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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勞工權益的公司營運或工會運作政策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一節 影響勞工權益的公司營運或工會運作政策

根據本次訪談的資料分析結果顯示,公司營運或是工會運作政策,雖然問題源頭不同,

但是都會攸關勞工權益,有時會讓雙重角色扮演者難於兼顧,惟在多重複雜的情境下,都會 發展出一套化解的對策。例如本研究受訪者(編號 15,受訪者:O,案由三)指出,曾經瞭解 過支局裁併的案件。通常將被裁併的支局「都是比較偏遠地方,員工大部分是在地的人,……

現在局裁撤掉,這些員工勢必要外調,對於他們上班生活作習形成很大的困擾。」這些員工 曾經循公司體制,向上報告尋求協助,但得到的回覆是有困難的。因而,他們轉向在地工會 代表陳情,希望「如果局被裁撤了,員工希望能以增額方式,派任在當地的支局服務」。

在這個事件中,負責人手調度單位的主管,是該分會當時的工會總幹事,因此必然面對 立場不同的角色衝突問題。然而裁撤營運不佳的支局,是高層會議中的決策,且已將執行時 間拉長至五年。受訪者表示:「執行的單位也都知道這些員工的困擾,只是短時間內,也沒辦 法把全部人員安插得都滿意,這些主管也知道,並且已經向他們說明困難處,現在由工會出 面協商,又讓問題更複雜,甚至還有託民意代表來關說的,…問題經過好多次討論,才研討 出一個可行的方案,就是如果該地區有申請調派的員工,全部都暫時派到申請局去抵員工公 休,待有缺時優先調派服務,把缺額都先讓給裁撤局員工,如果暫時無缺額,這些人員可以 選擇到任何局去抵員工公休,這群員工雖然無法一次到位,但是已是很好的結果了,否則有 的員工可能被派到離家相當遠的地方,問題總算有一個解決方式。」

像這樣的案件屬公司營運調整涉及的勞工權益改變,在這個案例中,較容易處理是因為 執行者本身「是事業單位有權去處理這些問題的主管,同時也是工會的幹部,他們在事業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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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有權去處理這些問題,不用再假借他人,問題的衝突性自然就會比較少,處理起來也較輕 鬆」(本案例受訪者口述)。

通常不管是公司營運或是工會運作的政策,只要有影響到勞工的權益,都必然會引起一 番的討論,尤其是在公司營運政策有重大改變時,有關勞工權益的問題,工會跟事業單位的 立場常是相對立的,所以身為政策執行主管又同時是工會幹部,在角色扮演上產生衝突,是 可想而知的。

上述的例子中,因工會幹部同時又是政策執行主管,因此面對角色衝突時,雖透過勞資 雙方幾番協調,仍有些處理細節尚待斡旋,從訪談所蒐集到的資料分析,當事者解決這類型 問題,通常會循著下列幾個方法,去研擬出一套化解的對策:

一、工會內部召開會議,決議工會的立場

工會所代表的是勞工的群體意識,雖然在案例中負責人手調度的主管兼任著工會幹 部,但是工會立場得決議,是採會議多數決制,處理任何勞工權益問題,工會的執行幹 部,都必須先確定工會的立場,再去規劃如何進行與資方的交涉,且任何的協商都必須 以工會名義進行,這可避免因保護某一群人而去傷害另一群人。所以縱然是有調度人力 權力的主管,在兼任工會幹部的情況下,仍須在確認工會立場後,再以勞資協商的方式 去處理。

以上的論述可從受訪者提及:「本案工會召開理監事會議,決議工會反對的立場,…」等 語得到論證。(相關案例請見附錄,編號 1,受訪者:A,案由一 )

二、主管個人領導魅力的說服

公司營運政策或工會運作政策會影響勞工的權益,但有時候是因為公司因應業務的 變化或科技的進步,所必須採取的應變措施,難免會損及到員工的權益,這是一個轉型 的陣痛期,被損及權益者必然對政策有所不滿,但這卻是內部必要的調整。

