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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格物的提出與司法實踐

第二節 人格物類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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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物權法為輔助適用法律,從而讓人格物得到民法的特殊保護。

第二節 人格物類型化分析

美國學者 Radin 在其 Property and Personhood 一文中舉了一個很簡單的人格財 產的例子:如果珠寶商丟了一枚結婚戒指,向他提供保險金或相應戒指的市值金 額就能補償其損失;但如果是癡情的佩帶者丟了結婚戒指,則按價值補償就難以 恢復原狀——也許這種損失是任何金錢都難以補償的。58 除以上提到的癡情者佩 戴的結婚戒指外,我們仍需要去探討、去歸類整理,至少在當下,到底哪些物或 哪些財產可稱之為人格財產或人格物。

社會生活總是紛繁複雜、日新月異的,當人格物在現實生活中不斷出現,並 因此而生糾紛訴諸於法律解決時,在相關理論、學說討論並不廣泛,法律規定並 未十分完善的狀況下,最直觀的方式莫過於將曾經出現過的人格物案例、事實予 以整理歸納,通過對人格物類型化分析初步探討:究竟何物可以被定義為人格物?

在現今的中國大陸司法實踐中,對侵害人格物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通常標準為何?

本節首先歸納整理中國大陸司法實踐中關於人格物的判決文書,並且分析其異同 加以類型化,以提供實際的判斷基準。

第一項 人格物司法實踐整理及綜合評析

筆者在搜索判決文書時,從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 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公佈施行到現在,實際上適用到該司法解釋第四

58 M. J. Radin, supra note 5, p.959.

原文:「For instance, if a wedding ring is stole from a jeweler, insurance proceeds can reimburse the jeweler, but if a wedding ring is stolen from a loving wearer, the price of a replacement will not restore the status quo--perhaps no amount of money can do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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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的判決文書並不算多,但其中所涉及到的人格物類型相信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和 社會的不斷進步而有所增加。在 60 多個樣本中,59 整理歸納司法實踐中最常見 的幾種人格物的類型,60 詳如下表所示。

59 判決文書主要來自網路:北大法律信息網;中國裁判文書網(官方網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才正式實施,對於此前的裁判文書 的查詢相對困難。筆者相信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關於人格物的案例一定不會少。

60 當然,在蒐集的這些案例中,有些可能並不涉及「物」而法院仍然適用司法解釋第四條作為判 決依據,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如「婚禮儀式途中突然停電侵權責任糾紛案」(詳表 1 案例 32,此案判決依據為合同法第 122 條,司法解釋第 1 條、第 4 條)。也並不是所有案例中的標的 物都可構成人格物,如在「汪習國訴李光樞因裝潢工死於正在裝修的新房中請求賠償財產和精神 損失案」中所涉及到的原告新買的房屋(詳第 39 頁表 1 案例 48,此案二審法院判決依據是民法 通則第 106、120、131 條)。本文對此亦作一併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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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述表 1 進行綜合分析後,可以歸納出以下幾點:

第一,即使是同樣的標的物(至少在物理存在狀態上是可以看作是一樣)在 被侵害時,當事人一方對此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也會有支持或駁回兩 種態度。在同為因結婚照片、結婚錄像被侵害而請求慰撫金之案例中,法院的態 度亦是有支持有駁回。在這些案件中,慰撫金請求被法院駁回無非是以「原告是 基於違約而提起的訴訟,而違約之訴不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作為判決的理由。

但同樣是基於違約而提起的訴訟,亦有法院是支持精神慰撫金請求的(如表 1 案例 27)。如此結果就會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司法混亂,不能讓人們對司法裁 判有一定的預見可能性,也會大大降低司法的權威。

第二,最容易被法院認定為人格物並予以保護的有兩種類型:①該物承載著 傳統倫理道德觀念和社會的公序良俗,如骨灰(盒)、墳墓、墓碑;②對特定當 事人具有特定象徵意義和紀念價值的物品,如結婚照、結婚錄像、兒女滿月照等。

在現有的司法實務案例中,其他類型的物或財產被侵害而請求慰撫金的並不多見,

而除了上述兩種特殊人格物外,其他例如房屋、車子等被侵害,一般不會支持慰 撫金賠償的請求,儘管在房屋被侵害的情況下,造成了被害人生活上的不便和不 安寧,確實給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但囿於現行法無規定,亦無法支持 之。另外,寵物或動物被侵害的情形,法院一般不會支持慰撫金賠償的請求,除 非有十分特殊的情況可以將寵物認定為屬於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 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的「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 紀念物品」,否則均會駁回之(詳表 1 案例 16—案例 20)。

第三,在以上兩類人格物被侵害時卻被駁回慰撫金請求的原因,不外乎是:

