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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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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損害(財產上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

停止侵害等物權請求權,不作過多論述。而僅對於物損請求慰撫金進行重點論 述。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文之架構共分六個章節,針對本文六個章節的核心內容簡要敘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內容包括本文的研究動機、目的、方法、範圍及架構。

第二章中,首先介紹傳統民法中的「人」與「物」的區隔保護,人是主體,

物為客體。人具有人格,物具有財產性質,人格是取得財產的基本條件,財產是 促進人格發展和充實的有利因素。在傳統民法理論上,侵害人格權與侵害財產權

(或侵害物),其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同的。而最大一點不同是,侵害人格權若情 節嚴重可請求精神慰撫金,而侵害財產權則難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在此情況下,

本文尋求新的視角看待人與物的關係,以實際案例、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 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學者探討帶出本文的核心 概念——人格物,並進一步明確確立人格物制度的價值。進而,對司法實踐中關 於人格物的實際案例進行類型化分析:具有倫理價值的人格物、寄託情感的動物 或寵物、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寄託精神利益的網路虛擬財產。從 案例類型化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引出下一章需要探討的 內容。

第三章說明人格物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學說。一共分為兩節,分別對立法規定、

學說探討進行介紹和分析。在法律規定上,主要是針對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的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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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第 4 條進行分析及評價,進而討論民法通則第 117 條、侵權責任法第 22 條,最後對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 題的解釋》、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三者之間的關係及法律適用進行分析討論。

在學者學說的討論上,分別從三個方面對人格物侵權進行分析:人格物侵權的構 成要件,人格物的界定,人格物的請求權基礎。最後作結:人格物侵權糾紛在司 法實踐中越來越多地出現,而現行的法律法規根本無法對此作出及時、有效的回 應,所以,對於人格物保護制度的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第四章主要內容是「物損請求慰撫金」的國外立法和司法態度,是在做比較 法研究。主要從肯定論、否定論、限制論三個方面敘述,肯定論者選取法國法和 日本法作為比較研究的代表,否定論者選取德國法和臺灣法作為比較研究的代表,

而限制論則主要對奧地利法進行簡單介紹。肯定論者雖然在現行法上規定得比較 寬鬆,亦即立法上認可財產權受損(或物損)致精神損害的情況,可以請求慰撫 金賠償,但在司法中亦會設置相當的限制條件——因此稱為有限制的肯定論或更 為合適。否定論者,在立法上即明文規定慰撫金請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一般情況下對於物損不允許請求慰撫金,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又會通過多種法律解 釋方法的運用,來保護確實值得保護的物上人格利益。所以,無論是肯定論還是 否定論,最終都可歸納為限制論,其三種立法態度均有異曲同工之妙,通過不同 的方法或途徑來達到同一個目的,即是對於物上負載的人格利益或情感、精神利 益,若被侵害而致權利人精神痛苦達到一定程度,法律對此予以保護之。這也是 現代社會人格權益越來越受到重視的表現之一。

第五章是人格物保護制度的完善。通過前三章對人格物現行制度框架的討論,

借鑒國外對此問題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解決辦法,結合中國大陸現行的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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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規定的具體情況,得出本文對人格物保護制度完善的建議或措施。分別從三 個方面進行完善:立法層面、司法層面、當事人私力救濟。在立法層面分別包括 對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修正,對法律(包括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物權法)的修正或解釋,以及對未 來人格權法立法的展望。在司法層面上,分別著重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兩 方面都會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問題,而雖然法官自由裁量權有其基礎及必要 性,但同時也需要受到一定的控制,具有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便是控制 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一個措施,同時該制度也是指導人民法院作出合法、合理判決 的指向標。當事人私力救濟,注重當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包括標的物的 特殊意義需要事先告知或明示,損害賠償的範圍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合同 中明確約定賠償範圍、賠償方法,這是解決人格物糾紛的較有效率的一個措施。

第六章總結本文對侵害人格物的論述,釐清司法實務上、法律規定上、學說 討論上對人格物侵害的處理態度及方法,通過比較法的研究,總結對於人格物保 護制度的完善措施。最後對未來人格物的立法、司法,有展望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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