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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六節 員工個人權益受損的投訴

本節所要探討的是員工權益受損的投訴案例,公司的某些政策作為,讓員工感到權益受 損而投訴工會,但員工的投訴都是以自己的角度去看事情,有時內情真假難辨,尤其是人事 升遷的事,更是難於探討對或錯,這一類型的投訴案件相當多,主要是員工主觀上認定權益 受到傷害,就會尋求工會的協助。

如同受訪者(編號 2,受訪者:B,案由二)所提到: 「員工投訴升遷不公,每次人事命 令發布後,總是幾家歡樂幾家愁 ,投訴案件也就會特別多,記得曾經有一位女性員工,受到 長官青睞,在很短期間以跳躍式方式升遷,…工會這邊接到無數投訴控函,認為這是一個無 理的升遷,影響員工的權益,嚴重打擊士氣,希望工會能據理抗爭,維護其他員工權益,…

很巧,我當時是這位女性員工的直屬主管,同時我也是工會執行事務幹部,這件事是由我處 理的,在這種雙重角色下,職務上的衝突你們想也知道,這種人事問題,本來就是首長的權 限,工會也不能過度干預,…」等語,顯然人事升遷的投訴案,對兼任者也產生角色衝突的 問題。

有關人事升遷不公的投訴案例,從訪談案例分析,基本上工會很難插手,人事任命權是 機關首長的權力,除了任用有違法之處,否則就如受訪者所言,工會不便過度干預。至於升 遷人選的合適性,本來就是見仁見智的事,那是權責的行使,難斷對錯。只是如果人事主管 又兼任工會的幹部,在接到員工的投訴,在基於照顧員工的立場,也無法全然否決,所以必 然在角色扮演上也會有衝突的地方。以下就本研究訪談的案例分析,當事者遇此類型問題,

使用何種方法去解決角色衝突的問題:

一、案件性質及真實性分析

個人權益受損的觀念,是一個非常主觀的概念,每個人的認定標準會有所差異,所 以當工會接收此類型問題的投訴案時,首先會由相關的幹部,先分析問題的性質及真實 性,再由內部會議商討處理的模式。性質屬於單一單位的事,經分析具有真實性,工會 就會指派幹部介入協商,並尋求事業單位管理主管的協助。是基於個人情感的因素,通 常就會將案件移交該單位主管給予疏導安撫,這是兼任者對這一類型問題,常採用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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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方法。

訪談案例中,人事升遷本就是單位首長的權限,工會的立場,只能以客觀的角度去 瞭解事情,如有不適,再予於建議,並告知員工的投訴事項,建請事業單位改善。如果 員工不滿致投訴事態擴大,有時工會也會將案件轉由管理高層協助處理,尋求解決問題。

以上論述可從受訪者提到: 「工會實在也不好針對個案人事安排表現過於激烈,工會在 地方分會的幹部,也一再的向所屬會員解釋人事權屬於主管的權益,…」、「先召開理監 事會議,確認勞基法規定員工休假每次應最少 4 小時,而且應事先排定,不可工作中,

無故叫員工中途休假,…這件事其實私下已由事業單位主管兼任工會幹部者,在事業單 位的體制內溝通好了,…」等語得到論證。(相關案例請見附錄,編號 2,受訪者:B,案 由二; 編號 9,受訪者:I,案由三)

二、法規面的探討

員工向工會投訴個人權益受損時,先要探討的是投訴內容有否違反法規,再決定工 會的立場。角色衝突者也才能有依據去處理問題。舉例而言,如果投訴案件違反法規,

那當事者就會以工會的角色,去要協助員工,有時會提請主管機關解釋法令。反之,如 投訴內容並無違反法規,只是投訴者的主觀看法,認為權益受損,當事者所採取的做法,

就會變成單位主管的角色,去安撫投訴的員工。這是從訪談資料的分析,瞭解當事者化 解此類型角色衝突常會使用的方法。

以上論述可由受訪者提到: 「工會在地方分會的幹部,也一再的向所屬會員解釋人事權 屬於主管的權益,除非有違法,否則工會也不便過度干預。…」、「先召開理監事會議,

確認勞基法規定員工休假每次應最少 4 小時,而且應事先排定,不可工作中,無故叫員 工中途休假,這樣做是違反法規的作為,…」等語得到論證。(相關案例請見附錄,編號 2,受訪者:B,案由二; 編號 9,受訪者:I,案由三)。

三、代表工會與資方協商

經過性質分析與法規面探討後,如果確定事業單位的作為是不符法令,或是嚴重傷 害員工權益,當事者會以工會幹部的角色與事業單位協商。在訪談案例中,管理單位主 管兼任工會的幹部者,將員工投訴的事情先與該局經理溝通,得到初步共識後,再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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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名義正式行文予事業單位,作為協商結果的依據。案例中,因管理單位的主管本身擁 有管理支局的權限,又身兼工會的幹部,事情處理會較為容易,這是在處理任何類型角 色衝突問題,當事者常會必須使用的方法。

以上論述可由受訪者提到: 「整體案件工會移由總工會理事長去跟事業單位董事長協 商,…」、「工會請幹部先行與該經理溝通,再以正式行文事業單位,請求糾正改善,如 果沒有改善,工會會將全案提請新北市勞工局裁處。這件事其實私下已由事業單位主管 兼任工會幹部者,在事業單位的體制內溝通好了,…」等語得到論證。(相關案例請見附 錄,編號 2,受訪者:B,案由二; 編號 9,受訪者:I,案由三)。

四、尋求上級單位的協助

在訪談案例中,員工投訴的事情,有些是屬於單位首長的權限,雖未違反法令,但 如果工會在客觀的分析上,感到有異狀,且會損及員工的權益,為怕事態演變愈趨嚴重,

又無立場干涉首長權限,便會向上級單位請求協助。就如前述各節所提,勞資雙方高層 都有一定的私誼,有時無法以正式形式解決的事情,藉由雙方高層的私誼溝通,常會變 得比較容易解決,所以當事者遇此類型問題,也常會使用這個方法去化解角色衝突的問 題。

以上論述可由受訪者提到: 「最後應該是總工會理事長跟總經理兩人私下協商解決的,…

因為我知道理事長跟總經理關係很好,有時運用人際關係的資源去解決問題,會得到很 好的效果。…」等語得到論證。(相關案例請見附錄,編號 2,受訪者:B,案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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