第一款、106 年度訴字第 1235 號判決未明示
本判決認定台灣 UBER 與其合作駕駛共同合作,藉由 UBER APP 平台載運乘 客並收取報酬,雙方有共同營業之意思
141
。台灣 UBER 有要求合作駕駛提供相關 準備文件,對招募的駕駛與車輛進行審核,並協助處理相關問題而為營業上管理 之行為。但本判決卻未具體指明合作駕駛和台灣 UBER 之間有無簽定體關於雙方 權利義務關係之書面契約。顯然合作駕駛加入 UBER APP 平台時被要求簽署同意 之隱私權政策能否視為書面契約,尚有疑問。第二款、107 年度訴字第 1411 號判決未明示
本判決從台灣 UBER 營運模式出發,認為合作駕駛加入 UBER APP 平台後,
由該平台提供乘客資訊,不定時、不定點為不特定第三人提供運送服務,經台灣 UBER 結算分配金額給合作駕駛,顯見台灣 UBER 與合作駕駛共同合作,藉由 UBER APP 平台載運乘客並收取報酬,台灣 UBER 與駕駛人有共同營業之意思
142
。 本判決認定台灣 UBER 與合作駕駛基於共同從事計程車客運業意思聯絡,而 為不同行為分工143
,且台灣 UBER 要求合作駕駛在註冊時提供相關準備文件,對 合作駕駛與車輛進行審核,並協助處理相關問題而為營業上管理144
。但本判決未 具體指出台灣 UBER 合作駕駛雙方間有簽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之書面契約。第三款、107 年度訴字第 1412 號判決未明示
本判決同樣認定台灣 UBER 營運模式,係招募合作駕駛加入 UBER APP 平台,
當乘客有用車需求時以 UBER APP 平台叫車,經該平台指揮調度車輛前往指定地 點載客,載客完成服務後,乘客以信用卡付費,再由台灣 UBER 拆帳分配給合作 駕駛。由此可知,合作駕駛加入 UBER APP 平台後,即由該平台提供乘客資訊,
不定時、不定點為不特定第三人提供運送服務,再由台灣 UBER 結算分配金額給 合作駕駛,顯見台灣 UBER 與合作駕駛共同合作,藉由 UBER APP 平台載運乘客 並收取報酬,台灣 UBER 與合作駕駛人有共同營業之意思
145
。但,本判決同樣對 台灣 UBER 與合作駕駛之間有否簽定任何關於權利義務之書面契約?未做調查與14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35 號判決參照。
142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11 號判決參照。
143 同前註。
144 同前註。
145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12 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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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
第四款、108 年度簡上字第 27 號判決
本判決調查指出,台灣 UBER 和合作駕駛間,雖然共同違反公路法從事計程 車客運業,但是雙方並無簽定任何書面契約
146
。第二項、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多認台灣 UBER 與合作駕駛未簽書面契約 第一款、107 年度判字第 443 號判決認定未簽定書面契約
本判決調查乘客有使用需求時,利用 UBER APP 平台提出需求,再由 UBER APP 平台媒合供需兩方,將駕駛姓名及車號通知需求方,待乘客運送至目的地後,再 由乘客以信用卡支付平台支付車資,並透過分配比例,將收取之利益分歸業者與 駕駛
147
。從前述台灣 UBER 與合作駕駛之行為,自該當「汽車運輸業」148
,二者 共同違反公路法規範,違法從事汽車運輸業。但本判決指出台灣 UBER 與合作駕 駛之間,並沒有簽定書面契約。149
本判決認定台灣 UBER 與合作駕駛共同違法從 事計程車客運業,但並未簽訂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之書面契約。第二款、107 年度判字第 546 號判決
本判決調查,台灣 UBER 所謂共享經濟營業方式,係藉由網路 UBER APP 平 台招募不特定多數駕駛人註冊加入 UBER APP 平台,以自備車輛為乘客提供載客 服務。乘在搭乘後以信用卡支付載客服之費用即車資)予 UBER APP 平台經營者,
平台經營者再依拆分費用比例,將報酬支付予合作駕駛人
150
。台灣 UBER 雖沒有 親自駕駛或提供車輛載運乘客,但依其具體行為內涵觀之,仍該當於分擔汽車運 輸業中攬客及載客工作151
。因此,二者之間看似不如台灣 UBER 所宣稱毫無任何 關聯。台灣 UBER 雖然主張與合作駕駛人間無任何書面契約,未涉入 UBER APP 平 台營運,惟台灣 UBER 以自己名義招募駕駛人,由駕駛人自備汽車經營載客服務,
實質上係未經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透過信用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費用,
再將費用分給合作夥伴,此乃共同提供載客服務而受報酬之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
152
。因此雙方共同違反公路法,未向主管機關聲請核准即經營汽車運輸業。本判 決應係確認台灣 UBER 與合作駕駛間並無簽訂書面契約。
146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27 號判決參照。
