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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機構特性與人事人員職掌、角色轉變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人事機構特性與人事人員職掌、角色轉變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探討情緒管理、工作滿意度及工作倦怠之相關文獻以作為本研究進 行臺東縣政府所屬人事人員實證研究的理論基礎。全章分為五節:第一節人事機 構特性與人事人員職掌、角色轉變;第二節情緒管理的意義與相關理論;第三節 工作滿意度的意義與相關理論;第四節工作倦怠的意義與相關理論;第五節情緒 管理的相關研究。

第一節 人事機構特性與人事人員職掌、角色轉變

一、 人事機構特性

(一)人事機構設置現況

蔡良文(1999)認為各機關辦理人事業務的機關與單位皆可稱為人事機構,

我國各級人事管理機構均係依民國31年9月2日制定公布,民國72年7月22日修正 公布之「人事管理條例」規定,總統府、五院及其所屬各部、會、處、局、署、

各省政府及院轄市政府設置人事處或人事室。總統府所屬各機關;各部、會、處、

局、署所屬各機關;各省(市)政府廳 處、局;各縣(市)政府;各鄉(鎮、

市、區)公所等,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另依據民國76年9月11日頒布,期 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修正發布之「行政院所屬各級 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4點規定,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應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表」規定設置;各級人事機構 員額設置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機 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表」之規定設置。

按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表規定,中央各級機關(構)、學校:

中央一級機關設「人事處」;中央二級機關為「部」者,原則設「人事處」;部 以外之二級機關原則設「人事室」,惟機關本身及所屬機關(構)職員及聘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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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人數及直接服務對象總數合計達一萬人以上者,或其輔助單位業務屬核心業務 兼具業務單位性質,且單位服務對象達一萬人以上者,得設「人事處」;中央三 級機關(構)所轄人數五十人以上,原則設「人事室」;中央四級機關(構)職 員、約聘僱人員及人事作業事項,全部由人事單位辦理者之臨時人員,人數合計 一百人以上;或所轄人數五十人以上具機關屬性、業務性質、管轄區域、實際需 要等特殊因素,得設「人事室」;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所轄人數五十人以上,

得設人事室;中央各級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所轄人數未滿五十 人者,得設人事管理員或兼任人事機構。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公立學 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所轄人數三十人以上者,得設人事處(室)或人事管理員。未 滿三十人者,得設兼任人事機構。各機關(構)學校得視業務需要合併設專任人 事機構或指派人員兼任或兼辦人事業務。

依「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表」規 定,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依人事制度及業務性質不同,區分行政機關、公立 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三大類型七小類別。中央部會人事處(室)、直轄市政府與 準用直轄市組織之縣(市)政府各局處人事室,縣市政府人事處(室)得依下列 標準酌增員額:(一)直隸人事機構在十個以下者增置一至三人。(二)直隸人事 機構在十一個以上三十個以下增置三至七人。(三)直隸人事機構在三十一個以 上者增置七至十人。

目前各縣(市)政府一方面配合中央政府員額控管政策,另一方面囿於財政 困難,絕大部分採取員額控管措施,臺東縣政府所屬人事人員(專任及兼任)現 有員額設置如表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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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臺東縣政府所屬人事人員現有員額設置一覽表

機關(學校) 職稱 人數

處長 1

副處長 1

科長 4

視導 1

科員 9

臺東縣政府(17 人)

辦事員 1

主任 4

科員 3

人事管理員 1

所屬機關(10 人)

助理員 2

主任 6

人事管理員 9

鄉鎮市公所(17 人)

課員 2

縣立高中(1 人) 主任 1

主任 8

人事管理員 2

縣立國中(12 人)

助理員 2

縣立國小 人事管理員 28

所屬機關 兼任人事人員 21

縣立國中 兼任人事人員 10

縣立小學 兼任人事人員 41

合計 15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人事機構為幕僚單位性質

依「人事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人事管理人員應遵守各機關之處務 規程與其他通則,並秉承原機關主管長官依法辦理其事務。」就人事機構的業務 性質觀之,人事機構是承上啟下的承轉單位,為事務性工作而非實作機構,是在 協調各單位或各人員間之職掌,以求合理的分工與合作,此種協調工作是以協商 的方式進行,而非一種指揮命令的行動,並提供資料、計劃,以使主管做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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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其本身並無決定權,是參贊單位而非決策單位(黃臺生,1997)。