在訪談案例中,工會的立場,是傾向支持事業單位的政策,而當有員工向工會投訴或陳 情時,當事者難免會有角色衝突的問題,這是難於避免的事。這類型的問題,當事者除 了尋求傷害最低的方案外,另外依靠的就是主管個人領導魅力的說服了,如果領導者具 有一定的領導魅力,足於說服所屬員工接受公司的政策,就可讓許多問題消弭於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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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雖然無法完全依員工的意願派任在該地區的單位服務,但是藉由主管的說 服,讓他們接受公司傷害最低的安排,讓問題順利的解決,就是一個成功的案例。

以上的論述可從受訪者提及:「執行的單位也都知道這些員工的困擾,只是短時間內,也 沒辦法把全部人員安插得都滿意,這些主管也知道,並且已經向他們說明困難處..」。等 語得到論證。(相關案例請見附錄,編號 15,受訪者:O,案由三)。

三、勞資雙方高層私誼溝通

當工會立場確定後,多數的工會幹部都會尋求容易解決問題的方式,公司的許多政 策,具有決定政策權力的高層,是可以做決定或改變的。所以當工會立場與事業單位不 同時,最容易也最快的方法,就是去說服決策高層支持。

所以此類型問題所引起的角色衝突,當事者會請求雙方高層先行溝通,通常雙方高 層時有來往,有一定的私交情誼,談起事來比較容易達成共識,問題的解決,也會變得 比較容易,或許政策的轉彎,就能讓問題迎刃而解。只是他們溝通的內容,旁人是無從 得知。但是所有的協商決定,最後仍會移往勞資協商的會議上,去做正式的確認,並留 下可查的紀錄,做為日後執行的依據。

以上的論述可從受訪者提及:「這位人事主管是我的好朋友,才老實告訴我這些事的內幕,

這是分會理事長跟局長私下的商議,…」等語得到論證。(相關案例請見附錄,編號 18,

受訪者: R,案由二)。 四、勞資協商

不管任何的政策,只要不利於勞工的權益,在工會立場確立後,要做的事,就是把 立場傳達給事業單位,雙方高層先行的溝通,只是協商的第一步,不可否認很多案件在 這個階段已經由高層取得共識,後續的勞資雙方的協商,只是在補正程序而已。至於某 些尚未達成協議的個案,在此階段,事業單位的主管兼任工會幹部者,就常充當雙方潤 滑的角色。當有員工陳情到工會尋求支援時,工會基於照顧會員的立場,有時雖不反對 公司的政策,但仍須出面協助,把對員工的傷害降到最低,訪談案例的政策執行主管又 恰是工會的幹部,所以角色衝突的問題,他本身權責就可處理,較少衍生出後續問題來。

換言之,此類的問題,當事者會在這一個階段把問題解決,因為這是他權力所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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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類型的問題只要把解決方案提出協商,大家應該都會接受的,因為這有一點球員兼 裁判的感覺。

以上的論述可從受訪者提及:「事業單位及工會處理這件事,根本就是同一人,…」、「現 在由工會出面協商,又讓問題更複雜,甚至還有託民意代表來關說的,工會存在的價值,

就是當勞資有歧見時,有力量可以和事業單位協商或稱為談判..」等語得到論證。(相關 案例請見附錄,編號 15,受訪者:O,案由三)。

五、抗爭活動

勞資問題在雙方用盡方法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時,工會最後所能採取的手段就是 抗爭,一旦工會決議使用抗爭的手段,所採取的手段都是較為激烈,如號召員工走上街 頭的抗爭活動,或是執行法定的罷工(如華航罷工事件)。而這一些動作,無非是要取得 社會大眾的認同與同情,造成社會輿論壓力,迫使資方的讓步。但事實上任何的抗爭活 動,都會對一般民眾造成不便,也會消耗社會資源,對雙方而言,都是一種傷害,尤其 是公營事業更是有損形象。本次訪談所蒐集的案例,研究主體產業工會,過去的勞資糾 紛議題,工會雖曾有抗爭的決策,但最後雙方都能在執行前達成協議,尚未曾真正發生 過抗爭活動,當然這跟本研究主體事業是公營事業有很大的關係,其緣由非本研究探討 的主軸,故不再深入論述。

以上的論述可從受訪者提及:「工會於是號召會員走上街頭抗議,…」等語得到論證,(相 關案例請見附錄,編號 1,受訪者:A,案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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