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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四節 人事關說案

本節要探討的是訪談案例中,有受訪者提到的人事關說案,這在任何單位都是常見的事,

本應跟工會扯不上關係,人事的安排是事業單位首長的權限,工會鮮少插手。但從訪談的案 例中發現,也偶見工會本身或受外部請託的關說行為,如受訪者(編號 8,受訪者:H,案由二) 在訪談中提到: 「某位中央級的民意代表,替一位員工寫了推薦函,給時任地方局的局長,

當然是希望如果有主管出缺,能過優先由她升任襄理,並且親自來局請託,…」等語。人事 關說案,人事單位的主管應該是常遇到,如果不牽涉到工會,通常只要跟單位首長商量好決 定去處理,問題應該就結束了,工會很少會去干預。但是從訪談的案例中發現,關說者往往 會利用工會的人脈,試圖去影響人事案,而這些人又常是工會有時須去請託協助的對象其中 以中央民意代表為甚。

就如同受訪者提到的:「這位民意代表跟分會理事長也很熟,就希望他能幫忙促成此事,

於是兩人就去拜訪當時也在工會擔任幹部的人事部門主管,請他協助推薦該名員工,但局方 對這人事案,早已有要用的人選,如果這樣去更改人選,實在有失公允,但是工會有很多勞 工權益事情,有時也必須拜託這些民意代表幫忙解決,又有理事長當說客,這個問題令他感 到兩難。…」等語。

在這種情境下,如果人事單位主管兼任工會的幹部,兩種角色之間必然有了矛盾之處,

就會衍生出這一類型角色衝突問題。本研究訪談中有許多受訪者提出類似的案例,以下就案 例分析當事者化解這類型角色衝突問題常用的方法:

一、與單位首長溝通討論處理的方式

事業單位主管兼任工會幹部人員,通常都是單位幕僚,真正有人事權的只有單位首 長,只是單位首長是被法規列為資方代表,不得參與工會組織的運作。所以人事單位遇 到關說情事,必須先與單位首長討論決定處理的方式。這也是當事者應付關說案的一種 常使用方法,如果本身沒有權限,做起事來就不會得罪人。

以上的論述可從受訪者提及:「在難於決定提報人選的時候,他採取正式向局長報告所遇 到的難題,當初這位局長,立即給予一切依事業單位規定辦理的指示,…」、「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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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知道,那個人事主管早已經有跟局長商量過了,…」等語得到論證。(相關案例請見 附錄,編號 6,受訪者:F,案由二;編號 8,受訪者:H,案由二)。

二、與個案員工面談

從訪談案例分析發現,當事者處理人事關說案,都會先找個案的員工面談,瞭解當 事人的想法與需求,再者就是婉釋公司相關的規定,及難於照辦的原因。如果能在面談 過程說服他,是最好解決的結果,就算無法獲得滿意的共識,最少要能談出可接受影響 最小的替代方案,這也是一般處理類似案件行政程序的作法,避免當事人因目的無法達 到,而引起後續更大的情緒性反應,如此會讓問題變得更加複雜,更難處理。所以在研 究發現當事者都會利用員工面談的方式,企圖去說服員工接受安排,以避免衍生後續的 問題。

以上的論述可從受訪者提到:「這件事情我的處理方式,首先與當事人面談,說明事業單 位困難之處,…」、「至於這個員工,就由主管秘密的約談安撫,說明因為有基本條件在,

暫時無法調派,」等語得到論證。(相關案例請見附錄,編號 1,受訪者:A,案由二;編 號 16,受訪者:P,案由一)。

三、選擇不影響他人權益或影響最小的方案

人事關說案,如果可以說服當事人接受安排,會是最好的處裡方式。但是從訪談資 料分析,實務上是有困難,原因在於不管是受託者或是委託者如果沒有的到回應,會覺 得不受重視,而採取報復行為。所以有時形勢比人強,當事者只能去選擇不影響他人權 益或影響最小的方案,像是中央級民意代表的關說案,如果全然不理,後續會衍生出很 多的後遺症,這都不是理想的解決方法。不管是事業單位或工會許多的政策,必須尋求 這些民意代表的支持或協助,在魚幫水、水幫魚的現實環境下,這是無法改變的社會現 象,當事者也只能採取這種無奈的方法了。

以上的論述可從受訪者提到:「這是利用當事人也不喜歡把事情鬧大的心理,直接找他面 談,另提出一個不影響他人權益的方案,解決雙方的困擾,…」、「在沒辦法的情況下,

只能選擇影響最小的,又能如何,…」等語得到論證。(相關案例請見附錄,編號 1,受 訪者:A,案由二;編號 8,受訪者:H,案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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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付關說人

受委託關說的人,對公司或工會都具有一定影響力,否則當事人不會找他,最常見 到的有政府官員、民意代表等,案例中也發現本公司或工會的高層人員,這些人都是當 事者都不宜正面得罪,如果處理不當後續會帶來困擾,有時會引起更大的問題。

所以這類型問題解決方式,要能說服當事人接受,縱然無法依其所願,也會讓關說 者感覺有受到重視的感覺,避免衍生後續的問題。在訪談案例中,處理的主管甚至請當 事人陪同去拜訪關說者,表示可接受目前的安排,並感謝其協助,這當然是當事者避免 引發後續問題的方法。

以上的論述可從受訪者提到:「當事人在勸說下同意接受安排,我就請他陪同去向該民意 代表說明,…」、「並且也請本分會理事長協助說明,最後他也不再堅持,同意我們的安 排,…」、「由他陪同局長、理事長和這位人事主管去向委員婉釋無法照辦的緣由,…」

等語得到論證。(相關案例請見附錄,編號 1,受訪者:A,案由二;編號 3,受訪者:C,案 由一;編號 16,受訪者:P,案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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