①不構成侵權或精神損害程度並不嚴重(如表 1 案例 6 的骨灰盒、34 的婚紗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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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的各種證件、46 的房屋);②無充分證據證明該物具有特定意義,或未事先告 知對方(或無法證明)該物具有特殊的紀念價值(如表 1 案例 41 因火災而滅失 的各種紀念物品、51 的結婚戒指、52 的瓷盤相框、53 的玉手鐲);③該物並未永 久性毀損或滅失,不符合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 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要件(如表 1 案例 2 的骨灰、55 的婚紗);④基 於合同之訴而非侵權之訴,對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如表 1 案例 21 婚紗 照、22 的婚禮錄像、30 的婚慶攝像)。⑤是團體提起的訴訟,而精神損害賠償是 應由人身權遭受損害的公民個人主張(如表 1 案例 58 由村民小組對林地林木被 侵害而提起的訴訟)。

第四,侵害了這些特殊的人格物,權利人除了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外,某些也 會附加請求判決被害人賠禮道歉。賠禮道歉這種責任承擔方式,「對受害人來說, 賠禮道歉具有心理補償功能;對侵害人來說, 賠禮道歉具有自我補償和道德恢復 功能; 對於社會來說, 賠禮道歉具有道德整合、法律權威再建功能, 具有懲罰和 教育功能。」61 但是賠禮道歉也有一定的適用範圍,學說普遍認為僅有在侵害人 身權益相關的權利時才可適用賠禮道歉這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賠禮道歉作為 非財產責任方式, 具有人身性」62。實務上,在侵害財產權的時候請求賠禮道歉 似乎並不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如表 1 案例 47),除非這種物或財產被認定為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的特定物(如表 1 案例 29 的婚慶光碟、案例 35 的滿月照、案例 50 的網絡虛 擬財產)。

61 王立峰,「民事賠禮道歉的哲學分析」,中國民商法律網,網址: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8002 ,上傳時間:2004-9-15 。

62 付翠英,「論賠禮道歉民事責任方式的適用」,《河北法學》,2008 年第 4 期,第 1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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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當這種特殊的物或財產的權利人是數個時,法院判決支持精神慰撫金 的方式一般有兩種,①判決慰撫金予原告幾人共計多少元(如表 1 案例 14 的祖 墳);②判決慰撫金予原告每人多少元(如表 1 案例 7 的骨灰)。當物或財產出現 共有的情形時,物或財產的財產價值或許可以按照物權法的按份共有來區分之,

但物上負載的人格利益顯然不能劃分成若干等份。實務上對人格物受侵害而請求 慰撫金的情形下,唯有以上兩種方式比較妥適。

以上從表 1 的案例中總結的這幾點,可以看出在司法實務中人格物的認定仍 嚴格按照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 的解釋》第 4 條作出判斷,對於經常出現的人格物類型如骨灰或婚慶光碟等較易 獲得保護;在人格物糾紛案件中,又因合同糾紛或侵權糾紛不同而對於慰撫金的 請求也會作不同的判斷。其實這些問題就涉及到人民法院對 2001 年《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構成要件如 何解釋及如何適用的問題,本文將在第三章詳述。

第二項 具體案例分析及論述

以下就樣本的案例中,選取四個較為典型的案例詳細分析法院在類似案件中 的思路及其判決理由,並由此探討四種最典型的人格物類型。

第一款、類型一:骨灰、遺體、人體器官、基因或組織、胎兒等

1、楊潤昌等訴宣威市羊場煤礦骨灰盒遺失精神損害賠償糾紛案63

本案事實略為:原告等七人之父親在被告處(羊場煤礦)被人毆打死亡,

63 表 1 案例 7,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雲高民一終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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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通知原告等人,逕自將死者火化並將骨灰(盒)存放在礦醫院停屍房,

後骨灰盒丟失。本案經一審二審,法院在事實認定部份均肯認,骨灰是人死亡後 其親人祭奠情思的有形物質,是「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品」。二審法院 更進一步指出:「骨灰作為具有特定人格象徵意義的物質載體,蘊含著親人精神 寄託、感情撫慰的特殊意義。羊場煤礦因過失致黎萬富骨灰混同使楊潤昌等親人 喪失祭拜的特定物,給楊潤昌等人造成精神痛苦,羊場煤礦應對造成楊潤昌等人 的精神痛苦予以賠償。」

本案侵權人羊場煤礦雖辯稱其與原告之間不成立保管協議,原告等人未及時 領取骨灰,其只是無因管理亦不構成侵權。然而二審法院明確,羊場煤礦負有妥 善保管骨灰的法律義務,該義務產生於羊場煤礦與死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也源於

本案侵權人羊場煤礦雖辯稱其與原告之間不成立保管協議,原告等人未及時 領取骨灰,其只是無因管理亦不構成侵權。然而二審法院明確,羊場煤礦負有妥 善保管骨灰的法律義務,該義務產生於羊場煤礦與死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也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