147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判字第 443 號判決,348-355 行參照。
148 同前註,379-384 行參照。
149 同前註,385-391 行參照。
150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判字第 546 號判決,189-200 行參照。
151 同前註,207-217 行參照。
152 同前註,200-209 行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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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小結
第一項、司法判決多認台灣 UBER 營業為計程車客運業
前述分析之司法實務判決,大多數都是台灣 UBER 一時退出再重返台灣市場 後作成之判決,且幾乎都認為台灣 UBER 營業方式,並不單純提供平台供駕駛和 乘客媒合。台灣 UBER 營業目的,係在我國領域內,提供駕駛及車輛供消費者搭 乘,亦即,從事汽車運輸業。雖然台灣 UBER 未必擁該等車輛所有權,但車輛幾 乎皆屬旗下合作司機所有。因此,台灣 UBER 非如其宣稱只提供平台供合作駕駛 與乘客媒合,而是從事駕駛派遣和調度以滿足載客之需要,達成運輸目的之實 踐。
台灣 UBER 雖然使用網路平台攬客,使用信用卡支付車資,但前述實務判決 幾乎都認為台灣 UBER 利用科技整合資訊,以平台提供供需雙方機會,外觀雖與 傳統計程車業者有異,但行為具體內涵觀之,台灣 UBER 使用 UBER APP 平台提 供資訊媒合乘客與駕駛,與「傳統乘客以電話聯絡、或由業者駕車行駛於道路上 尋覓乘客」行為應該相當。至於車輛運送乘客部分由合作駕駛為之,兩者分擔攬 客及載客工作,台灣 UBER 與合作駕駛之行為,自該當汽車運輸業。
此外,大部分判決認為台灣 UBER 有攬客載運事實,並進一步確認台灣 UBER 以合作駕駛使用小客車載客,提供客運服務,且按行駛里程長短計價收取報酬,
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無本質上差異
153
。故台灣 UBER 營業行為,屬於公路法之計 程車客運業。台灣 UBER 自稱小客車租賃業,不被法院判決所採。除上述理由外,台灣 UBER 是否實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尚可由前述旅客運 送契約係存在乘客與台灣 UBER 間或乘客與合作駕駛間?旅客運送契約成立於何 時?乘客車資支付給何人?車資由何人算定?車資算定標準何人設定?以及車 資利益由何人收取及分配?此等問題,皆可做為輔助判斷台灣 UBER 是否實質經 營計程車客運業之標準。
第一款、旅客運送契約成立對象與時點
有關前述輔助判斷問題,首先,就旅客運送契約係存在乘客與台灣 UBER 間 或乘客與合作駕駛間?旅客運送契約成立於何時?觀之,前述司法判決多認為當 乘客透過 UBER APP 就載客行為及車資達成合意時,旅客運送契約就已成立。但 乘客透過 UBER APP 向何者就載客行為和車資達成合意?乘客與台灣 UBER?或 乘客與合作駕駛?多數判決雖未明確判示,但可認多數判決默示 UBER APP 平台 是台灣 UBER 所經營,且合作駕駛由台灣 UBER 所指派,故應認為乘客與台灣 UBER 成立運送契約。或者至少台灣 UBER 與合作司機共同與乘客成立運輸契約。
15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35 號行政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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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乘客車資支付對象與標準
至於乘客透過信用卡支付之車資,究竟付給何人?車資由何人算定?車資算 定標準由何人設定?雖然台灣 UBER 主張車資透過信用卡扣款,實際給付給荷蘭 UBER,但多數判決則判定或贊同乘客車資係向台灣 UBER 支付,再由台灣 UBER 分配給合作駕駛。顯見台灣 UBER 才是旅客運送契約當事人,旅客運送契約成立 於乘客與台灣 UBER 間,或主要成立於乘客與台灣 UBER 間。台灣 UBER 營業,
確實不僅於資訊服務平台,尚及於計程車客運業,否則台灣 UBER 憑甚麼法律地 位向乘客收取車資全額。
至於車資如何算定?車資算定標準由何人設定?多數判決可能認為台灣 UBER 營業屬於計程車客運業,其收費標準自當遵行現行計程車客運業法定費率,
因而未再深入調查認定並說明。但觀諸台灣 UBER 營業實際運作,乘客車資係台 灣 UBER 透過 UBER APP 按收費標準程式算定,合作司機無介入餘地,而被公式 化之計算標準,亦由台灣 UBER 審酌台灣計程車業收費狀況,設定之。台灣 UBER 若非計程車客運業之旅客運送契約當事人,法律上憑甚麼地位設定 UBER APP 之 車資算定標準並透過 UBER APP 算定車資?既然台灣 UBER 係旅客運送契約當事 人,台灣 UBER 營業,就不僅於資訊服務平台業者,尚及於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第三款、車資利潤如何分配
至於乘客以信用卡支付之車資利益,最終由何人進行利益分配?台灣 UBER
至於乘客以信用卡支付之車資利益,最終由何人進行利益分配?台灣 U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