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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二節 影響多數人權益的業務執行政策

本節所要探討的是影響多數人權益的業務執行政策,一般而言,公司業務執行的政策,

單位主管本負有成敗的責任,如果主管又兼任工會的幹部,在維護會員權益及政策執行者兩 個角色間必然會造成衝突。如本研究受訪者(編號 13,受訪者:M,案由二)曾舉例說:「跟你 報告的是一件外勤人員非常不滿的事,事隔多年,到現在都還是餘波盪漾,那個民營的快遞 公司不都是強調把包裹送到樓上去嗎?有一陣子我們就去學,而且把上樓投遞包裹率列為營運 績效,…工會對這件事情,其實早就研議過了,知道是很難執行的政策,只是事業單位認為 這是時代進步下,所必須要做的服務,否則物流業是很難生存下去,當然工會中有很多幹部 是外勤單位的主管,他們很清楚,這是**沒辦法做的,…」。

以上案例,公司從服務的角度所訂下的業務執行政策,工會也非全然的反對,只是認為 實務是難以執行的而已。在訪談的案例中,外勤人員反應非常強烈,就如同受訪者提到:「外 勤人員叫苦連天,工會每天接到的控訴電話或陳情函不計其數,甚至有些激進的員工,要求 地方分會到總公司拿旗抗議,…」等語,顯然基層的外勤員工,對政策的反彈聲音非常大。

但是公司的立場,認為如同受訪者提到的:「這是時代進步所必須要做的服務,否則物流很難 生存下去,…」等語,在這種情境下,執行業務的主管如果兼任工會的幹部,因為職務立場 的不同,二角色間就會產生角色衝突問題。本研究旨在探討當事者在不同的情境下化解角色 衝突的問題,以下就本研究訪談所蒐集本類型案例,分析當事者化解角色衝突的方法:

一、工會內部召開會議,決議工會的立場

以工會組織而言,處理任何的勞資議題,第一個步驟,就是以內部會議確立立場,

誠如第一節所述,角色衝突的當事者仍須召開內部會議,議決工會的立場,做為處理勞 資爭議的依據。這樣對個人而言,作法也較可受公評,畢竟已有了工會的背書。

以上的論述可從受訪者提及:「工會對這件事情,其實早就研議過了,知道是很難執行的 政策,只是事業單位認為這是時代進步所必須要做的服務,否則物流很難生存下去..」、

「於是由總工會召開臨時的理監事聯席會議,瞭解實際狀況,在會中決議...」等語得到 論證。(相關案例請見附錄,編號 5,受訪者:E,案由一;編號 13,受訪者:M,案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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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兼任工會幹部者表達立場

根據訪談的資料分析,實際執行業務的單位主管,很多是身兼任工會幹部,在業務 政策執行的可行性,他們最清楚了。因此工會處理這一類型的爭議問題,會先請這一群 幹部表達看法,並建議工會應持何種立場。這可以說是近年來工會運動發展的進步,工 會不再一味的站在反對公司的立場,現代的工會瞭解盲目的對抗,只會造成雙方的傷害,

近年來各產業工會遇勞資爭議問題,都會盡量尋求協商解決,以創造雙贏為目標。所以 這些兼任工會幹部的主管,對問題表達的立場,也就顯得特別重要了,因為這有可能就 是工會對爭議問題所持的立場。

以上的論述可從受訪者提及:「這些執行公司政策的營業管理單位主管,這些人最少有三 分之一以上人員,在工會兼任幹部…」等語得到論證。(相關案例請見附錄,編號 13,

受訪者:M,案由一)。 三、研議取代方案

業務執行政策是各單位業務執行的依據,在沒有新的政策指導前,仍須依循辦理,

否則會失去業務執行的準則。當政策執行會影響到員工權益時,如果工會對公司的政策 有不同的看法時,都會事先研擬好取代方案,去向事業單位提出建議。所以當產生角色 衝突時,當事者都會用經驗研擬出一套雙方都能接受的取代方案,提出勞資協商取得共 識,這也是解決此類問題的好方法。

以上的論述可從受訪者提及: 「政策實施以來,窗口民眾服務滿意度調查,越來越低,

顯然政策是不符合民眾期待的,越來越多會員向工會陳情,工作無形中增加許多,工會 也決議,希望層峰能多加考量,參考數據去修正政策…」、「工會的立場,希望不要再把 這代售商品業務,列入營運績效的項目,讓員工能盡力協助行銷就好,…」等語得到論 證。(相關案例請見附錄,編號 8,受訪者:H,案由一;編號 13,受訪者:M,案由一)。 四、勞資會議提出建議案

有關業務執行政策的問題,就如前述,在工會研擬取代方案後,接下來就是提出召 開勞資會議,然後在會議中正式提出取代案的建議,作為雙方協商的依據。當然工會所 提出的建議案,資方也未必照單全收,有時在無法取得共識下,多次的協商或談判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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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這些建議案因為是由角色衝突者所研擬,較有兼顧勞資雙方立場,達成共識的機 率也相對較高,分析訪談的案例大部分在這個階段能獲得解決。

以上的論述可從受訪者提及:「…總經理同意臨時召開與工會勞資會議來商討此事,…」

等語得到論證。(相關案例請見附錄,編號 13,受訪者:M,案由一)

五、勞資雙方高層私誼溝通

此方法在第一節曾經提過,有關公司政策的問題,業會雙方的高層常會事先交換意 見,這是公司尊重工會的一種作法,雖然是非體制的協商模式,但在實務上是最有效又 迅速的解決方法。當勞資雙方立場各有所堅持,無法取得共識時,這個方法是常被拿來 使用,因為他們彼此間常有交流,有一定的私誼,某些正式場合不能解決或不能做的事,

常是利用這個途徑去解決的。依據訪談案例的分析,這個借助雙方高層私誼溝通的模式,

是當事者在解決各類型角色衝突,常會用的方法。

以上的論述可從受訪者提及:「這個問題能過順利的解決,…,去說服上級長官,並適度 運用理事長跟總經理的私下交情,讓事情能快一點落幕。…」、「並且公司高層私下也跟 總工會理事長開過閉門會議,…」等語得到論證。(相關案例請見附錄,編號 13,受訪 者:M,案由一、二)。

六、抗爭活動

當勞資問題無法經協商得到共識,工會最後所能使用的手段,就是抗爭活動。這個 方法在第一節也有受訪者曾經提過,只是問題在發生抗爭活動前都能獲得解決。只要是 有關多數人權益的問題,勞資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抗爭活動仍是最後的手段,其情節就 如第一節所述,不再贅述。

以上的論述可從受訪者提及:「工會每天接到的控訴電話或陳情函不計其數,甚至有些激 進的員工,要求地方分會到總公司拿旗抗議,…」等語得到論證。(相關案例請見附錄,

編號 1,受訪者:A,案由一;編號 13,受訪者: M,案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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