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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格物受損請求慰撫金制度的構建

第一節 对現有法律規範的解釋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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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格物受損請求慰撫金制度的構建

確立人格物保護的法律制度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從實際案例的累積、類型 化,到逐漸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保護機制,這些都需要學說與實務的探索。本 章從立法層面、司法層面及當事人之間的私力救濟角度出發,結合國外對「物損 請求慰撫金」的立法和實務態度,探討在中國大陸的法律體制框架下,如何更好 地對「人格物受損請求慰撫金」制度進行完善。

第一節 对現有法律規範的解釋或修正

現有的法律規範對人格物的保護還遠遠不足,正如本文第二章提到的一樣,

在實務中存在著許多矛盾,例如對於同樣的標的物、同樣的案情、但是卻會出現

「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對於人格物侵害遭遇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以違 約為訴由請求的慰撫金,有些法院支持,但大部份法院是駁回的;另外,對於僅 有 2001 年的司法解釋作為人格物受侵害請求慰撫金的依據,理由似乎仍是單薄,

本章嘗試在現有的其他法律規範中為人格物的保護提供更堅實的法律依據或基 礎。

一項法律制度的完善,首要考慮的便是從現有法律規範的修正或者解釋開始,

對於「人格物受損請求慰撫金」法律制度的完善,亦是從現有法律規範的解釋、

修正開始,以及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這些現有法律規範的法律適用上作適當 的擴張,以便能更好地保護人格物,更好地保護人格利益。與人格物受損請求慰 撫金相關的現有法律規範,包括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 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物權法,在參考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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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及司法實踐的情況下,再結合中國大陸的具體實際,對該項制度作一 個。

第一項 2001 年司法解釋的要件擴張279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 釋》第四條對於侵害「特定紀念物品」的精神損害賠償規定,應該說是中國民法 司法上史無前例地的一大創新,其對解決現實生活中出現的諸多類型的糾紛有著 很重要的意義,因此總體而言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本文第三章所述,該條還存在 著很多需要或者可以修正的地方。

對於條文中的「特定紀念物品」可進行擴張性解釋。現實生活中諸如墓碑或 祖上傳下來的寶物或珍貴老照片等,都屬於有紀念價值的人格物,但還有一些物 品如寵物、網路虛擬財產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也屬於應予以保護的人格物。此 時,對於本條中的「特定紀念物品」就應該進行擴張性解釋,著重於該物是否凝 聚了權利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而非以是否有紀念價值來區別,從而對人格 物進行一致、統一的保護。

條文中的「因侵權行為」排除了因違約行為造成人格物損害可請求精神損害 賠償的可能性,但現今其他國家或地區對於精神慰撫金的請求的立法趨勢並不僅 僅以侵權為由,在債務不履行情形下若同時侵害了人格權益,一樣可以類推適用 侵權行為章節的規定,如臺灣民法第 227 條之 1 的規定即是。現實生活中很多人 格物糾紛都是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的競合,如骨灰盒的保管合同、婚禮儀式的

279 嚴格而言,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法律作出司法解釋並非「立法」,亦並非屬於立法機關制定 的法律規範,但中國大陸的具體審判實務中,遇法律規定不明確時多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 法解釋作為判決依據。所以此處亦將司法解釋一併放入該節中作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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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合同等。

條文中「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的局限性體現在,當該項人格物並非永久性 滅失或者毀損時,是否就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例如寵物遭侵害而留有後遺症、

墓碑被毀損但又可重新刻字,這些情況下,雖然人格物並未永久性滅失,但基於 侵權行為的實際發生,也導致人格物權利人的精神確實收到損害,因而似乎用「無 法回復原狀」更適合,蓋因「恢復原狀」可以解釋為物理上的形態以及精神、心 理上的形態。在人格物遭受侵害後,雖可在物理上恢復原狀,但在權利人的精神 狀態上卻無法「恢復原狀」。