(三)人事行政體制一條鞭的獨立指揮系統及雙重隸屬關係

我國在中央政府考試院獨立於行政院之外,為院外制或獨立制,即人事行政 權獨立於行政權之外,因此人事權與行政權分立制衡,即人事行政主管機關考試 院至各級人事機構之考選部、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其所屬各人事機 構,獨立為一條鞭系統(許南雄,2002)。人事一條鞭制度是我國特有的人事管 理制度,就體制形式而言,通常所謂的人事一條鞭,係指各級政府機關內部人事 管理機構與人員之設置,必須依照民國31 年 9 月 2 日制定公布的「人事管理條 例」相關條文規範;且所有人事管理人員自成一個準封閉性組織系統。

憲法第83 條規定:「考試院為全國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

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及憲法增修條文 第6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 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組織法第2 條規 定:「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

及同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 關機關會商解決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1 條規定:「行政院為辦理 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 處)。總處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基上,人事行政機關一條鞭制,

即人事主管機關(考試院)、其所屬機關(考選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其各級行政機關之人事處室、人事管理員,均聯貫形成獨立於行政機關(權)

自主的一條鞭系統。

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人事機構均具「雙重隸屬」體系,即一方面隸屬於上 級人事主管機關,他方面復隸屬於所屬行政機關;亦即一方為上級人事主管機關 之執行機構,他方又為所屬行政機關的人事幕僚部門(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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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人事行政體制一條鞭的獨立指揮系統及雙重隸屬關係,學者肯定其具 有具防弊功能、有助人事管理之專業化與同質性、較能貫徹政令、較能保障公務 人員之權益等功能,但長期實施以來亦有為人所詬病之處,如違背現代化管理、

無法建立權責相符之機制、妨礙機關業務正常運作、雙重指揮系統之混淆、人事 人員角色尷尬等(劉麗貞,2007)。人事人員除了接受隸屬機關首長的指揮外,

又必須接受主管人事機構的督導,雖然大部分人事人員因長期派任在外,直接接 受服務機關首長的領導,面對人事一條鞭之制度、工作特性、組織承諾、自我認 知、領導型態等多種複雜問題。

二、 人事人員的工作職掌

人事人員是人事工作的主要執行者,專業知能及理念直接影響其實際表現與 人事功能的發揮,因此人事專業知能足夠與否及理念是否正確,實不容忽視。人 事管理機構的工作職掌依民國72年7月22日修訂的人事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如下:

(一)關於本機關有關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關職員送請銓敘案件之查催及擬議事項

(三)關於本機關職員考勤之紀錄及訓練之籌辦事項

(四)關於本機關職員考績考成之籌辦事項

(五)關於本機關職員撫卹之簽擬及福利之規劃事項

(六)關於本機關職員任免遷調獎懲及其他人事之登記事項

(七)關於本機關職員俸級之簽擬事項

(八)關於本機關需用人員依法舉行考試 之建議事項

(九)關於本機關人事管理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十)關於所屬機關有關人事案件之依法核辦事項

(十一)關於人事調查統計資料之搜集事項

(十二)關於銓敘機關交辦事項

綜觀上述人事管理條例的工作內容,多屬於法令之擬定、管理、協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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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幕僚性質,而隨著社會環境的變遷,人事管理由管理化走向服務化、人性化,

同時亦走向策略性人力資源發展。因此,為發揮人事專業服務精神,人事人員的 角色須重新定位。

三、 人事人員職能角色的轉變

人事人員的角色定位,由傳統人事管理例行工作管制性角色轉變為積極的策 略規劃與價值創造功能角色,業務演變由早期人事行政擴展至人力資源管理,甚 至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因此人事人員將被賦予較以往更多元的角色與功能。人 事人員將由單純的人事管理例行工作以及管制性角色,轉變為下列四種角色與功 能(Dave Ulrich,2001):

(一)策略夥伴角色功能

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的重心在於將人力資源管理策略實務與組織整體策略

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的重心在於將人力資源管理策略實務與組織整體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