條文中「物品所有權人」的限制亦使很多遭受人格物侵害的權利人無法請求 損害賠償。例如在婚禮儀式攝影合同中,在物(婚禮攝影光碟)未交付之前,物 之所有權並未移轉,280 但在交付之前攝影公司將光碟遺失,基於該光碟上負載 著新婚夫婦具有人格利益的影像的理由,作為光碟負載影像的權利人,雖然並不 當然屬於光碟的所有權人,但亦應能請求損害賠償方屬合理。因此本文認為,用

「物品權利人」代替「物品所有權人」對於人格物的保護更徹底。

綜上所述,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 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可以進行相對應的修正,限制條件過多導致實務中人民法 院對於情形幾乎相同的案件有不一致的認定,281 從而造成司法的混亂,不利於 糾紛的解決。本文認為,基於上述各個限制條件的局限性,草擬的修正條文可以 如下:「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品,遭侵害而無法恢復原狀,造成他人嚴重精神 損害的,物品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

280 民法通則第 72 條第 2 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 交付時起轉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81 詳見案例有關標的物為婚慶儀式攝影一系列,如案例 21 至案例 32,同是婚慶儀式攝影的光碟 或錄像被遺失或有瑕疵,有的法院支持慰撫金請求,有的法院則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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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理。」以「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作為限制條件,給予法官對此的自由 裁量權,既可打消「濫訴」的憂慮,又可在一定意義上切實保障權利人的人格法 益。

第二項 現有法律規範的修正或解釋

在人格物遭侵害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糾紛案件中,密切相關的法律大概就 是侵權責任法、合同法與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第 22 條是對精神損害賠償概念首 次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規定;合同法的第 122 條是對於違約與侵權行為責任競合時 的規定——「擇一而訴」;合同法中並無因違約致精神損害可請求慰撫金賠償的 規定;物權法第 37 條規定了侵害物權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三部法律,站在 保護人格物權利人的角度看,都有再修正或再解釋的空間。

第一款 侵權責任法

2009 年公佈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 22 條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概括性規定: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 償。」「人身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

監護權等,一般認為,根據本條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侵害他人人身 權益,侵害財產權益不在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之內」。282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09 年 12 月 26 日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在 答記者問時回答到「這次規定,一是把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

侵害人身權益包含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等,但不包含

282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之第二章第 22 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 作委員會,轉自:中國民商法律網: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5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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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益。如果侵害財產權益,要根據財產損失給予賠償。」283 因此,該條無 論是從字義解釋上還是立法意旨上,都不包括財產權益的侵害,亦即現行法律規 定上,侵害財產權益是無法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該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賠償 的。

然而,「在侵害物的場合,表面看來,物所負載的是財產利益,顯然非『人 身權益』所能覆蓋;但是,在這些案件中,既然有精神損害發生,說明受害人的 精神世界也被侵入了,必然有相應的『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此時,若具備侵權 構成的其他要件,人身權益侵權即已構成,當然可依第 22 條發生撫慰金請求權。」

284 本文亦認為,「人身權益」包含了人格法益,若侵害了負載有人格法益的物,

因物的損害而遭受精神上損害,應該亦屬於侵害了本條規定的「人身權益」。 侵權責任法第 22 條是精神損害賠償立法上的法源,囿於此條的規定,現行 司法審判實務中有侵害財產權益而致精神損害的案件,不能依據此條來請求精神 損害賠償,而只能援引其他法律規定或者法律原則來解決實務中的疑難案件。如 在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法院更加傾向於援引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條文而並非侵權責任法 的該條規定,則侵權責任法第 22 條便形同具文。雖然中國大陸現行的民法框架 不宜如法國民法典一樣,對侵權損害賠償作一個很寬鬆很大範圍的規定,但未來 對於侵權責任法的修訂或者司法解釋中,參考日本民法第 710 條的規定,把侵害 財產權益也納入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這種嘗試未嘗不可。因為隨著社會 的發展,人們對於不同類型財產的定位亦會不同,各種各樣的財產會被賦予人的

283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12 月 26 日新聞發佈會文字直播」, 2009-12-26 上傳,載於:法律圖

283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12 月 26 日新聞發佈會文字直播」, 2009-12-26 上傳,載於:法律圖